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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

发布时间:2019-05-05 浏览量:55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5-05/2020-12-10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扶持领域

  本通知中的“受影响企业”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

 


具体申报条件

  实施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申请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申报流程

  (一)受影响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受影响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在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审核结果。

  (二)对审核通过的受影响企业名单和返还的失业保险费金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受影响企业名单和返还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直接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受影响企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