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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01-31 关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重点用能监管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实现有效对接,根据财政资金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预算、申报、审核、下达、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是指在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项目“广州市能源管理与辅助决策平台建设企业接入补助资金”中列支,用于支持我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市平台有效对接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我市重点用能监管单位建设的用于采集电力、热力、固态能源、气态能源、液态能源等能源数据,实现数据查询和监测,反映能源利用状况,合理调配能源,降低能耗水平,达到辅助决策效果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普惠原则,合理安排、科学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立项目库、组织系统对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牵头提出和下达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负责制定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组织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用途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我市年综合能耗3000(含)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监管单位。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重点用能监管单位建设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市平台有效对接。

 

  第三章 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库和申报入库条件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半年发布补助资金项目征集的通知,征集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库。2018年8月20日前已建成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合完成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接入评审工作的,自动纳入补助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重点用能监管单位已建或拟建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符合《广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穗发改〔2018〕775号);

  (二)重点用能监管单位已建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已完成与市平台对接,拟建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承诺建成后与市平台对接;

  (三)无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失信记录。

 

  第四章 系统对接和验收

  第十二条 系统对接。已纳入项目库并建成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平台进行对接并稳定运行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市发展改革委按以下流程开展项目验收:

  (一)资料审查。

  (二)现场核查。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提出等级认定建议和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五章 补助标准、方式和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按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等级认定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见附件1)。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甲、乙、丙级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补助资金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经验收合格的重点用能监管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下达补助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七条 资金下达。市发展改革委按以下流程下达资金:

  (一)拟定资金安排计划。通过验收的项目,经集体审议后列入补助资金安排计划。

  (二)社会公示。对拟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三)上报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对拟补助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复同意,下达补助资金安排计划。

  (五)资金申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重点用能监管单位,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监管单位在资金申报、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将上述行为录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年内不得申报进入补助资金项目库。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享受补助资金的重点用能监管单位,如对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可按照上述申报流程重新申请补助资金,补助金额按级别差额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