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发布时间:2017-05-11 浏览量:832 收藏
优势企业: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其中,“技术创新类”企业指标权重无调整;“商标品牌建设类”和“地理标志运用类”企业将根据培育类型调整相应的指标权重。
1.省局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推荐企业名单(需注明《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中“12.特色加分”包括的三级指标、考察要点、评分标准等),本区域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包括本地区优势企业培育目标、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督导检查等内容)。
2.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优势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3.其他相关材料。
8月31日前
1.省区市局组织复核评审。各省区市局组织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组织专家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复核评审;将复核评审情况和结果按期报送我局。
2.确认名单。我局对企业复核材料及省区市局评审情况进行核验。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冯丝雨 010—62086559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管理系统
汪 诚 010—82803888转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