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从化区加快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

广州市从化区加快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

发表于:2017-11-27 关注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加快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府办函〔2017〕15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加快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农业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广州市从化区加快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建立以新兴产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不断提高农产品贸易流通现代化,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2号)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从府办函〔2016〕5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实施方案。

一、资金保障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区政府将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连续三年每年安排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每年奖励补贴金额总量不超过500万元),以奖励和补贴两种形式,用于扶持我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二、补贴类别及标准

(一)企业落户补贴

1、对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从化区的,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在年度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由区科工商信局审核井经区政府审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本办法涉及货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汇注册的资本按注册之日起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下同)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2、对在本区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在年度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由这科工商信局审核并经区政府审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二)平台建设补贴

1、对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创新商业模式、建设市场前景好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由区科工商信局审核并经区政府审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在本区工商注册且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50万元的第二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2000户、5000户的,由区科工商信局审核并经区政府审定,分档次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给予平台建设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三)电商企业对地方贡献奖励

注册地及纳税地在从化区,在年度内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贡献额度不跨年累计),且同时经我区统计部门核定为限上商业服务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配套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奖励,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支持期限最长3年。

具体奖励标准:

1、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2、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扶持奖励,最高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60%。

(四)示范企业奖励补贴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具体参照《从化区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价办法训,对当年评定为我区农村电子商务示在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园区建设补贴

对办公及配套设施面积超过7000平方米,提供公共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农产品展示厅、企业办公、仓储、冷库及包装车间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7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并被认定为区级电商产业园的,给予园区组织管理单位(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这级电商产业园的按年租金实际支出的30%给予园区组织管理单位(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网销本地农产品奖励

1、农产品销售业绩奖励: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建电商平台、入驻第二方大型电商平台以及企业与企业合作平台销售本地农产品,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

2、网络推广费补贴: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大型电商平台进行本地农产品上行推广宣传且宣传费用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按年实际推广费用的1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物流补贴: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快递物流销售本地农产品,物流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年实际物流费用的5o/o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农业企业或电商平台在本辖区内开设农产品020展示馆,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且投入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七)村级淘宝服务站奖励

1、网货下行奖励:按全年累计销售业绩奖励前30名,分三个档次(1δ名为第一档,ι15名为第二档,16回30名为第三档),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2、农产品上行奖励:按全年累计销售本地农产品业绩奖励前30名,分三个档次(1-5名为第一档,ι15名为第二档,16-30名为第二档),分别奖励1万元、6000元、3000元。

3、个人突出奖(设3名):村级淘宝服务站合伙人或淘帮手通过村级淘宝服务站平台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经核查审定的,年终奖励5000元/人。

4、惠农信息社补助:经区农业局、镇(街)、阿里巴巴审核认定为本级惠农信息社的村级淘宝服务站,每个站点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申报及审批

(一)本方案所涉及的各项补贴原则上按年度统一安排集中申报。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组织本方案第(一)至(五)项审核;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本方案第(六)至(七)项审核。

(二)申请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这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等对企业的申报进行会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统一联合报请区政府审定给予奖励。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文件向相关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四、附则

(一)享受本方案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我区其它相类似的扶持政策。

(二)对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办法予以扶持。

(三)申请单位如提供虚假资料或数据骗取补助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广州市从化区加快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细则


附件

广州市从化区加快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从化区加快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事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从化区加快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从化区加快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事项(简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是区级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500万元(每年奖励补贴金额总量不超过500万元),用于支持我区农村电子离务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培育我这农村电子商务和相关产业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和行业应用,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提升电子商务服务“三农”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农村电商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第四条 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业务监督检查等。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从化区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法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归还的财政资金;

(三)符合当年度农村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过区本级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已取得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省、市明确要求地方配套支持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如下:

(一)企业落户补姑项目。包括由全国电子商务协会评选出的百强电子商务企业且年度内地方贡献200万元落户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内地方贡献100万元以上电商企业项目。

(二)平台建设补贴项目。包括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创新商业模式和建设市场前景好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在本区工商注册且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50万元的第二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项目。

(三)电商企业对地方贡献奖励项目。

(四)示范企业奖励补贴项目。

(五)园区建设补贴项目。包括对建设园区组织管理单位补贴和租金补贴项目。

(六)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岗销本地农产品奖励项目。包括农产品销售业绩奖励项目、网络推广费补贴项目、物流补贴项目、开设农产品020展示馆项目。

(七)村级淘宝服务站奖励项目。包括网货下行奖励项目、农产品上行奖励项目、个人突出奖项目、惠农信息社补助项目。

第七条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一)企业落户补贴:

1.对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从化区的,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在年度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由这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本区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在年度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由区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平台建设补贴:

1.对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创新商业模式、建设市场前景好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在本区工商注册且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5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2000户、50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给予平台建设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三)电商企业对地方贡献奖励:注册地及纳税地在从化区,在年度内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贡献额度不跨年累计),且同时经我区统计部门核定为眼上商业服务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配套企业),可申报奖励,支持期限最长3年。具体奖励标准:

1.按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2.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扶持奖励,最高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60%。

(四)示范企业奖励补贴:对当年评定为我区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园区建设补贴:

1.对办公及配套设施面积超过7000平方米,提供公共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7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并认定为区级电商产业园的,给予园区组织管理单位(本区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认定为区级电商产业园的按年租金实际支出的30%给予园区组织管理单位(本区行政事业单位除外)补贴租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租金补贴执行一次)。

(六)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网销本地农产品奖励:

1.农产品销售业绩奖励: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建电离平台、入驻第三方大型电商平台以及企业与企业合作平台销售本地农产品,销售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

2.网络推广费补贴: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大型电商平台进行本地农产品上有推广宣传且宣传费用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按年实际推广费用的1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3.物流补贴: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快递物流销售本地农产品,物流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年实际物流费用的5%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农业企业或电商平台在本辖区内开设农产品020展示馆,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且投入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七)村级淘宝服务站奖励:

1.网货下行奖励:按全年累计销售业绩奖励前30名,分三个档次C1-5名为第一档,6-15名为第二档,16-30名为第二档),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2.农产品上行奖励:按全年累计销售当地农产品业绩奖励前

30名,分三个档次C1-5名为第一档,6“15名为第二档,16同30名为第二档),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

3.个人突出奖(设3名〉:村级淘宝服务站合伙人或淘帮手通过村级淘宝服务站平台对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经核查审定的,年终奖励5000元/人。

4.惠农信息社补助:经审核认定为本级惠农信息社的村级淘宝服务站,每个站点一次性补助10000元。

采取奖励方式安排的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与保护、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在每年项目申报前,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会区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请使用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九条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由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会区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项目评审。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第十条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区农业局会区科工商信局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局域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农业局会区科工商信局提出处理意见。项目评审结果,由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会区财政局联合拟文报请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根据国库支付相关规定,及时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向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会区财政局审核。

对因故项目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一并报送事项资金的结算,并经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审核批准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缴回区财政。

第十三条 对需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申请项目验收,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应在收到申请后I个月内组织联合验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参与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将根据《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从化区加快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等规定,在局域网站上公开公布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对申请补贴获得的扶持资金应按照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专款专用;对申请奖励所获得的扶持资金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区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农业局、区科工商信局每年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记录,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农业、科工商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2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评估后进行修订。

公开方式:免予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