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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州市黄埔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扶持项目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量:18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
  • 申报日期 : 2021-09-16/2021-09-23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文化广电旅游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一、新设立企业或机构落户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在《办法》有效期内,再次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给予差额奖励,未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不予奖励。每家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可获200万元落户奖励。

  二、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企业(机构)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当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园区运营单位不享受该奖励:

  1.所培育或引进企业在申报期间,租赁合同不在存续状态。

  2.园区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

  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总部企业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运营单位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园区运营单位不享受该奖励:

  1.所培育或引进企业在申报期间,租赁合同不在存续状态。

  2.园区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

  四、工业设计园区(建设升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园区,当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工业设计园区(租金补贴)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按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经房管部门或出租屋管理部门备案)实际租金小于3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二)企业、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达到补贴条件的,即可享受本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至《办法》有效期届满为止。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时间为支付完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之后。

  六、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平台评审认定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平台、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服务平台,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按平台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备注:本奖励所称“平台实际建设费用”是指平台已完成建设部分实际投资费用,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平台建设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二)在《办法》有效期内,对所获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平台、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服务平台评定被取消的平台不予奖励。

  七、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认定奖励

  (一)对在《办法》有效期内,经国家、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已获本奖励的经广东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50万元差额奖励。

  (三)在《办法》有效期内被国家、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认定的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不予奖励。

  八、主题艺术馆评审认定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艺术馆,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备注:本奖励所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九、博物馆评审认定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备注:本奖励所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十、电子竞技场馆评审认定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竞技场馆,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备注:本奖励所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十一、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评审认定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分两个阶段支付。

  第一阶段:文化创意书店经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申请拨付第一笔50%奖励资金;

  第二阶段:文化创意书店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期间,提交书店发展经营报告,经审核通过后,申请拨付剩余50%奖励资金。

  备注:本奖励所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十二、图书馆评审认定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力量图书馆,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备注:本奖励所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十三、获奖原创作品评审认定奖励

  (一)对原创作品上年度获得重大奖项最高奖项、次等奖项的,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同一企业或机构申报作品数量不受限制。同一作品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多个奖项的,按差额补足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四、宣传黄埔区元素(电影作品)评审认定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给予申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同一作品限一家公司申请奖励。多方联合出品的,申报单位须获其他联合出品方授权。

  十五、宣传黄埔区元素(电视剧、纪录片)评审认定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电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作品,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给予申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同一作品限一家公司申请奖励。多方联合出品的,申报单位须获其他联合出品方授权。

  十六、重大文化创意活动评审认定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按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奖励。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机构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提出报备申请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申报。

具体申报条件

  一、新设立企业或机构落户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

  备注:《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达到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入统标准并在本区登记入统的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对应的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确定是否适用本奖励。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应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并办理入统手续,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

  备注:1.本奖励所称“新设立”以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2.本奖励所称“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数据为准。

  (三)特殊情形

  1.在《办法》有效期内从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新增经济发展贡献达到4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资量,参照新设立企业或机构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营业收入、注册资本净增资量、新增经济发展贡献均应扣除企业迁入前一年在迁出区的相关数据。

  2.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在本区新成立的企业,参照上述第1项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3.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二、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企业(机构)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其运营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须获国家、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在《办法》有效期内培育或引进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10家以上;且园区(基地)内上年度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同比正增长。

  备注:1.本奖励所指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须在《办法》有效期内培育或引进,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园区守法经营,且只能参与一次认定。

  2.本奖励所称“机构”是指经本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服务于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文化创意领域行业组织。

  (三)申请本奖励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需在当年6月1日前向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汇总表及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统计表,并承诺数据真实性。

  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总部企业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其运营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须获国家、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在《办法》有效期内培育或引进1家以上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

  备注:1.“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国家证监部门监督管理的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

  2.《办法》所涉及培育或引进的上市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应符合本区总部企业的相关规定。

  四、工业设计园区(建设升级)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工业设计园区运营单位。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工业设计园区运营单位,须在《办法》有效期内,建设或升级改造旧厂房、旧物业并成为工业设计园区;园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使用面积超过50%。

  备注:1.本奖励所称“工业设计园区”是指园区整体以工业设计为主营业务,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区。园区应具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已在本区内规范运营一年以上;应有明确的配套服务政策,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品牌推广、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公共服务。

  2.本奖励所扶持工业设计园区须在《办法》有效期内注册成立,成立时间以依法验收备案时间为准。

  3.本奖励所称“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数据为准;“使用面积”是指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办公用房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面积为依据,不包括住宿、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及配套区域。

  五、工业设计园区(租金补贴)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

  备注:本奖励所称“工业设计企业”包括开展以下工业设计服务活动的企业:工业生产工艺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工业生产流程设计、工业商业模式设计、工业服务设计、工业品牌体系设计、工业营销战略规划设计、3D打印等领域工业设计、大数据及工业创新设计、风能发电设计服务、工业节水设计服务等;“工业设计机构”是指经本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服务于本区工业设计企业,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工业设计领域行业组织。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须在《办法》印发施行后迁入或注册在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工业设计园区(建设升级)奖励条件的工业设计园区,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上一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承诺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迁出所在园区,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

  备注:1.本奖励所涉及的办公用房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面积为依据,不包括住宿、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及配套区域。

  2.已获本区其他办公用房相关政策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单位须承诺未获本区其他办公用房相关政策补贴、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3.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企业、机构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停止给予租金补贴,并追回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期间已申领的租金补贴。

  六、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平台评审认定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创意企业。本区内的高等院校、文化创意领域相关社会组织不受此约束。

  备注:《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达到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入统标准并在本区登记入统的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对应的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确定是否适用本奖励。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营业收入情况等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奖励。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社会组织、高等院校,其建设的重大平台须依法登记备案,在本区内有固定的合法场所,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应以本区文化创意企业为主,对外服务业务应成为平台运营的主要业务来源;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显著的公共服务性,已服务30家(含)以上本区文化创意企业,且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举办的展示交易、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相关活动不少于8次。

  备注:本奖励所扶持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平台是指由本区文化创意领域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和高等院校在本区投资建设、运营的,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企业或产品展示、授权交易、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功能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或平台。

  七、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认定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运营单位。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运营单位,其运营的对外文化贸易基地须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八、主题艺术馆评审认定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创意企业。

  备注:《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达到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入统标准并在本区登记入统的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对应的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确定是否适用本奖励。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营业收入情况等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奖励。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其新建的主题艺术馆须经依法登记备案,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全年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展陈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利用公共空间及其他非场馆专属空间布展的,不计入展陈面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举办不少于5次大型主题艺术展览活动,且单个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400人次或上年度相关活动累计参与人数不低于2000人次。

  备注:1.本奖励所称“主题艺术馆”是指经依法登记备案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向公众开放的、展示具有主题性的艺术收藏品或艺术创意作品的艺术机构。

  2.本奖励所扶持的主题艺术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应当开展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主题艺术展览活动。建立时间以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3.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九、博物馆评审认定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创意企业。

  备注:《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达到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入统标准并在本区登记入统的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对应的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确定是否适用本奖励。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营业收入情况等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奖励。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其新建的博物馆须经依法登记备案,证照齐全,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全年对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展陈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利用公共空间及其他非场馆专属空间布展的,不计入展陈面积);有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备注:1.本奖励所称的“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重点扶持在本区范围内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性、体现本地区历史文化特点,以及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专题博物馆。

  2.本奖励所扶持的博物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3.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十、电子竞技场馆评审认定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创意企业。

  备注:《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达到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入统标准并在本区登记入统的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对应的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确定是否适用本奖励。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营业收入情况等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奖励。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其新建的电子竞技场馆须经依法登记备案,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比赛区净高不低于4米,座位数不少于300个;上年度举办或承办过赛事总奖金累计达到200万以上的单项地区性及以上级别电竞比赛不少于3次。

  备注:1.本奖励所称“电子竞技场馆”是指经依法登记备案的,能够进行电子竞技运动训练、比赛及相关活动的场所。

  2.本奖励所扶持的电子竞技场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3.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十一、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评审认定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创意企业。

  备注:《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达到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入统标准并在本区登记入统的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对应的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确定是否适用本奖励。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营业收入情况等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奖励。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其新建的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须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本区内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独立书店经营面积(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连锁书店经营面积(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图书类出版物经营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或有鲜明的经营特色。

  备注:1.本奖励所称“文化创意书店”是指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

  2.本奖励所扶持的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时间为准。

  3.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十二、图书馆评审认定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其新建的图书馆须经依法登记备案,已在本区内正式运行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实行免费开放,高等院校可有条件试行对社会开放,全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1个月;达到如下相应服务标准:

  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1.5万册,阅览座位不少于80个,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且周末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服务人口2万人以上,年接待读者1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0.8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26场。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2万册,阅览座位不少于120个,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且周末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服务人口4万人以上,年接待读者2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1.5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36场。

  3.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10万册,阅览坐席不少于300个,每周开放不少于54小时,且周末必须开放不少于8小时,直接服务人口10万人以上,年接待读者4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4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52场。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20万册,阅览坐席不少于600个,每周开放不少于64小时,且周末必须开放不少于16小时,直接服务人口25万人以上,年接待读者10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13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104场。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的大型推广阅读主题活动,且每次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200人次。

  备注:1.本奖励所称“图书馆”是指本区范围内依靠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力量建立的社会力量图书馆。

  2.本奖励所扶持的社会力量图书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3.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十三、获奖原创作品评审认定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本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

  备注:《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达到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入统标准并在本区登记入统的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对应的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确定是否适用本奖励。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营业收入情况等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奖励。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须拥有所申报原创作品的自主版权;原创作品上年度须获得国际国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等机构颁发的重大奖项中的最高奖项或次等奖项;作品内容正面、积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备注:1.本奖励所称“上年度”指自然年度,即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本奖励所称“重大奖项”指国际国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等机构颁发的重大奖项中的非个人奖项(详见附件说明)。奖项级别由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十四、宣传黄埔区元素(电影作品)评审认定奖励

  (一)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影视制作、拍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影视企业或机构。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须为电影出品方,或多方联合出品的第一、第二出品方;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时长应在90分钟以上,展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元素的镜头时长累计达到10%以上;作品须在全国“知名院线”放映,且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作品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应含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作品首映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备注:1.本奖励所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元素”是指有助于提高本区地方形象、宣传本区文化特色的地标性建筑、标志性人文景观等明显元素。

  2.本奖励所称“知名院线”是指经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的、拥有不少于10家连锁店的中国境内院线。

  3.本奖励所扶持的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制作的有关作品。

  十五、宣传黄埔区元素(电视剧、纪录片)评审认定奖励

  (一)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影视制作、拍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影视企业或机构。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须为作品发行许可证上的制作机构,且制作剧目已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电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作品展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元素的镜头时长累计达到作品总时长的10%以上;作品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至十四套播出;作品首播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备注:1.本奖励所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元素”是指有助于提高本区地方形象、宣传本区文化特色的地标性建筑、标志性人文景观等明显元素。

  2.本奖励所称“中央电视台”是指央视一套至十四套(如有变动,以实际情况为准)。

  3.本奖励所扶持的电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制作的有关作品。

  十六、重大文化创意活动评审认定奖励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服务于文化创意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本区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此约束。

  备注:《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达到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入统标准并在本区登记入统的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对应的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确定是否适用本奖励。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营业收入情况等确定其是否适用本奖励。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或承办各类级别的电竞赛事、创新创业比赛、大型文化节、高峰论坛、博览会等活动,应拥有与相应级别相匹配的参赛团队、嘉宾代表、参展企业、表演团队、参与规模;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安全的相关要求,并与文化创新创意相关联;活动形式必须公开、开放,专业人士或市民广泛参与;活动主办单位应为有举办相关重大活动的资格,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活动筹办经验的企业或机构;活动邀请的对象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有不少于5家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活动的宣传报道,优先奖励宣传平台级别高,融媒传播效果好的活动;活动对提升本区文化软实力,活跃繁荣本区文化氛围,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活动实际投入费用应与活动规模相符,且不低于50万元。

  备注:1.本奖励所扶持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是指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引领宣传、带动作用,有利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文化创意领域相关活动。

  2.奖励所扶持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开展的有关活动。活动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在本次奖励金额中予以扣除。

  3.申请该奖励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开展时间范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应提前30日向区委宣传部门报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须经各级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的活动,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

  4.本奖励所称“活动实际投入费用”包括场地费、布展费、嘉宾交通和食宿费用、媒体费用等直接费用,但不包括人员劳务费用、活动奖金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报告中须注明活动实际已支付金额。

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或机构落户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验资报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入统证明材料(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财务状况表”)(加盖单位公章);

  9.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除材料1-8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区外迁入情况说明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变更记录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迁入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迁入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迁入前的验资报告(如有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除材料1-8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区内外企业合并情况说明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变更记录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合并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合并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合并前的验资报告(如有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的,除材料1-8外,还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情况说明;

  12.已获本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再次申请本奖励的,除材料1-8外,还需提交:注册资本净增资量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

  13.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二、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企业(机构)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园区(基地)认定证明(国家、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园区内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汇总表(附10家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处于存续状态的租赁合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统计关系证明材料;

  备注: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规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规下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近两个年度的文化产业园区年度情况汇总表(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0.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总部企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上年度完整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园区(基地)认定证明(国家、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所培育或引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总部企业相关证明材料(附营业执照、处于存续状态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四、工业设计园区(建设升级)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工业设计园区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上年度完整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工业设计园区奖励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发展前景、现有基础、建设时间、投资规模、组织体系、运行模式、服务对象、主要成效、功能定位、产学研合作、人员队伍、对行业示范性、引领性和促进性作用等)(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8.园区依法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园区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情况表(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处于存续状态的租赁合同)(加盖单位公章);

  10.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五、工业设计园区(租金补贴)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工业设计园区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单位证照(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规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规下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经属地房管部门或出租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处于存续状态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管部门或出租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上一自然年度租金统计表(附租金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办公场地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3-5张)(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1.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六、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平台评审认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平台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规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规下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平台评审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平台认定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服务企业汇总表(附相关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9.相关活动情况表(附活动方案、活动总结、现场图片等相关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0.平台实际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七、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认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所获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认定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八、主题艺术馆评审认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艺术馆评审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艺术馆依法登记备案证明(开馆时间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建筑面积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展陈场地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地点、展陈面积,以及现场照片)(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9.主题艺术展览活动情况表(附活动方案、活动总结、现场图片、活动参与人数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0.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专项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2.特殊情况说明(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九、博物馆评审认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博物馆评审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博物馆依法登记备案证明(开馆时间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建筑面积证明(馆舍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不动产权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展陈场地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地点、展陈面积,以及现场照片)(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9.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1.特殊情况说明(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电子竞技场馆评审认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电子竞技场馆评审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电子竞技场馆依法登记备案证明(开馆时间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建筑面积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或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比赛区净高、座位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相关赛事情况表(附每个赛事的活动方案、赛事总结、奖金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0.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2.特殊情况说明(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一、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评审认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基础材料】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8.特殊情况说明(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除【基础材料】外,根据奖励金的申请阶段,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阶段】

  1.实体书店评审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书店经营面积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或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图书类出版物经营面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地点、图书类出版物经营面积、占比,以及现场照片)(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阶段】

  1.书店发展经营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二、图书馆评审认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图书馆评审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图书馆依法登记备案证明(开馆时间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免费开放时长说明(附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建筑面积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阅览区面积及占比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地点、阅览区面积、占比,以及现场照片)(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服务标准情况表(附藏书量、阅览座位数、周开放时长、周末开放时长、服务人口数量、年接待读者数量、年图书借阅量、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场数等相关数据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1.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情况表(附5-10张活动现场精选照片)(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另提供:大型推广阅读主题活动情况表(附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活动参与人数证明等)(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4.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5.特殊情况说明(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三、获奖原创作品评审认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如同一企业申报多个作品,需分开申报);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单位证照(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规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规下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作品原件(音频、视频等作品请拷贝于光盘或U盘中,无法提供的实体作品请附作品文字说明、图片介绍等相关展示材料);

  7.作品介绍(包括基本信息、作品亮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8.作品版权证明(涉及多方版权的,申报单位须获其他版权方授权)(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作品获奖情况表(附作品获奖证明及奖项简介,如为外文证书,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0.与获奖作品生产、经营、制作、发行、公映等相关的许可类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四、宣传黄埔区元素(电影作品)评审认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基本信息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作品原件(送审样片,请拷贝于光盘或U盘中);

  6.宣传黄埔元素作品评审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7.作品情况说明表(附院线放映合同、知名院线连锁店统计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统计的票房收入证明、含本区元素且具有宣传效果的作品截图等相关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8.在本区取景的相关证明(场地协议、场租发票、场景布置图片等,附字幕含有本区企业事业单位或拍摄取景点名称的字幕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9.与申报作品制作、发行、公映等相关的许可类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授权协议书(多方联合出品作品,申报单位须获其他联合出品方授权)(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五、宣传黄埔区元素(电视剧、纪录片)评审认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基本信息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作品原件(送审样片,请拷贝于光盘或U盘中);

  6.宣传黄埔元素作品评审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7.作品情况说明表(附播放合同、含本区元素且具有宣传效果的作品截图等相关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8.在本区取景的相关证明(场地协议、场租发票、场景布置图片等)(加盖单位公章);

  9.与申报作品制作、发行、公映等相关的许可类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授权协议书(多方联合出品作品,申报单位须获其他联合出品方授权)(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六、重大文化创意活动评审认定奖励

  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奖励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单位证照(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规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规下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重大文化创意活动评审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7.活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活动方案(加盖单位公章);

  9.活动总结(加盖单位公章);

  10.媒体报道情况表(附相关报道图片、扫描件等相关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1.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统计表(附费用明细表、相关发票、相关合同、财政补贴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2.活动实际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需注明活动实际已支付金额)(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承诺书(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授权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申报时间

  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23日17:00。

  申请单位需登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http://zcdx.gdd.gov.cn)申请项目预审,并在预审通过后递交纸质申报材料。考虑到预审可能存在不通过的情况,请申请单位合理安排预审时间,确保在上述时间内通过预审并成功递交纸质材料,逾期不受理。


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访问http://zcdx.gdd.gov.cn登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已注册的省略此步骤)。申请人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政策兑现”窗口对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下载打印《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并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经办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予以收件。

  (二)对材料齐备的政策兑现申请,区政策研究室形式审核通过后,转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实质审核通过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批复文件并转交“政策兑现”窗口。

  (四)实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登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五)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区政策研究室转交的资金拨付资料后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联系方式

  (一)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31704467       咨询微信:HPWC2019

  联系邮箱:zcfg@gdd.gov.cn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7号广垦商务大厦13楼1301房

  (二)“政策兑现”窗口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联系电话:82114062

  联系邮箱:zcdx@gdd.gov.cn

  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