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7-01 关注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科工商信规字〔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海珠区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助力海珠区都市工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1日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区都市工业加速、持续、创新发展;打造现代化、专业化综合型现代都市工业园,提升都市工业集聚效应,提高本区都市工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适用企业】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适用园区】区内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化运营,且运营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都市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产业园运营方有专业招商团队,编制成熟招商运营方案,与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商信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申报奖励时已出租产业园面积中工业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计容面积)占比超过60%,经区科工商信局审核同意后,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导入】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对产业园引进项目的产业方向进行评估,重点引进具有“专精特新”、“两高四新”等高质量发展特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都市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及符合区产业导向的产业链集群项目等。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五条 【企业发展奖】做大做强都市工业规模,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企业年产值增速分别高于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平均增速的,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对基准年度后新升规或新迁入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企业,从首个纳统年度起连续3年,产值增速分别高于规模以上制造业、供应业行业增速,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产业用房补助】对新落户产业园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自用产业用房,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且企业每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从首个纳统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产业用房补助。

  区内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搬迁进入产业园内,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且企业每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连续3年按照每年不高于200万元给予产业用房补助。

  第七条 【“单项冠军”和示范项目奖励】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第八条 【高端人才奖励】鼓励企业将在我区获得的奖励资金(产业用房补助除外)总额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企业重点人才补助。可按企业需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确定。重点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拟受奖励的重点人才和奖励方案,并对其资格条件负责。

  第九条 【园区产业集聚奖励】鼓励产业园运营机构通过“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实现都市工业产业集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年度增量每达到10家,给予产业园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以此累计,每年每家园区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创新发展项目扶持】通过专家组评审方式,可对符合下述条件的医药大健康、纺织美妆时尚、智能终端与装备制造产业重点都市工业项目连续3年给予产业用房补助(含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助金额为项目上年度在海珠区内实际产业用房租金总额的50%,单个项目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请项目产业示范效应好、创新引领作用强、上下游协同化程度高,申报主体应为基准年度后新升规或者上年度产值增长率超过50%的企业;

  (二)经专家评审首年已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第二年、第三年年产值增长率未达到50%的当年不予扶持;已获产业用房补助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条扶持。

  前述获得产业用房补助项目,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强化营商环境支持】为区内都市工业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给予全方面政策配套。对区内优质工业企业增资扩产产生的用地用房需求,协调区内资源给予保障。对获得本区总部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依法统筹协调人才入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单个企业依据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当年所获奖励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基准年度对区新增发展综合效益70%。单个企业依据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二款当年所获奖励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发展综合效益70%。产业园运营机构依据第九条当年所获奖励金额不超过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对区发展综合效益总和20%。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发布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按自愿原则提交申请材料,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需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签订相关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所称“超过”“不超过”“达到”包含本数,“未达到”不包含本数;所称“规模以上”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所称“规模以上供应业/制造业平均增速=(本年度规上供应业/制造业总产值数-上年度规上供应业/制造业总产值数)/上年度规上供应业/制造业总产值数”,本办法所称“基准年度”是指本办法印发年前一年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奖励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1】医药大健康产业:主要包括岭南中药、化学药、生物药、精准医疗、智慧医疗、高端医疗器械等新业态。

  【2】纺织美妆时尚产业:主要包括纺织服装、日化、文化、创意、时尚等重点行业。

  【3】智能终端与装备制造产业:主要包括通信设备、新型网络、手机与新型智能终端、轨道交通装备等产业。

  注:产业分类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