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

即将申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量:57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市场监督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5-06/2024-05-14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资质认定,生物医药,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2019年版《办法》兑现项目

     一、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

  (一)第三方品牌认证公司评审结果为五星级,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每张证书一次性资助5万元。

  1.申报年度之前5年内,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服务业、农业类)、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2.工业、服务业、农业规模以上企业;

  3.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等级评定确定为二甲以上医疗机构;

  4.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归于服务业企业);

  5.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级评定标准为4A级以上社会组织;

  6.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或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取得以上称号或入库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7.其他区级政府部门推荐的资质认定,在办事指南予以更新公布。

  (二)第三方品牌认证公司评审结果为四星级,以及不满足本项第1款规定的五星级,每张证书一次性资助4万元。

  (三)第三方品牌认证公司评审结果为三星级,每张证书一次性资助3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品牌认证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方品牌认证证书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品牌认证团体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认定星级不一致的,以当年度团体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确定星级为准。


      二、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

  (一)示范建设项目通过区市场监管部门立项,按照项目建设经费预算的20%给予启动经费。项目建设目标通过区市场监管部门验收,专家评价达到90分以上(百分制,含90分),按照累计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经费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资助;专家评价达到75分至90分(百分制,含75分,不含90分),按照累计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经费的40%且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予以资助。金额保留到个位数。

  (二)建设目标未全部实现的,根据立项方案扣除资助比例。由于申报者原因造成项目未结项的,根据立项方案对已资助资金进行追回。


  三、中国机器人认证资助

  对新通过A、B类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分别给予每张证书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药品GMP认证资助(含国际GMP检查)

  (一)对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条款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通过国际药品GMP检查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同种药品新通过不同国家、地区的GMP检查,且有进行实地核查的,可分别享受一次性资助。


    五、国家基药目录、国家医保目录品种资助

  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剂型)、普通品种(剂型),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


       六、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资助

  对新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3A、2A和1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和1万元一次性奖励,认证级别向上一级升高的只给予差额奖励。


       七、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

  对属于区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年度重点项目,项目方企事业单位(机构)为项目配套建设的实验室或检验检测平台,在新通过实验室CNAS认可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八、IAB、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资质的检测或认证单位资助

  对取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或其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IAB和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资质的检测或认证企事业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九、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资助

  对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金、银奖,每个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活动资助

  经国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相关组织或国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本市范围内承办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组织年会、学术研讨会及国际重大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活动的,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按项目给予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且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023年版《办法》兑现项目

  一、中国机器人认证资助

  对新通过A、B类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的,分别按照每个证书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并参考技术指标发展等级(L1-L5)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说明:

  (一)认证日期以认证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二)特殊情况规定:

  1.产品证书认证范围应同时覆盖安全和EMC两部分,如产品属于系统类产品暂无法进行EMC检测认证的,应由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相关说明并加盖检测或认证机构的公章或检测章。

  2.产品认证技术指标发展等级为L1-L5,如产品不适用任一发展等级的范围,应由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相关说明并加盖检测或认证机构的公章或检测章。

  3.只取得单一安全或EMC认证的产品(不含暂无法进行EMC检测的系统)、同类别证书变更、换证、扩项,不属于资助范围;由A类升级换证为B类的,只给予差额扶持;

  4.证书产品实际生产地址不在本区范围的,不属于扶持范围。


  二、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扶持

  (一)首次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最高等次和第二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非首次获得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6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项的,只按照当年获奖最高等次给予扶持。


  三、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

  区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新配套建设的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平台,且属于先进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通过实验室CNAS认可后,按照20万元给予项目业主单位一次性扶持。


  四、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制生产扶持

  (一)对首次取得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或一级标准物质证书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标准样品证书,在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证书颁发日期后连续2年内有市场化销售后应用的,按照每张证书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研制机构一次性扶持。

  (二)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标准品、对照品制备、标定、供应单位提供自行研制生产的标准物质原料的,自首次销售日期后连续2年内有市场化销售后应用的,按照每个品种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研制机构一次性扶持。

  (三)每个研制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本条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有多个单位参与研制生产的,仅对注册地址在本区且排序在前三名的单位予以扶持,各自申报,金额平分。


  五、标准化国际奖项扶持

  对新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的,按照每项20万元的标准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对新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的,按照每项10万元的标准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对新获得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领袖(IEC Young Professional Leader)、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青年学者奖的,按照每项5万元的标准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同一获奖者同一奖项只扶持一次,同一单位不同获奖者可累计。


  六、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扶持

  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专家工作室经费扶持。

  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9〕17号)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七、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扶持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推荐性国家标准(非产品类)按照当年度国家标准项目扶持金额的60%执行;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每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区域标准(含“一带一路”区域标准或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对主要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扶持标准的50%给予扶持。

  药品、医疗器械的国际标准参照执行。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扶持总额上限为100万元,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5类项目(含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扶持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八、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扶持

  对首次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召集人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或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首次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机构有多个单位符合扶持条件的,各自申报,金额平分。


  九、标准化良好行为扶持

  《办法》有效期内,经区市场监管部门现场监督并由第三方资质机构确认首次获得AAAAA级、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按照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复审升级按上一级扶持标准给予差额扶持。


  十、药品GMP扶持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新通过国际药品GMP检查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同一申请者同一年度药品类认证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药品标准制修订扶持

  (一)参与主导制定、修订药品的中国药典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制定)、20万元(修订)的扶持;参与主导制定、修订药品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制定)、5万元(修订)的扶持。主要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扶持标准的50%执行。

  (二)同一申请者同一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获得资助的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同时符合区内其他重点产业扶持办法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者不得重复申报。

  (三)国家标准、药典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标准依据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判定,处于起草单位排序第一位的为主导单位,处于起草单位第二至五位的为主要参与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参与程度的证明判定。

  (四)按标准项目资助。同一个标准项目有多个申报者符合扶持条件的,各自申报按比例分配。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年度标准化类项目预算总额确定每个项目的实际资助奖励金额。


  十二、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扶持

  (一)对作为前三个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主导制定、修订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制定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修订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二)同一申报者同一年度享受《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资助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同时符合区内其他重点产业扶持办法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者不得重复申报。

  (三)按标准项目资助。同一个标准项目有多个申报者符合资助条件的,各自申报,金额平分。


  十三、示范试点扶持

  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承担单位一次性扶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为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区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确定的配套建设项目,通过国家、省级验收后,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建设项目单位一次性扶持。对已获得扶持后,项目向上一级升级的,通过上一级验收后给予差额扶持。质量提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试点示范项目参照执行。

  如参与配套建设项目单位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已在年度预算中申请该项目经费的,不再给予扶持。


具体申报条件

     一、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当年兑现本年度符合资助条件的第三方品牌认证;

  1.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是指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并按照黄埔区第三方品牌认证团体标准公开征集并确定的第三方品牌认证机构依据GB/T27925相关国家标准和黄埔区第三方品牌认证团体标准制定的品牌认证规范开展的产品或服务品牌认证。

  2.申报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的申报者应满足使用注册商标或取得文字、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作品版权(不含软件著作版权)2年以上。商标或版权所有者为申报者的,按照证书标注许可日期满2年。授权使用,应满足证书标注许可日期和授权书起始日期同时满2年;

  3.第三方品牌认证机构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并在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当年度品牌认证机构名单内。认证机构对企业开展第三方品牌认证和企业申报资助时,认证机构的资质均应处于有效状态,且认证评审应采取现场评审方式。


     二、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产业质量比对提升资助项目。每年由区市场监管部门选择1个示范主题,申报项目以单个产品/服务为资助对象。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由产品/服务牵头单位或主要承担单位为主申报者。主申报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2.具备项目所需检验检测认证资质或掌握核心技术的服务业、制造业企业;

  3.主申报者项目建设经费出资比例不低于25%。

  (三)程序规定:

  1.项目立项流程:按照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三大产业项目类别,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布质量提升具体目录征集入库项目。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入库项目科技创新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和预期目标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每批评选不超过5个项目进入候选公示名单。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审定,公布质量提升示范建设立项项目。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别重大、创新项目可延长1年。

  2.项目资助流程:示范建设项目公布之日起2年内,申报者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情况,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资金申报表,项目结项时应提供结项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资金分批申报,一年内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申报金额最低不低于20万元,最后一笔资金在项目结项和项目审计完成后拨付。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应由主申报者申请,主申报者和联合申报者按照建设方案专款专用。涉及港澳创新主体,资金使用由项目合作方按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场原则协商处理资助金额分配和税务要求。


  三、中国机器人认证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获得A、B类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

  (三)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获得的认证。


      四、药品GMP认证资助(含国际GMP检查)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包括首次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MP认证)或首次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简称GMP检查)、新通过国际药品GMP检查。认证或检查日期以证书颁发日期、检查结果通知书日期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记录的通过检查日期为准。

  (三)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的项目,如2021年可申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通过GMP认证/GMP检查的项目资助。

  (四)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换证检查、证书延期新发、以及其它非首次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不属于资助范围。

  2.同一企业已有同剂型和规格产品享受过该政策,不属于资助范围。

  3.GMP检查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车间不在本区范围的,不属于资助奖励范围。

  4.GMP检查生产线所生产品种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在本区范围内的,不属于资助范围。


    五、国家基药目录、国家医保目录品种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独家品种(剂型)、普通品种(剂型)。

  (三)申请资助品种应为企业常年生产品种,并对我区具有经济贡献。

  (四)同一企业已有同剂型和规格产品享受过该政策,不属于资助范围。


       六、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兑现企业上一年度通过的新增或认证级别向上一级升高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与重点建设项目用途相关的配套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平台,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或建设周期后一年内取得CNAS认可的。


      八、IAB、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资质的检测或认证单位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取得中国机器人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检测或认证企事业单位。申报资助时批准书应在有效期内。

  说明: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IAB和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情况进行跟踪,并在办事指南公布新增认证目录。


     九、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金、银奖(如大会奖项设置发生变化时,对应指向第一档次、第二档次奖项)。

  (三)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仅指国际质量管理小组会议,即ICQCC。不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开展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十、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活动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经国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相关组织或国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本市范围内承办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组织年会、学术研讨会及国际重大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活动。

  (三)当年兑现上一年度活动项目。


  2023年版《办法》兑现项目

  一、中国机器人认证资助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新通过A、B类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且相关产品累计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二、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最高等次和第二等次奖项。

  说明: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仅指国际质量管理小组会议,即国际ICQCC大会。不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开展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三、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与重点建设项目用途相关的配套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平台,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或建设周期后一年内取得CNAS认可的。

  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四、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制生产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兑现企业首次取得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或一级标准物质证书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标准样品证书。

  (三)兑现企业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标准品、对照品制备、标定、供应单位提供自行研制生产的标准物质原料。

  (四)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五、标准化国际奖项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新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

  2.新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

  3.新获得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领袖(IEC Young Professional Leader)、国际标准组织(ISO)青年学者奖;

  (二)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新获得以上奖项,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新获得的奖项。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六、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现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在本区设立专家工作室,担任首席专家培育国际标准化人才,开展科研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并且总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三)当年申报上一年的工作室经费,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的经费扶持。

  (四)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七、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排名处于起草单位前五位。国际标准参与程度按提交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出具的证明进行评定,处于起草单位第一位的为主导单位,处于起草单位第二至五位的为主要参与单位;

  2.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标准(含“一带一路”区域标准或粤港澳大湾区标准)的制定、修订,排名处于起草单位前五位。申报单位参与程度依据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判定,处于起草单位排序第一位的为主导单位,处于起草单位第二至五位的为主要参与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参与程度的书面材料判定。

  (二)标准于2023年1月1日后正式发布,且在发布后2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2025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四)特殊说明:

  1.标准适用范围未覆盖本区的地方标准、区域标准,以及标准样品、建筑工法、检定规程,均不属于本项扶持范围;

  2.团体标准申报扶持另见《申请团体标准制修订扶持(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指南》;

  3.中国药典、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申报扶持另见《申请药品标准制修订扶持(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指南》,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申报扶持另见《申请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扶持(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指南》;

  4.按标准项目扶持。同一标准项目有多个单位符合扶持条件的,各自申报按比例分配;同一标准项目已由本区其他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申报并获得本区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5.同一标准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重复享受各级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6.《办法》扶持的粤港澳大湾区标准是指纳入“湾区标准”清单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纳入“湾区标准”清单前已获质量强区政策扶持的,给予差额扶持。


  八、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首次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召集人;

  2.首次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等国内对口单位;

  3.首次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

  (二)机构批准成立日期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批准设立的机构。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四)特殊说明:

  1.首次承担包括新成立时承担和换届后首次承担;

  2.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秘书处中有两个或以上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各自申报。


  九、标准化良好行为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在《办法》有效期内经区市场监管部门现场监督并由第三方资质机构确认首次获得AAAAA级、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同一个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评价范围需覆盖GB/T 15496、GB/T 15497、GB/T 15498或GB/T 24421.1、GB/T 24421.2、GB/T 24421.3等企业标准化工作系列标准,不能只覆盖其中一项或者两项标准。

  (三)获证时间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发证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的项目。

  (四)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十、药品GMP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包括首次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MP认证)或首次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简称GMP检查)、新通过国际药品GMP检查)且相关产品累计销售额100万元以上。认证或检查日期以证书颁发日期、检查结果通知书日期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记录的通过检查日期为准;

  (三)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的项目。如2024年可申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通过GMP认证/GMP检查的项目资助。

  (四)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五)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换证检查、证书延期新发、以及其它非首次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不属于资助范围。

  2.同一企业已有同剂型和规格产品享受过该政策,不属于资助范围。

  3.GMP检查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车间不在本区范围的,不属于资助奖励范围。

  4.GMP检查生产线所生产品种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在本区范围内的,不属于资助范围。


  十一、药品标准制修订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参与主导制定、修订药品的中国药典、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的单位。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排序证明。

  (三)标准于2023年1月1日后正式发布,且在发布后2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2025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

  (四)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五)不属于资助范围的标准项目:

  1.标准样品;

  2.检定规程;

  3.标准适用范围仅限于黄埔区以外区域的地方标准;

  4.其它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评审后不符合的标准。


  十二、药品标准制修订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申报资助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已正式批准发布。

  (三)相关标准资助申报者须在标准文本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依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排序证明。

  (四)标准于2023年1月1日后正式发布,且在发布后2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2025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

  (五)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关于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六)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十三、示范试点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质量提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示范试点项目(含示范项目、试点项目2类)且项目已通过国家、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单位终期验收或考核评估;

  2.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区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根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确定的配套建设项目,且该示范试点项目已通过国家、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单位终期验收或考核评估;

  (二)示范试点项目通过终期验收或考核评估后1年内(不含申请当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通过终期验收或考核评估的项目。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申报材料

    一、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第三方品牌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认证证书有效期应覆盖申请资助时间);

  7.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品牌认证团体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原件,现场评价时间应为当年度8月1日至8月15日,最终评价结论应为符合团体标准要求,并明确星级);

  8.满足第三方品牌认证5万元资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即资助标准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二、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项目立项或资金领取通知(原件)。

  三、中国机器人认证资助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中国机器人认证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中国机器人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药品GMP认证资助(含国际GMP检查)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药品GMP认证(含国际GMP检查)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兑现年度纳税证明(登录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认证证书/通过GMP检查结果通知书/记录通过GMP检查情况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证书/检查结果通知书日期/药品生产许可证记录的通过检查日期需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7.通过国际GMP检查结果通知书的翻译件及公证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通过认证/检查的生产线相应生产品种《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国家基药目录、国家医保目录品种资助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国家基药目录、国家医保目录品种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资助品种的《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7.《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封面及申请资助品种对应页面(标注申请资助品种)(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申请资助品种生产情况、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情况、近两年产值及营收情况等说明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资助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七、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入统证明材料(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重点项目配套建设的实验室或检验检测平台的CNAS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八、IAB、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资质的检测或认证单位资助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IAB、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资质的检测或认证单位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认证机构批准书,需含有认证业务范围的附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需提供机器人检测认证联盟成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资助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活动资助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活动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举办年会、学术研讨会及重大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通知、签到表、照片、新闻稿、专家简介及课件等(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7.举办年会、学术研讨会及重大活动的实际费用凭证,包括费用支出明细、合同、发票、专家劳务费签收表等(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2023年版《办法》兑现项目

  一、中国机器人认证资助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

  《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中国机器人认证扶持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中国机器人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的相关产品累计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销售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如发票不能体现出对应产品销售,则提交销售合同等可证明相关产品销售额的材料)。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二、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扶持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扶持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三、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入统证明材料(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重点项目配套建设的实验室或检验检测平台的CNAS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四、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制生产扶持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制生产扶持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符合第二条申请条件第(一)项、第(二)项的,提供以下材料。

  6.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或一级标准物质证书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符合第二条申请条件第(一)项、第(三)项的,提供以下材料。

  7.针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标准品、对照品制备、标定、供应单位提供自行研制生产的标准物质原料的合同、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中国药检平台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目录查询截图及标准物质使用说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五、标准化国际奖项扶持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标准化国际奖项扶持申请表 》(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选一,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获奖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六、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扶持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扶持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选一,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工作室方案报备复函或回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专家工作室上一年度工作成效及佐证材料(原件,自拟,加盖单位公章);

  8.专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七、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扶持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标准制修订扶持(不含团体标准)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选一,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扶持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标准发布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3)以下两项材料二选一:

  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创新司发布的通知公告截图及通知附件(可登录“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际标准化工作平台”查找,加盖单位公章);

  ②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的标准制修订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7.申报主导国家、行业、地方、区域标准(含“一带一路”区域标准或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制修订项目扶持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封面及前言加盖单位公章)。

  (2)标准文本中未列明起草单位的,需提交标准的发布单位或归口单位出具的标准制修订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区域标准扶持的,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发布文件或网络公告截图(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八、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扶持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扶持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选一,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国际或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TC/SC/WG)的成立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九、标准化良好行为扶持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标准化良好行为扶持申请表 》(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选一,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AAAAA级或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现场监督记录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十、药品GMP扶持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药品GMP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相关产品累计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销售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如发票不能体现出对应产品销售,则提交销售合同等可证明相关产品销售额的材料);

  7.认证证书/通过GMP检查结果通知书/记录通过GMP检查情况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证书/检查结果通知书日期/药品生产许可证记录的通过检查日期需在兑现年度期间);

  8.通过国际GMP检查结果通知书的翻译件及公证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通过认证/检查的生产线相应生产品种《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十一、药品标准制修订扶持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药品标准制修订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中国药典制修订资助提供申报品种页面,申报其他药品标准制修订资助提供正式发布、印刷出版的标准封面和标准前言(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如标准前言未列出起草单位的,应由标准前言中的发布单位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修订标准”的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十二、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扶持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资助申请表》(原件,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的医疗器械国家(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十三、示范试点扶持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示范试点项目扶持申请表 》(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 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选一,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统计关系证明(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规模以下企业”提交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加盖单位公章);

  5. 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 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中的一项:

  (1)单独承担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试点或示范项目的单位,提交项目下达文件和通过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承担单位为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区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根据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确定的配套建设项目的单位,提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项目通过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若单位名称与资金批复的单位名称一致,则无需提供)。


申报时间

  5月6日——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