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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博士后新设站(基地)资助

发布时间:2019-05-08 浏览量:28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8-01/2022-08-31
  • 项目类型 :
      人才类,科技特派员/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人才补贴

具体扶持方式

  一、博士后新设站(基地)资助

  对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在本区获准新设立并经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区财政给予每站3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在本区新设立并经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财政给予每基地1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省、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并经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工作站,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新设站(基地)资助由设站(基地)单位申请、管理和使用,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聘用科研人员、科研场地及其他科研费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对设站(基地)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资助,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每招收1名博士后,并且开题考核通过的,给予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


  三、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

  对本区在站(基地)期间完成开题考核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区财政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设站(基地)单位应将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南沙开发区人才发展局备案。


  四、博士后生活补助

  对本区在站(基地)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科研人员(首次申请人员的进站时间需在2020年5月之后),区财政对每人每年发放8万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2年。博士后生活补助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支配使用。

  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或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超过一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不享受生活补助。


  五、出站博士后安家费资助

  博士后科研人员期满出站后(首次申请人员的出站时间需在2020年5月之后),留在南沙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的,区财政资助2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博士后科研人员期满出站后在区内创新创业,认定为高端领军人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区相关个人扶持政策。博士后安家费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支配使用。

  进站前已在区属单位工作超过1年,后进入区属单位设立的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或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外),不予以安家费资助。

具体申报条件

  一、博士后新设站(基地)资助

  (一)申报单位须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并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须为于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获准设立并经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一)申报单位须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并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日常经费资助的单位,招收博士后人数以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新招收的博士后人数为准,并且博士后研究人员需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通过开题考核。


  三、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

  (一)申报单位须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并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且在站(基地)期间完成开题考核。


  四、博士后生活补助

  (一)申报单位须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并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且在站(基地)期间完成开题考核或中期考核合格。

  (三)首次申请人员的进站时间需在2020年5月之后。


  五、出站博士后安家费资助

  (一)申请人出站前所在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基地)须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区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及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博士后科研人员期满出站后,留在南沙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

  (四)首次申请人员的出站时间需在2020年5月之后。

申报材料

  一、博士后新设站(基地)资助

  1.《南沙区博士后新设站(基地)资助申请表》;

  2.批准设站或设立基地的证明;

  3.设站(基地)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登记证明需在有效期限内);

  4.设站(基地)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佐证材料及/或附件《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请按照项目类型在办理申请审批时一并提供,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复印件需确保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作站(基地)章以及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1.《南沙区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申请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设站(基地)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登记证明需在有效期限内);

  4.进站博士后名册;

  5.开题考核通过佐证材料;

  6.设站(基地)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佐证材料及/或附件《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请按照项目类型在办理申请审批时一并提供,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复印件需确保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作站(基地)章以及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

  1.《南沙区博士后科研经费申请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设站(基地)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登记证明需在有效期限内);

  4.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交相关鉴定材料,例如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相关身份证明(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提交外国护照等外文证件的,需同时提交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或公证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6.开题考核通过佐证材料;

  7.设站(基地)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佐证材料及/或附件《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请按照项目类型在办理申请审批时一并提供,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复印件需确保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作站(基地)章以及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博士后生活补助

  1.《南沙区在站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申请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设站(基地)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登记证明需在有效期限内);

  4.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相关鉴定材料,例如: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相关身份证明(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提交外国护照等外文证件的,需同时提交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或公证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6.设站(基地)单位出具的关于申报人属于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证明文件;

  7.设站(基地)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佐证材料及/或附件《承诺书》;

  8.开题考核通过佐证材料(第一期申请须提供);

  9.中期考核合格佐证材料(第二期申请须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请按照项目类型在办理申请审批时一并提供,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申请第一期生活补助的,提供材料1至材料8;申请第二期生活补助的,提供材料1至材料7,以及材料9。复印件需确保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作站(基地)章以及注明“与原件相符”。


  五、出站博士后安家费资助

  1.《南沙区出站博士后安家费申请表》;

  2.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用工关系应为全职,协议/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且目前在协议/合同有效期限内);

  3.设站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4.申请人自博士毕业后至今的社保参保证明材料(参保证明显示的参保起止时间需覆盖博士毕业后至今,且显示参保单位名称);

  5.中国博士后网出站备案证明(需显示出站时间);

  6.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相关身份证明(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提交外国护照等外文证件的,需同时提交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或公证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7.博士后证书;

  8.所在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登记证明需在有效期限内);

  9.设站(基地)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佐证材料 及/或附件《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请按照项目类型在办理申请审批时一并提供,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复印件需确保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工作站章以及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报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具体如下:请申请人于2022年8月28日24时前通过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qiye.gzns.gov.cn/)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申请;在网上申报系统预审通过后,请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前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在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申请或逾期未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的,原则上均视同自动放弃。

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访问https://qiye.gzns.gov.cn/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申请人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二)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形式审核通过后,转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缺少申请材料或递交材料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正齐全;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依据,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上报审批,并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助资金。

  (四)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对手续齐全的予以办理资金拨付。

联系方式

  一、受理地点和受理时间

  受理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67 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才港)二楼

  受理窗口: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 3-8 号窗口

  联系电话:22210855

  邮箱:nanshazcdx@qq.com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业务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发展局

  联系电话:39053851

  邮箱地址:nsqrc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