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发布时间:2022-07-19 浏览量:544 收藏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须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领域,以及国家、省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等各发展阶段的企业。
(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机构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原则上,申报机构成立时间满1年,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3. 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4. 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 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6. 申报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 伙制)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具备5年及以上投资经验,有至少3个退出的投资案例(含至少2个完全退出案例,其余为部分退出案例),已退出部分的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7. 申报机构已储备至少5个符合申报领域的广州项目。
(二)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也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放宽至1:1.5,子基金须投资于专业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80%。其中,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3个月以上,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三)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和治理制度、风险约束和控制制度、投资决策和外部监管制度。
4. 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6. 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
请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4月2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