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荔湾区“稳商暖企八条”措施之保障扶持
发布时间:2020-03-12 浏览量:429 收藏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条款扶持的申报对象需满足如下条件:企业在疫情期间(自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生产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生活必需品(蔬菜、食品、粮油等)。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在荔湾设立企业,且本企业为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
2.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3.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在荔湾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4.2019年度产值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5.工业企业被纳入由广东省或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1.《“稳商暖企八条”奖励事项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3.企业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的审计报告、统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4.《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5.属世界500强总部或分支机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央大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其他符合我区战略性主导产业方向的行业综合排名的,以及被纳入由广东省或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企业办事《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7.企业生产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测温仪、病毒检测用品、消杀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生活必需品(蔬菜、食品、粮油等)的单据、发票和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查验原件);
8.企业信用证明(未列入国家信用“黑名单”证明,可上国家信用平台查询后截图、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提供纸质件一套(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及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版)材料一套,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受理部门经办人(150364160@qq.com)邮箱。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
2020年7月1日至8月14日。
联系人:梁慧贤;联系电话:020-8151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