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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报中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

发布时间:2020-01-14 浏览量:43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金融补贴,租金/展会/制定标准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补助金额以科技型初创企业在申请补助时已实际到账的创业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为依据,按 1:1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根据本办法获得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该补助可由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投资该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协商分享,创业投资机构分得的比例不应超过30%。

  (二)办公场地补助。对获得投资补助的企业提供每月每平方米(租赁面积)最高100元的办公场地补助,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租赁面积),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具体以租赁合同、发票、银行记录等资料进行核算。


具体申报条件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初创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为独立法人企业,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

  (二)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与人才培养,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

  (五)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海珠区重点倡导和扶持产业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投资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在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备案;

  2.至少有2个投资案例。

  第十二条 区科工商信局不定期组织企业申请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申请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在广州市海珠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合法经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二)申请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由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推荐,并已经取得创业投资机构的货币投资。

  (四)承诺如果申报成功须在海珠区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