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6-08-01 关注 

  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包括以下各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

  (二)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成员、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三)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等市级高层次人才;

  (四)本区评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除带头人以外的成员,不以团队名义、单独到本区创业或工作的不属于《办法》所规定的扶持范围。

  上述各类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人才称号授予单位的发文、证书、公告等。

  第三条申请个人扶持的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创始人(最大股东或持股比例不低于30%)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主要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红盾网)查询信息为依据,若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则需企业提供有效的持股比例证明材料。

  (二)与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签署3年以上期限的工作协议,承诺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引进人员若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应承诺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申请人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区内企业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明细;与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签署3年以上期限的工作协议及入选者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外籍人员,还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并取得居留许可(期限内)或中国永久居留证(有效期内),提供资料以本人护照或中国永久居留证为准;申请人为台港澳人员,还需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本条所称的本区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本条所称的本区科研机构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办法》所需经费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区组织人事部门年度预算。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个人扶持申请,为提高审核和发放效率,上半年的扶持申请于当年5月份集中受理,下半年的扶持申请于当年11月份集中受理。经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组织人事局批准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发放。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申请个人扶持前,其所属企业、科研机构须在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网注册,备案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个人扶持。

  申请各类扶持所需材料及相关内容如下:

  (一)购房补贴:本区自主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广州市羊城创新或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广州“百人计划”人才以及本区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在本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3年且自《办法》印发之日(2016年3月25日)之后在黄埔区范围内购买住宅的(房屋用途或规划用途为“住宅”),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税后)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扶持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在同一时段内不可重复享受。已享受租房补贴后再申请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金额发放时将扣除相应租房补贴,扣除时间自其房产证或其他有效房产证件的发证日期算起。上述范围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注册成立3年内,累计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属区外引进变更注册地的,在迁入后3年内营业收入累计增量需达5000万元以上),购房补贴的金额可提升到100万元(税后)。

  需提交材料:(1)《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申请表》;(2)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或社保明细,在本区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3年,由申请日的上月起倒推。高层次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注册成立3年内,累计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无须提交个人所得税证明,但须提交工商税务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成立时间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登记时间为准,若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则需要出具工商登记证明)和第三方会计部门出具的公司成立前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3)房屋产权证等有效房产证明材料。

  (二)租房补贴:申请人在广州市范围内租房的,每月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参照香雪国际公寓同期相同面积的住房租金计算,按金额计算补贴不超过7500元,租房补贴额度不得超过实际租房金额,补贴期为3年。已享受购房补贴者,自其享受购房补贴下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扶持。已享受穗开办〔2013〕10号文租房补贴未满3年的高层次人才,可继续享受本条款补贴扶持,直至扶持期限累计满3年即止。享受租房补贴再申请购房补贴的,自其购房补贴发放之日起,停发租房补贴。

  需提交材料:(1)《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申请表》;(2)申请人与承租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3)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或社保明细;(4)与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签署的3年以上期限、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工作协议;(5)申报时已创办企业的,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6)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若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条件,但与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签署3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承诺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享受租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与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工作协议,以及承诺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承诺书。

  (三)交通补贴:给予每月2000元的交通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需提交材料:《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申请表》。

  (四)学术交流资助:给予每年最高4万元的学术交流资助,资助期限5年,用于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学习考察或参展。

  需提交材料:(1)《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申请表》;(2)国际、国内交通票据、住宿登记资料;(3)邀请函或参展证明等材料。

  (五)入户补贴:高层次人才本人入户本区,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安家补贴;其直系亲属入户本区,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的安家补贴。需提交材料:(1)《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申请表》;(2)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服务:根据需求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服务,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不定期举办现代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专题讲座,组织高层次人才赴知名高校进行短期培训,聘请创业导师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进行创业辅导服务。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培训(不包括区人才工作服务部门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给予每年最高2万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需提交材料:(1)《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申请表》;(2)与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培训服务的发票与服务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3)企业申请(需包含高层次人才本人签名、服务内容与完成时间等信息)。

  (七)创业助理服务:采用服务外包的形式选择专业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专业服务。发行创新创业服务券,补贴期限为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文化体育活动服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租用或提供相对固定的文化体育活动场地供高层次人才免费使用,不定期组织文化体育活动。

  (九)医疗保健服务:为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每年提供1次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对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记录。

  医疗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政策执行(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公费医疗证),服务期限为5年。

  需提交材料:(1)《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申请表》;(2)医疗证登记表;(3)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4)身份证/护照复印件;(5)社会医疗保险停保或未参保证明原件;(6)小一寸免冠证件照1张。

  (十)家属就业服务:对随高层次人才入户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子女,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就业,对配偶暂未就业的,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需提交材料:(1)《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申请表》;(2)配偶失业前最后一份工作的社保缴纳明细,外籍人员需提交近一年进入中国的签证(非工作类签证);(3)婚姻证明材料。

  (十一)子女入学服务:协调落实学位,帮助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在黄埔区中、小学就读,协助解决入读幼儿园问题。

  (十二)便捷生活服务:区组织人事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医疗、教育、休闲、购物等生活方面的服务,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十三)创业氛围营造:高层次人才发挥自身的影响力,依托所在企业在区内组织行业性的论坛、沙龙等学术交流活动的,对其活动经费予以资助,每家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每年不超过2万元。

  需提交材料:(1)《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申请表》;(2)活动方案;(3)活动支出的发票及有关支出证明材料。

  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对上述第(十一)、(十二)、(十三)款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法》涉及的各项资助、补贴由高层次人才所在的企业或研究机构负责申报并由该企业或研究机构代发。所产生的税费(注明税后的除外)由人才个人或所在单位承担。高层次人才同时符合区其他相同人才扶持项目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注明为税后的资助、补贴,按照20%的税率计算税前扶持金额后进行拨付。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享受本办法的扶持:

  (一)高层次人才资格被撤销。

  (二)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享受相关扶持的高层次人才,若离开所签约的工作单位或在区内实际工作时间少于9个月,不得继续享受扶持。

  (三)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享受相关扶持的高层次人才,若不再是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低于30%,或注销、转让企业,不得继续享受扶持。

  (四)经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的高层次人才,若其项目扶持已终止,则其个人扶持自区有关部门明确终止扶持之日起停止享受。

  (五)弄虚作假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个人扶持资金。出现此类情形除不得继续享受相关扶持外,还将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科技、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和激励效果。扶持或奖励对象及资金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高层次人才个人及所在单位应当接受区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本细则自《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