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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黄埔区“总部经济10条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政策兑现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量:22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0-12/2023-10-19
  • 项目类型 :
      总部企业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总部经营贡献奖

  1.资助标准计算

  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即指相对“当年”往前2年,下同)最高值存量部分的20%、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两个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当最高值为负数时,基数视为0,即A=0),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

  1.1.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A×20%+(B-A)×60%;

  1.2.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为:B×20%。

  2.相关规定说明

  2.1.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应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2.2.政策有效期内新设立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的企业,相关奖励按照其对中新广州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

  2.3.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2.4.在《发展办法》施行之日起新迁入本区的企业,或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的新注册企业,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总部企业人才奖

  1.计算方式

  1.1.奖励金额是指当年度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实际纳税额)的100%,同一奖励对象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1.2.单个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有关说明:按照政策要求,计算的申请单位应奖励金额总额以万元为单位(采用舍尾算法舍去万元以后的尾数)。在计算分配单个人员奖励金额时,按照单个人应发个人奖励金额占比进行计算,考虑到计算取整时,会有一个差额,明确该差额归入给奖励金额最少的人员。

  2.相关情况说明

  2.1.本奖励属于个人涉税事项,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当年实际应纳税额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政策兑现操作指引计算。新设立的企业(政策有效期内即2020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设立的或迁入的,下同)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应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2.2.企业奖励名单由企业自主决定,奖励对象应当是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本区纳税。

  2.3.企业人才奖励资金由区科技行政主管核定后,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负责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后,发放给核定的奖励对象,扣税比例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三、总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合同(经属地街道备案)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小于50元的,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不超过政策有效期),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租用场地实际办公中涉及一址多照的,按照申请单位在拟补贴的末月的参保人员数量占该场地所注册的所有企业的参保人员总数的比例进行核算。


  四、总部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不含税、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五、总部品牌升级奖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并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扶持年度首次上榜多个榜单的,按被认定的最高层级予以奖励,榜单层级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予以补足。



具体申报条件

  一、总部经营贡献奖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对于当年度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但是申请年度已经从科技服务业转出到《实施细则》中无明确的业务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的行业的企业,可以视为科技服务业企业申请本指南奖励。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详见申请表),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3.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二、总部企业人才奖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对于当年度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但是申请年度已经从科技服务业转出到《实施细则》中无明确的业务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的行业的企业,可以视为科技服务业企业申请本指南奖励。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申报并符合《发展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可享受企业人才奖励。

  3.申报奖励的企业人才应当是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企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详见申请表),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5.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三、总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对于当年度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但是申请年度已经从科技服务业转出到《实施细则》中无明确的业务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的行业的企业,可以视为科技服务业企业申请本指南奖补。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租用的办公用房在区内,且自用于办公的,企业须承诺补贴期限内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3.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或园区管委会)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奖励当年的补贴期为《发展办法》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奖励当年的次年。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道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为准。

  4.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5.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详见申请表),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6.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四、总部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对于当年度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但是申请年度已经从科技服务业转出到《实施细则》中无明确的业务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的行业的企业,可以视为科技服务业企业申请本指南奖补。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企业购买的办公用房须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须自用于办公的,须承诺 10 年内办公用房不对外转售、分售,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3.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购买房屋时间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2020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下同),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的时间为准)的次年。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且自用的房屋。

  4.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5.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详见申请表),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6.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五、总部品牌升级奖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对于当年度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但是申请年度已经从科技服务业转出到《实施细则》中无明确的业务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的行业的企业,可以视为科技服务业企业申请本指南奖励。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属于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且入选时间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

  3.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详见申请表),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4.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5.品牌升级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5.1.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2.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3.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5.5.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5.6.中国零售1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中国零售业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申报材料

  一、总部经营贡献奖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并骑缝盖单位公章,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拥有2家以上区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公司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应明确当年度1-11月累计营业收入及对应的上年度1-11月累计营业收入和同比增速情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6.当年度完税证明(进入网上税务局打印扶持年度的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7.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盖章确认,并提供最新的月报和上年度的年报表,年报表如果无法从系统获取打印则只需提供月报表);

  8.涉税信息授权声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二、总部企业人才奖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并骑缝盖单位公章,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总部企业人才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拥有2家以上区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公司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应明确当年度1-11月累计营业收入及对应的上年度1-11月累计营业收入和同比增速情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6.当年度完税证明(进入网上税务局打印扶持年度的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7.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盖章确认,并提供最新的月报和上年度的年报表,年报表如果无法从系统获取打印则只需提供月报表)(盖章原件);

  8.《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总部企业人才汇总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9.企业人才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人才本人为企业法人,则无需提供)、在职工作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上级控股母公司的委派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人才非上级母公司委派,则无需提供);

  10.个人涉税材料:

  (1)企业纳税材料:企业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扣代缴板块的“查询统计”,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页面显示“综合所得申报表、分类所得申报表、非居民所得申报表、限售股所得申报表”四类表中有报税记录的任一表均须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每个申请人材料单独成一份,方便审查)。

  (3)个人涉税事项汇总审核表(详见申请表附表《个人涉税事项汇总审核表(样表)》),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企业提交的“综合所得申报表、分类所得申报表、非居民所得申报表、限售股所得申报表”四类表报税记录与个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每一笔一一对应,并按照①、②、③……的顺序,在两份材料中同步标上①、②、③……。

  (2)个人涉税事项汇总审核表须将上述明确的对应序号及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个税或应纳税额汇总。

  (3)申请人在企业盖章后的有报税记录的“综合所得申报表、分类所得申报表、非居民所得申报表、限售股所得申报表”任何一份空白处手写如下内容并签下姓名及日期:

  “我授权企业提供纳税申报记录,仅用作申请奖励扶持所用。”

  11.涉税信息授权声明(可按照系统模板下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三、总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并骑缝盖单位公章,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拥有2家以上区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公司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应明确当年度1-11月累计营业收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6.当年度完税证明(进入网上税务局打印扶持年度的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7.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盖章确认,并提供最新的月报和上年度的年报表,年报表如果无法从系统获取打印则只需提供月报表)(盖章原件);

  8.办公场地情况简介(包括不限于地址、面积、具体使用情况等)、不少于3张彩色现场照片(加盖单位公章);对租用办公用房涉及一址多照的,应提供场地的办公人数证明材料:使用场地的各个公司名字、纳税人识别号、参保人数和申请补贴的最近一个月份在税务部门系统的申报缴款情况查询结果的截图(可在税务部门系统的“申报缴款情况查询”查询申报人数)(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租用办公用房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按照下列情况仅需提供以下两种材料之一:

  (1)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经广州市住建部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金支付凭证;

  (2)对租用场地位于广州国际生物岛的,可以提供租赁合同、本区相关部门批复文件、生物岛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租金发票、租金支付凭证。

  10.是否享受我区场地补贴的情况说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享受过区内各部门办公用房补贴的,需提供相关记录或情况说明,并进行核减;

  (2)未享受过区内办公用房补贴的,提供未享受区内补贴的情况说明。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四、总部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并骑缝盖单位公章,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应明确当年度1-11月累计营业收入情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5.拥有2家以上区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公司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当年度纳税完税证明(进入网上税务局打印扶持年度的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7.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盖章确认,并提供最新的月报和上年度的年报表,年报表如果无法从系统获取打印则只需提供月报表)(盖章原件);

  8.办公场地情况简介(包括不限于地址、面积、具体使用情况等)、不少于3张彩色现场照片(加盖单位公章);

  9.购置办公用房证明材料:房产购买合同、不动产权证、房款支付凭证、发票、完税证明、最近一个月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不动产权证需要核原件);

  10.是否享受我区场地补贴的情况说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享受过区内各部门办公用房补贴的,需提供相关记录或情况说明,并进行核减;

  (2)未享受过区内办公用房补贴的,提供未享受区内补贴的情况说明。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五、总部品牌升级奖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并骑缝盖单位公章,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总部企业品牌升级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应明确当年度1-11月累计营业收入及对应的上年度1-11月累计营业收入情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6.当年度纳税完税证明(进入网上税务局打印扶持年度的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7.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盖章确认,并提供最新的月报和上年度的年报表,年报表如果无法从系统获取打印则只需提供月报表(盖章版)。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加盖了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申报时间

  10月12日-10月19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