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增城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量:786 收藏
一、招商引荐奖励
(一)引荐先进制造业项目。
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外资项目按申请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内资项目按申请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1.引荐外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美元) | 奖励标准 |
800万以下 |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4‰ |
800-3000万(含800万) |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 |
3000-6000万(含3000万) |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6‰ |
6000万以上 |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7‰ |
2.引荐内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元) | 奖励标准 |
5000万以下 |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4‰ |
5000万-2亿(含5000万) | 固定资产实际技资额×5‰ |
2亿-4亿(含2亿) |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6‰ |
4亿以上 |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7‰ |
(二)引荐现代服务业项目。
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按项目任一年度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引荐重大项目。
引荐的内外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引荐人在规定所获得奖励的基础上,追加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金。
二、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重大项目成功落户并投产运营的,给予该项目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重大项目落户奖励标准:按项目投产运营后三年内任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对项目方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奖励标准按照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任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5‰。进行计算;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按照项目运营后三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的0.8‰进行计算。
对区委、区政府同意落户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三、企业增资扩产扶持
鼓励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增城区产业发展规划,对在我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并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已按计划达产超过一年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增资扩产企业,新增投资和销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增幅的,给予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增资扩产扶持标准: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新增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新增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扶持资金按照增资扩产后新增年销售收入的1.5‰进行计算;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增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新增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按照增资扩产后新增年营业收入的0.8‰。进行计算。
四、招商载体奖励
招商载体奖励标准:
(一)对载体所进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纳入增城区统计的年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资金按照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0.8‰。进行计算。
(二)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产业集聚区认定的,追加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金。
每个载体奖励资金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五、镇街项目引进奖。
鼓励区内镇街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镇街主导引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项目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合法动工建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六、招商信息共享奖。
对提供有效招商号|资信息,并促成项目在区内其他镇街、开发区落户的镇街或部门,给予招商信息共享奖励。
招商信息共享奖按照每成功落户一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并视同该镇街完成我区年度招商绩效考核引进单一项目的50%。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开发区招商局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招商引荐奖励
奖励对象:自《奖励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在我区引进区外资金投资项目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并由投资方认可,且在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原增城区商务局、原增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增城开发区经贸科技信息局等其中一个招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引荐人。
项目投资方(含投资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接控制人为投资方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城区属国企(含增城区属国企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区属国企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奖励对象:对符合《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成功落户我区并投产运营的重大项目(项目需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
(三)企业增资扩产扶持
奖励对象: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企业原有项目已按计划达产超过一年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增资扩产企业。
(四)招商载体奖励
奖励对象: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对完成升级改造,通过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综合验收,所招商入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纳入增城区统计的年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各类载体业主(或合法代理方)。
(五)镇街项目引进奖。
奖励对象: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主导引进《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项目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合法动工建设的镇街。
(六)招商信息共享奖。
奖励对象: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并促成项目在区内其他镇街、开发区落户的镇街。
(一)招商引荐奖励
①申请书;
②《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复印件(附件11)或引荐人备案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附件1)(原件核对);
③《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引荐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④引荐人为机构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登记文件(原件核对),引荐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⑤引荐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外资项目需提供注册资本(外方)实际到位材料(验资报告或外汇基本账户流水),内资项目需提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引荐现代服务业项目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⑥项目引荐确认表(附件3);
⑦引荐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⑧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材料(与政府部门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等);
⑨申请重大项目追加奖励需同时提供符合《奖励办法》第四条重大项目相应条件的材料。
(二)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①申请书;
②《广州市增城区重大项目落户奖励申请表》(附件4);
③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⑤承诺书(项目方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附件5);
⑥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材料(与政府部门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等);
⑦符合《奖励办法》第四条重大项目相应条件的材料。
(三)企业增资扩产扶持
①申请书;
②《广州市增城区企业增资扩产扶持申请表》(附件6);
③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④增资扩产前、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⑤先进制造业项目提供场地、设备购置发票,现代服务业项目提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⑦承诺书(项目方承诺自获得扶持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四)招商载体奖励
①申请书;
②《广州市增城区招商载体奖励申请表》(附件7);
③招商载体升级改造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④招商载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⑥入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镇街项目引进奖。
①申请书;
②《广州市增城区镇街项目引进奖励申请表》(附件8);
③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④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材料(与政府部门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等);
⑤符合《奖励办法》第四条重大项目相应条件的材料;
⑥施工许可证或合法动工建设材料。
(六)招商信息共享奖。
①申请书;
②《广州市增城区招商信息共享奖励申请表》(附件9);
③《广州市增城区项目移交登记表》(附件10);
④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⑤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材料(与政府部门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等)。
本年度申报工作开展一次,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一式五份,统一采用A4纸打印,请于2021年4月12日-23日期间报送至受理窗口,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本年度奖励或扶持。
(一)受理与初审。申报主体办理招商引荐奖励、重大项目落户奖励、企业增资扩产扶持、招商载体奖励申领手续时,向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法人服务厅政策兑现专窗提出申请,由政务服务中心将材料流转到项目所属镇街、开发区,镇街、开发区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镇街项目引进奖、招商信息共享奖由镇街直接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评审。区科工商信局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
(四)审批。申报资料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后,由审核工作小组组长召集小组全体成员召开工作会议或由审核小组办公室征求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五)公示。对审核工作小组同意奖励的拟受奖名单,在区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将获奖名单,连同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材料交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资金拨付。区财政局自收到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拨付奖励金材料后,向奖励对象兑付奖励金。
增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20-82628632
地址: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政策兑现服务专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