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技改10条)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技改10条)

发表于:2018-12-31 关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埔府规〔2018〕11号

发布日期: 2018-06-19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15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区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对技术改造的定义内容的项目,主要扶持方向为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深化军民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 【投资奖励】对本区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名的工业企业,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奖励。

(二)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奖励。

(三)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长5%以上(含5%),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2%的投资奖励。

(四)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含10%),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5%的投资奖励。

(五)符合上述第(一)至(四)项条件的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购买本区智能装备企业产品的,另给予购买方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5%的投资奖励。

(六)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投资奖励不可同时享受,企业只可选择一项申请。

本条奖励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封顶。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根据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核定。

本条所称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器换人,包括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

(二)节能降耗,包括实施提升工业能效、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加快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回收利用工业废物、废旧产品和材料;

(三)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包括深化信息技术在产品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应用,使用现代生产管理系统等关键共性技术;

(四)促进产能提升,包括加快产线升级换代,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包括引导企业、项目、要素向本区主导产业(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平板显示、新材料、电子商务、高端化工、汽车及其零部件、食品饮料)集中,推动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的协同改造,支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全产业链技术改造。

第四条 【促进安全生产】工业企业实施高风险工业产品、生产工艺和装备的技术改造,加强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保障,加快安全生产管理与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危险品生产储运设备设施等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提高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施中涉及安全生产投入(含新型安全设施、系统购置,危险岗位无人化,新型安全设施、系统租赁,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外包等)且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前在本区工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的,对实施安全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根据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器具金额给予10%的促进安全生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以每年最高500万元封顶。

对提供安全生产外包服务并提供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器具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的安全生产外包企业,根据提供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器具金额给予5%促进安全生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以每年最高500万元封顶。服务外包对象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需在本区。

第五条 【融资租赁】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以合约租赁方式引进新型或高端生产设备的(包括设备、智能设备及配套系统、器械等),对承租方按照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应付并已实际支付租赁费总额的12%给予租赁补助;出租方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的,对出租方按照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应收并已实际收取租赁费总额的8%给予租赁补助。对承租方企业补助以每年每家最高300万元封顶,对出租方企业补助对应每家承租方企业以每年每家最高100万元封顶。

第六条 【金融支持】由区工信部门组织申报并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和奖励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对涉及本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基建、办公设备等非生产线投入)的贷款,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笔贷款补助以2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封顶。

第七条 【风险补助】由区工信部门组织申报并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和奖励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产出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责任保险,且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助,如投保费率高于3%则按3%的投保费率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企业获得上级和本区保费补助合计最高为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80%。

第八条 【营销补助】技术改造项目启动后,按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的10%给予营销补助,用于企业媒体宣传、推广费用(包括平面及电视媒体、户外广告、展销会、网络平台、参展运费等)支出。补助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封顶,且以企业年度营销费用支出为限。

第九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到区工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提供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证明材料并每月如实向统计部门申报实际投资情况。同一企业获得本办法扶持的资金总额以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为上限。本办法中设备和工器具包含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类技改项目的软件投入部分。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在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生产等方面。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外,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需呈正增长。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不可同时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条进行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当年在区内获得的所有区级财政扶持资金以其当年对我区的地方经济贡献及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上限。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7〕31号)同时废止,原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已达成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