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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深化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3-08-09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深化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深化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统战部

  2023年8月9日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全过程,助力港澳青年在天河区创新创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项目包括港澳青年创业团队、港澳青年企业。其中,港澳青年创业团队是指港澳青年人数比例达30%以上的团队;港澳青年企业是指以港澳青年为主要创办人,港澳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达25%以上或港澳青年员工人数比例达30%以上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是指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等兴办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场所。

  本办法适用对象应当支持祖国和平统一,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未被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

  第三条 载体建设。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授予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相关荣誉称号的天河区行政区域内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给予每家30万元一次性配套建设支持;被党委、政府及其统战、台港澳事务、科技、人社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天河区行政区域内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每家8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配套建设支持。同一级别只配套支持一次,不同级别叠加配套支持。

  第四条 平台服务。每年安排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天河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天河区港澳青年之家)建设,为港澳青年到天河创新创业提供企业落地、创业指导、投融资对接、场地租赁、证照办理、人才招聘、政策解读、法律援助、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商务交流等“一对一”全链条需求对接服务。天河区支持港澳台青年来穗创新创业专项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街道为港澳青年创业发展等诉求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 企业培育。对天河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企业给予支持和发展奖励,具体如下:

  (一)落户补贴。在广州天英汇国际创新创业大赛港澳组赛事获奖且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港澳青年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落户奖金支持,每年获支持企业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

  (二)租金补贴。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满一年的港澳青年企业,对其入驻天河区行政区域内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期间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总额的50%予以租金补贴,每个企业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高质量发展奖励。鼓励港澳青年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享受天河区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额外给予奖励支持:对实现“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三个梯度发展目标的港澳青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对广州市“独角兽”创新企业榜单遴选认定的港澳青年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对通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港澳青年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对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领航企业或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的港澳青年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第六条 离岸孵化。在香港设立天河区港澳青年之家离岸孵化服务中心,每年安排最高100万元经费予以支持,宣传推广天河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营商环境,联动天河、香港、澳门三地的政府机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高校、科研机构、创业基金等资源,为有意向到天河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合作,组织策划面向港澳青年企业的招商推介活动,引导港澳青年企业在天河区投资兴业。鼓励港澳青年企业、港澳青年积极响应东西部协作、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到天河对口支援协作地区开展帮扶工作。

  第七条 交流融合。每年安排最高80万元经费支持港澳社区建设,支持港澳地区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在天河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帮助港澳青年营造朋友圈、生活圈,实现“创业+生活”融合。每年安排最高100万元活动经费,支持在天河区举办大型粤港澳青年交流活动、港澳青年企业产品展销会或在港澳地区举办面向港澳青年企业、港澳青年展示推介天河营商环境、经济发展或天河与港澳合作的大型活动,对主办或承办上述活动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或港澳特区政府派驻机构,从活动经费中予以补贴。

  第八条 专项支持。入驻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天河区港澳青年之家总部基地(以下统称“基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属政府采购的运营服务机构除外)每成功推荐1个港澳青年企业在基地登记注册,且该港澳青年企业后续经营满1年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服务机构的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基地入驻企业实习的高校在读港澳青年,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实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在基地入驻企业连续就业满1年的港澳青年,符合租住天河区人才公寓条件但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在职期间可领取每人每月1500元住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连续就业满1年的港澳青年,在职期间可领取每人每年3000元交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单个企业最多申报5人。在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连续就业满1年且取得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的在职港澳青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就业补贴,每人仅可申请一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事项同时符合天河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除外。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在天河区创新创业的台湾青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最高”“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所涉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