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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量:41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7-06/2022-07-29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创客空间/孵化器/产业园/科技园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国际化、粤港澳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纳入省级众创空间管理;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纳入省级孵化器管理,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并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内外科技优秀成果优先布局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各地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平台优势与集聚效应,向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倾斜金融资源。

具体申报条件

  (一) 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及国际化、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别符合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如下:

  一、申请广东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3.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5.具备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40%。

  6.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7.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8.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9.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6家。

  10.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二、申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8.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9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要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三、申请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省级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5.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6.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7.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8.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9.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四、申请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具备服务国际化、港澳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物理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拥有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4.建立国际化、港澳创新资源的对接渠道,与国外及港澳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拥有一批高质量的国外、港澳创业团队和成果转化项目,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10个。

  6.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2个。

  7.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次。

  8.制定符合国外、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特点的服务措施。

申报材料

  申报书

申报时间

  (一)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2年7月6~29日17:00。

  (二) 各地市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17:00。

  (三) 各地市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报送省科技厅,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7日17:00。

申报流程

  (一) 申报单位线上系统申报。

  1.申报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申报。

  2.申报单位按照申报系统填报要求,填写申报书并上传附件材料,申报系统操作指引见附件6。

  (二) 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1.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后出具推荐函;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推荐函需同步抄送至地市科技管理部门。

  2.系统提供企业工商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校验,请各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时将校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反馈申报单位,并通知申报单位在系统附件上传情况说明与对应证明文件。

  3.各地市主管部门将系统生成的推荐汇总表(附件1-5)报送省科技厅。

联系方式

  (一) 联系人及电话。

  1.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专业机构):020-83525634、83163487

  2.高新技术处(政策咨询):020-83163872

  3.业务受理与技术支持:020-83163338

  (二)材料报送地址。

  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编:5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