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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6-28 关注 
广东省科协关于印发《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科协学〔2020〕7号


各省科协团体会员,各地级以上市科协,各院士工作站,各科技专家工作站:

经省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2.《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协

2020年6月24日

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国科协和广东省科协关于服务科技经济融合发展的有关要求,调动科协系统人才智力和组织网络等资源优势,服务科技经济融合发展,服务企业科技创新,特制定“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作站是由省科协设立的,基于技术创新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社团,组织科技专家在我省产业密集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中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科技社团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


第二章  建站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建立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且注册年限满1年及以上;

(二)拥有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建站方向须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与对应领域的科技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或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

(四)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1%;

(五)建站后每年投入工作站运行管理经费不少于5万元;

(六)工作站须有相应的办公及研发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管理和运行制度及健全的工作机制;

(七)工作站每年度需向业务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八)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和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省级博士工作站的单位优先建站。

 

第三章  设立及管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组织可向所在地的市科协或省科协所属省级科技社团提出申请,提交《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取得所在地的市科协或省科协所属省级科技社团的推荐意见后,再报送省科协。
    第五条  省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和现场调研,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和组织予以批复确认并颁授牌匾。

第六条  工作站的业务管理部门是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日常工作由广东省科技工作者与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

第七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三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基础保障情况,包括经费保障和科研团队配备情况;

(二)管理运行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合作机制、工作站运行管理情况;

(三)工作成效情况,包括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产出等情况;

(四)满意度情况,即科技专家对工作站及项目合作满意度。

第八条  考核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材料考核和实地考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条  省科协充分发挥人才智力和组织网络优势,为建站单位提供保障性服务: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建站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科技社团对接,推荐引进科技专家;

(二)开展创新方法培训,普及应用创新方法,帮助建站单位培养创新人才;

(三)开展科技专家工作站示范交流活动,促进建站单位互相交流,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四)组织开展科技交流、项目对接等相关服务。

 

第五章  撤销和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工作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并摘牌:(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二)提交备案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三)不接受省科协、地级以上市科协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的;(四)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五)存在其他不再适合建站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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