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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评审工作方案》、《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指南》、《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16-09-01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评审工作方案》、《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指南》、《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穗开科人办〔2016〕2号


  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队,各事业单位,黄埔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广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评审工作方案》、《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指南》、《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评审工作方案

  2.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指南

  3.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

  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科技项目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附件1

  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评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穗开组通〔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工作组织管理

  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评审的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科技项目办公室)负责,评审结果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发文由区组织人事局(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

  二、评审工作流程

  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原则上每年评选不超过20人。评审流程包括发布公告、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业评审、背景调查、综合考察答辩6个环节。

  (一)发布公告

  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每年集中申报和组织评审1-2次,提前面向社会发出申报指南,申报期45天。

  (二)申报受理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形式审查

  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审查内容及标准见表1)

  (四)专业评审

  1、选取专家

  专业评审由9名专家评委组成评审组负责,其中至少有2名省外专家或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创业领军人才评审组由技术专家6人,风险投资专家2人,知识产权专家1人组成;创新领军人才评审组由技术专家7名,知识产权专家1人,财务专家1名组成。专家来源:广州市科技专家库、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人才库。专家选取过程排除与申报人具有或可能具有利益关系的专家。

  2、评审方式

  专业评审采取细分技术领域专家书面审查的方式,若同一技术领域项目较多,需分成若干个评审组。专家主要对申报人及项目承担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项目方案可行性、产业化前景、技术及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量化评分,同时就上述内容给出定性推荐意见。以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目的评审得分。(评价指标见表2、表3)

  3、确定通过名单

  通过专业评审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得分65分以上(含本数);

  (2)获得专家推荐票数超过评审组人数的50%;

  (五)背景调查对照项目申报书,委托专业机构深入企业调研,就申报人基本情况、团队条件及能力、技术状况、资金能力、风险防范与规避等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并提供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作为综合考察答辩评审的重要参考文件。(项目背景调查内容清单见表4)

  (六)综合考察答辩评审

  1、选取专家

  根据专业评审的分组,以及综合考察答辩评审环节的需要,依据权威性、专业性、公平性的原则遴选11名专家,评审专家的组成注重产业化导向,在创业或成果转化一线工作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70%。专家组包括技术、经营管理、知识产权、风险投资、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其中:

  创业领军人才综合考察答辩专家组包括:技术专家5名(包含2位省外专家或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财务专家3名、风险投资专家2名、知识产权专家1名。

  创新领军人才综合考察答辩专家组包括:技术专家6名(包含2位省外专家或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财务专家2名、风险投资专家2名、知识产权专家1名。

  专家来源:广东省科技咨询专家库、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人才库。

  专家选取过程排除与申报人具有或可能具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同一项目专业评审与综合考察答辩评审可使用相同专家,但比例不得超过30%。

  2、评审方式

  综合考察答辩评审主要采用现场考察的方式,按照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领军人才两个类别,细分技术领域组织专家分组进行现场考察。评审采取审阅材料、申报单位汇报、专家质疑、陈述答辩、专家讨论评议、投票表决等程序,主要对申报人项目的产业化前景、可行性及产业带动性做出评价,同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察答辩评审评价指标体系说明见表5、表6)

  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投推荐票,以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目的评审得分,评审专家组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后,形成各项目的综合意见。工作人员对专家的评分及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撰写综合评价报告。

  3、确定通过名单

  项目最终得分=专业评审分数*0.3+综合答辩评审分数*0.7。

  进入最终通过名单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项目最终得分65分以上(含本数),其中,项目最终得分85分以上(含本数)的确定为特别优秀等次;

  (2)获得专家推荐票数超过评审组人数的50%。

  三、审批和公示

  (一)审批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将拟认定和直接认定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及资助额度,提交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公示对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由区组织人事局以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名义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公示期满后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无异议的,提交区管委会发文认定申报人为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


  附件2

  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指南


  一、发布依据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558”发展纲要》(穗开〔2016〕2号);

  《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穗开组通〔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重点引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与健康、新材料、平板显示、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等重点产业领域内的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

  三、申报条件

  (一)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区发展方向,具有高成长性特点,能经受市场检验的高端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1961年8月30日及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65周岁以下(1951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院士专家可放宽至75周岁以下(1941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

  “特别优秀的”是指评审环节综合得分85分以上(含本数)优秀项目;“院士专家”包括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项目入选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

  申报人年龄以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证件显示的出生年月为准。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项目入选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还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人在本区创办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时间在5年以内(即注册时间在2011年8月31日及以后注册);

  3.申报人占其创办企业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含本数);

  4.对其主要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5.创新药物领域项目须基本完成中试生产工艺研究,并建立质量标准,基本完成初步药效学和安全性评价,作用机理比较明确,一般应获得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受理(以申请受理号为准)。

  (二)创新领军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在本区转化科技成果的高端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1951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院士专家可放宽至75周岁以下(1941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

  2.申报人所申报项目已在本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3.申报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即必须是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或曾主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4.申报人在申报单位工作,不超过三年,现任申报单位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取得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并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实施、进行技术转让等方式到本区申报单位转化科技成果。

  5.申报单位是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承诺投入其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须为自筹资金)。

  6.创新药物领域项目须基本完成中试生产工艺研究,建立质量标准,基本完成初步药效学和安全性评价,作用机理比较明确,一般应获得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受理(以申请受理号为准)。

  (三)直接认定为区创业或创新领军人才满足《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才,从获评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区创业或创新领军人才。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为区创业或创新领军人才的项目,可直接按《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享受除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以外的其他扶持政策。其中,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本区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应在通过区创业或创新人才项目评审后享受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

  (2)本区自主培养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及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按照省、市对应项目无偿资助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项目通过验收后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拨付,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和区财政资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四、申报材料

  (一)《2016年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

  (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扫描件(PDF格式,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下同),一般应包括:

  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成员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2)最终学历学位证明(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明;

  (3)申报书中列举的申报人所主持的科研项目证明以及发表的论文、著作;

  (4)申报书中列举的项目专利授权书(或核心技术证明文件);

  (5)申报书中列举的主要成果、相关产品证明材料(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新药证书、各类许可证等)。

  2.申报创业领军人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

  (3)2013-2015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计划书。

  (5)吸引创业投资证明材料(合同、资金到位证明等,意向性协议不计)。

  3.申报创新领军人才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若是经过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通过认定证明文件;

  (2)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3)创新领军人才和企业签订的工作合同或转化科技成果协议(须列明投入其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4)项目计划书。

  (5)申报单位投入其成果转化项目1000万元自筹资金的投资款项进账凭证及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

  (三)申报单位拥有的相关资质、获得风险投资证明材料等。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申报人填报《广州开发区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或《广州开发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受理。由申报人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证明材料一起装订成册,一式2份,并提供数据光盘或电子版。材料需编写页码和目录,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至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三)形式审查。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评审。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五)审定公示。入选名单经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六)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管委会发文认定入选者为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15日。

  七、受理地点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香雪三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E栋246室)。联系人:邹先生,联系电话:81306851、82111574、82118671。

  八、有关说明

  (一)同一申报人、申报单位或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领军人才,且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同一项目5年内申报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不能超过两次。

  (三)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已获得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资助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中关键信息填报不完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或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与最终递交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人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报送申报材料,发现申报人故意隐瞒、虚报情况的、不配合评审的,即终止申报流程,申报人不得再次申报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

  (六)申报人及其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填写项目总预算;预算严重失实的,取消参评或入选资格。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内容和项目目标。

  (七)对入选人才及项目的有关管理考核按照《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执行。


  附件3

  广州开发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开发区(下称“本区”,指广州开发区及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558”发展纲要》(穗开〔2016〕2号)、《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穗开组通〔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组织人事局(区科技和人才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工作,承担创新创业启动资助、成长奖励、市场拓展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区科技和人才领导小组科技项目办公室)承担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评审认定、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创业载体租金补贴、项目贷款贴息等申请的受理、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负责对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中期管理和年度考核。项目的评审认定、中期管理、年度考核、项目验收等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一、创业、创新启动资助

  第三条 获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企业可获得一次性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或创新启动资助。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获评后,向区组织人事局提交《创新创业启动资助申请表》,区组织人事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二、创业投资支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支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三、创业项目资助、成果转化资助

  第五条 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或成果转化资助。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或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但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得创业投资的50%;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成果转化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但不得超过创新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投入的50%。

  资助经费按照认定评审时确定的项目资助额度,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5年内拨付。项目管理分两期,项目启动且相应自筹资金到位后,签订第一期合同书后拨付30%资助经费;一期验收通过,签订第二期合同书后再拨付30%资助经费;二期验收通过,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拨付剩余40%资助经费。

  第六条 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认定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签订《创新项目资助/成果转化资助合同书》,明确项目成果及技术、经济验收指标等内容,且与项目申报内容基本一致。企业自筹资金与每期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比例应不低于1:1。

  第七条 创新项目资助/成果转化资助分三期拨付:

  (一)第一期:在本区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生产场地,有专职员工3人以上,项目启动且相应自筹经费到位后,首期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30%,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除创新药物领域项目外,申请第一期立项的合同书要求项目执行期结束时企业产品或服务已进入市场;创新药物领域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需已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以获得批文为准)。

  (二)第二期:项目第一期通过验收,签订第二期合同书,要求项目执行期内经济指标、技术指标都达到预期目标,相应自筹经费到位后,再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30%。

  (三)第三期:项目完成,通过结题验收,拨付剩余40%经费。对于创新药物领域以外的项目,在项目实施5年内(即结题验收时),创业领军人才项目预期经济效益指标至少达到累计新增销售额3000万元、新增净利润1000万元、新增上缴税额500万三项指标中的一个;创新领军人才项目预期经济效益指标至少达到累计新增销售额3000万元。创新药物领域项目实施5年(即结题验收时),至少进入三期临床。

  凡是获得我区创业项目资助、成果转化资助的项目都应在本区内产业化或实施技术转让,否则在半年内退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申报单位在签订合同书时需同时提交在本区产业化或实施技术转让的承诺书。

  四、创业载体租金补贴

  第八条 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创业载体场地租金(不含物业、水电等费用)补贴,期限为3年。享受租金补贴的场地不得转租。补贴标准参照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区财政投资建设孵化器或加速器的租金标准。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按年度集中受理上年度创业载体租金补贴申请,受理时间统一通知。申请材料如下:

  (一)创业载体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补贴期的场地租赁合同;

  (三)租金发票等材料。五、融资贷款支持

  第九条 融资贷款支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六、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条 按照实际发生的贷款贴息给予创业领军人才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为3年。补贴的3年期限应为获批之后5年内的连续期间。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补贴总额最高300万元。

  贴息金额计算标准:贷款实际金额×利率÷365×实际天数,实际天数从资金实际到账下一日计算。

  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集中统一受理3年期贷款贴息申请,一次性拨付。申请材料如下:

  (一)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有效的工商、税务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含公证书)及借款借据。

  (四)企业收到银行贷款时、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与利息时银行提供的相关凭证。

  (五)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账户明细对账单。

  七、成长奖励

  第十一条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可获得一次性200万元的成长奖励。其中,计算创业领军人才入选5年内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应扣减企业成立以来到入选创业领军人才之前的主营业务收入之和;如为区外变更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企业成立时间视同为企业注册地变更到区内之时。

  区组织人事局按年度集中受理成长奖励申请,受理时间统一通知。申请材料如下:

  (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成长奖励申请表;

  (二)投资协议、合作协议、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第三方审计的各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市场拓展资助

  第十二条 给予每年10万元的市场拓展资助,支持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的专业展览或自主举办论坛、年会等产品推介活动,资助期限为3年。

  区组织人事局按年度集中受理上年度市场拓展资助申请,受理时间统一通知。申请材料如下:

  (一)市场拓展资助申请表;

  (二)参加国际国内专业展览或自主举办论坛、年会等产品推介活动的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延期

  项目无法如期进行结题验收的,应于项目期满三个月前,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项目执行期内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每期任务期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应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可在1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于半年内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结题验收仍不通过或6个月内未再次提交结题验收申请的,视为结题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资助计划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变更

  项目资助资金总额不可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单项预算明细的调整幅度超过30%(不含30%)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备案,30%以内可自行调整。

  第十六条 人员变更和股权变更

  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不得变更。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发生变更的,终止项目后续资金扶持。

  创业领军人才在所创办公司的股权比例在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创业领军人才本人所占股份最低不得少于5%。

  第十七条 项目内容调整

  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出具审批意见。项目内容调整后,预期技术指标可相应调整,除此之外的其余各项预期目标及成果原则上不得减少数量或降低质量。

  第十八条 项目预期目标调整

  项目预期目标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个别指标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后,论证结果显示调整理由充份且调整后与原目标差距较小的,项目继续执行;论证结果显示调整理由不充分或调整后与原目标差距较大且预期内无法实现原目标的,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变更

  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市场需要成立项目公司承接项目等原因变更申报单位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出具审批意见。申报单位变更后,项目各项任务目标不变。

  第二十条 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上述变更事项之外的变更事项或重大事项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评

  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评审机构对已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企业就其上一年度的技术研发情况、产业化进展情况、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等进行考核评估。年度考核评估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考核意见在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评审机构组织对企业重新进行考核。

  十、资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和合作企业对申报项目的具体实施,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所申报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劳务费,指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设备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用或租赁费。

  材料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者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会议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差旅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交流,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

  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其他,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其他费用(如结题验收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人员劳务费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50%;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劳务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计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30%,此三项费用可在总额内调剂使用;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合计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5%。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及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对所拨付的资助资金财务上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不得有以下情况: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大量支出不符使用范畴或严重超出支出比例;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7.虚假承诺,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

  8.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9.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行为。如发生以上情况,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将终止所有项目扶持,并保留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一、项目终止

  第二十五条 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

  1、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离职或发生变更;

  2、申报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3、申报单位或用人单位自筹经费、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能落实的;

  4、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与申报单位、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项目进展拖延或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目标的;

  6、创业领军人才以转让、抽回出资等方式减持股权(股份),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后,直接持有股权(股份)低于5%。

  7、企业连续2年或累计3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

  8、其他应终止合同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上述终止项目情形的,申报单位应在得知该情形出现的3个月内,主动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经审核后报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种原因导致的项目终止,都要由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已拨付的资助资金进行经费审核,结余资金退回区财政。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或申报单位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则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企业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二十八条 满足《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才,从获评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区创业或创新领军人才。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为区创业或创新领军人才的项目,可直接按《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享受除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以外的其他扶持政策。其中,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本区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应在通过区创业或创新人才项目评审后享受创业项目资助和成果转化资助;

  (2)本区自主培养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及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按照省、市对应项目无偿资助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项目通过验收后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拨付,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和区财政资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二十九条 原科技领军人才项目参照本项目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创业载体支持、融资贷款支持、项目贷款贴息、成长奖励、市场拓展资助可按新的扶持标准执行。科技领军人才项目启动资金扶持金额总数不变,拨付方式和资金管理参照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给予拨付和管理。

  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科技项目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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