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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07-15 关注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广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和广州国际生物岛服务业健康发展,发挥区财政配套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和《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发改服〔201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配套扶持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财政局组织申报,获得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需用于项目的土建工程、设备的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

  第五条对获得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资助的标准是:

  (一)对获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70%的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获得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六条在本区内注册登记并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且在本区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使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配套资金条件的区内企业,在项目获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立项批复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资金配套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副本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建筑业统一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设备购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项目建设进展报告;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收到企业申请资金配套材料后,征求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局意见,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配套、奖励、贴息的,如已获上述资金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差额发放配套资金;如已获上述资金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再发放配套资金。

  第九条配套资金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向有关单位发出《拨付通知书》。

  第十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区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预算安排,将配套资金预算归口列入区发展和改革局部门预算,负责对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相关企业在申报、使用和管理配套资金过程中存在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配套资金的,或挪用专项配套资金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企业退回配套资金,相关企业三年内不能享有申请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配套资金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