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量:152 收藏
认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由广东省林业局授予“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森林资源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服务,涉林经营额占企业经营总额50%以上,开展经营活动达三年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申请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其资产总值、生产规模、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三)示范带动能力强。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服务等为纽带,有效拉动上下游产业链共同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带动农户增收,有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企业信誉好。企业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行业准则,信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综合信用与社会形象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现违法事件。
(五)企业管理规范。实行合理的企业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组织结构健全。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采取百分制评审。具体指标详见《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指标》(附件1)。
(一)新申报或复核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或《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附件2),填报2020、2021、2022年度数据;
2.企业简介以及近三年以来生产经营情况总结;
3.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2021、2022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5.新申报企业需提交《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请表》中第1项至第51项有关2022年度各数据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6.已变更企业名称的复核企业,需要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需报送以下材料:
1.2023年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复核企业推荐意见函;
2.2023年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和复核企业汇总表(附件3)。
以上材料请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
于6月30日前
广东省林业局成立“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负责考核认定工作。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依照《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指标》以百分制进行初审评分,得分60分以上的企业,列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考核对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组织考核人员,会同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列为考核对象的企业进行实地综合考评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广东林业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广东省林业局认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并发文公布。
认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由广东省林业局授予“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