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荔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减免租金
发布时间:2020-03-19 浏览量:444 收藏
(一)对承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业主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承租方),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对已经收取当期租金的,可顺延至下一个租金缴纳周期执行。
(二)4、5 月份物业租金减免问题,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明确。
各业主单位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将2、3月份租金减免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3月31日之前将《荔湾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情况表》(附件5)报区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备案,同时将电子表格发送到3427816905@qq.com,标题统一为“主管部门名称+租金减免情况表”。
联系人:邓智坚,联系电话:8126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