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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废止)

发表于:2016-03-25 关注 

  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区人才发展环境,加快聚集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增强高端创新资源聚集能力和创新驱动发展能力,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建设要求,根据《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558”发展纲要》(穗开〔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包括以下各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

  (二)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成员、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三)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等市级高层次人才;

  (四)本区评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的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创始人(最大股东或持股比例不低于30%)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

  (二)与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签署3年以上期限的工作协议,

  承诺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本条所称的本区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本条所称的本区科研机构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区组织人事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区工作期间可享受以下扶持:

  (一)购房补贴:本区自主培养的以下人才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满3年且在黄埔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税后)(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的购房补贴: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广州市羊城创新或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广州“百人计划”人才以及本区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

  上述范围的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注册成立3年内累计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购房补贴的金额可提升到100万元(税后)。

  (二)租房补贴: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的租房补贴,补贴期为3年,补贴标准参照本区科技人员公寓(香雪国际公寓)相同面积住房当年同期租金计算。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与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签署3年以上工作协议,承诺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享受租房补贴。

  (三)交通补贴:给予每月2000元的交通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四)学术交流资助:给予每年最高4万元的学术交流资助,资助期限5年,用于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或参展。

  (五)入户补贴:高层次人才本人入户本区,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安家补贴;高层次人才直系亲属入户本区,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的安家补贴。

  (六)创业培训服务:根据需求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服务,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不定期举办现代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专题讲座,组织高层次人才赴知名高校进行短期培训,聘请创业导师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进行创业辅导服务。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培训,给予每年最高2万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七)创业助理服务:采用服务外包的形式引进专业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专业服务。发行创新创业服务券,补贴期限为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文化体育活动服务: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在区内免费提供定点运动健身场所。

  (九)医疗保健服务:为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其医疗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政策执行,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服务期限为5年。每年提供1次免费体检服务,对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记录。

  (十)家属就业服务:对随高层次人才入户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子女,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就业,对配偶暂未就业的,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十一)子女入学服务:协调落实学位,帮助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在黄埔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

  (十二)便捷生活服务:区组织人事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住房、医疗、教育、休闲、购物等生活方面的服务,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十三)创业氛围营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高层次人才先进事迹、重大贡献,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支持高层次人才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在区内组织行业性的论坛、沙龙等学术交流活动,对每家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资助、补贴均发至高层次人才所在的企业或研究机构并由该企业或研究机构代发。所产生的税费(注明税后的除外)由人才个人或所在单位承担。高层次人才同时符合区其他相同人才扶持项目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注明为税后的资助、补贴,按照20%的税率计算税前扶持金额后进行拨付。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享受本办法的扶持:

  (一)被撤销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二)没有进行创新创业行为的;

  (三)创新创业项目中止的;

  (四)弄虚作假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个人扶持资金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反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科技、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和激励效果。扶持或奖励对象及资金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高层次人才个人及所在单位应当接受区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颁布实施前,本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