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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7-01 关注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海科工商信规字〔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加快向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标杆区发展,现将《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1日

  

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9〕309号)等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广州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提升我区消费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标杆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21〕15号)要求,充分发挥我区作为广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主阵地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区加快向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标杆区发展。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支持商业载体建设改造

  (一)鼓励在本区高标准建设运营大型商业载体,鼓励现有大型商业项目通过升级改造与国际消费中心接轨,鼓励商业载体引入高端国际化品牌运营商进场经营。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在本区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商业载体(指大型购物中心、大型商场),营业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现有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区优化升级。对创建绿色商场并获得国家级绿色商场称号的,在获得称号当年度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的,在获得称号当年度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和中华老字号开设首店、旗舰店和设立常年展

  (一)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对在本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广州首店的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对其开设首店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旗舰店。对在本区开设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广州旗舰店的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对其开设旗舰店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引进中华老字号。对在本区开设中华老字号门店的企业,对其开设门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在商业载体内设立常年展。对自设展之日起三年内曾在本区参展的企业,在本区商业载体内设立的合同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常年展,自入驻区内商业载体第一年开始根据租金合同给予50%的租金补贴,第二、三年分别给予30%、20%的租金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发展新型消费

  (一)培育一批聚集效益好的电商园区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电商企业,推动琶洲互联网龙头企业在我区建立化妆品、服装、个护等直播电商基地,重点引入优秀商家、头部主播等。对在本区设立直播电商基地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50间,基地内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30人,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10个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引进免税店。对在本区开设免税店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不受附则中“企业获得实际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发展综合效益的70%”金额限制。

  第六条  支持开设高端餐饮名店

  (一)鼓励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等高端餐饮品牌在本区设店经营,给予每家门店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培育一批“粤菜名店”,擦亮“食在广州”金字招牌。新获评国家五钻级酒家的餐饮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发展高端商务酒店

  (一)在本区新建及新落户且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中五星级、四星级标准的国内外知名高端品牌或者连锁酒店,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本区经营的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文旅体消费

  (一)支持发展夜间消费,推进旅游景区品质提升,争创一批5A、4A级旅游景区,打造一批国际旅游消费集聚区。新获评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获评的国家级和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时尚产业消费

  (一)支持时尚服装园区参评中国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新获认定或通过复评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金顶奖”、“中国十佳”设计师在我区新开办企业(独资企业或股权占比超过51%的合作企业),对达到“四上”标准规模的企业,在达额当年和后一年(需继续达额),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扎根海珠发展

  (一)对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的企业,按照我区产业政策依法给予总部企业、独角兽企业等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医疗、教育、落户方面提供便利,根据市、区有关政策,统筹协调安排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适龄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市、区有关政策,支持解决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人才落户问题,跟进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二)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申报指南由区科工商信局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单个门店装修成本,包括装修设计、项目施工以及装修材料(不含软装)的费用,具体金额根据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购买合同及对应发票计算,企业在申请时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本办法中所称的“常年展”是指不同于一般展会的阶段性展出,特指企业在展品交易中心、商业综合体等商业载体内,将商品展示与市场模式结合的全新商业模式。

  本办法所称的“达到‘四上’标准规模的企业”,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新建”“新落户”“新获评”“新获认定”等均以本办法实施之日为起始时间。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需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签订相关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措施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措施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中的企业获得实际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发展综合效益的70%。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