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越秀区创新领军人才(团队)
发布时间:2018-01-10 浏览量:411 收藏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后给予资助,根据给出的评审综合得分按照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50%经费在评审通过后拨付,剩余50%经费在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
资助资金管理适用于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已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二)入选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及2名核心成员)可按照《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及各项配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人才(团队)管理期为两年。
(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是已落户在越秀区从事前沿技术研究、科研管理创新、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先进技术标准的专业人才或创新团队,须符合下列1至3条件之一和4、5、6、7、8:
1、在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越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在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领域有突出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3、负责人具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经历,精通相关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或曾在著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担任高级职务;
4、申报领军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岁(以评定时为准);特殊人才可放宽到65周岁;
5、与本区引进企业签订5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6、在本区引进单位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
7、引进人才企业实缴货币资金出资额(包括实缴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少于100万元;
8、引进人才企业在本区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优先支持粤港澳大湾区项目或与港澳相关科研机构有合作项目的人才(团队)。
1、被判处过刑罚,或受纪律、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者;
3、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者;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
1.《越秀区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申报表》及5年内不迁出越秀区承诺书;
2.越秀区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申请报告(详见附件报告提纲);
3.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
(1)申报人或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明;
(2)申报人或团队成员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资格证书及荣誉、奖励证书(复印件);
(3)申报人在单位担任重要职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则提供);
(4)团队组成说明,含团队组成人员专业背景、经历经验(主持或参加的科研项目证明)及分工架构等;
(5)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近3年企业审计报告(如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提供成立以来年度审计报告)、拥有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如有则提供);
(6)申报人在申报单位任职期间创新业绩材料;
(7)申报人在申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料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2019年9月4日起受理,至2019年10月7日截止。
区科工信局高新技术科 邓淑青 李昊 37623580 37623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