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州黄埔区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项目

申报已结束广州黄埔区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项目

发布时间:2017-02-16 浏览量:63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29/2023-09-08
  • 项目类型 :
      文化广电旅游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一、经营贡献奖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对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在本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新注册及新迁入企业且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企业,统计月度新增的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二、成长壮大奖

  对营业收入和增速达到一定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三、企业人才奖

  凡符合《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均可享受《办法》第六条企业人才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企业人才名单和排名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统一申报,申请奖励的人才应当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在本区纳税。

  (二)奖励金额为当年本企业对人才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实际)的100%。

  (三)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企业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本条奖励涉及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应纳税额(实际)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兑现工作指引》计算。奖励金额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企业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四、新业态发展奖

  对依法成立并经认定通过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具体申报条件

  一、经营贡献奖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相关认定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2.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

  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5.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6.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对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在本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相关认定条件和说明如下:

  (一)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的知名企业指的是:

  1.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31、7232、7239;

  2.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或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五十家荣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41;

  3.获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或业务收入前五十名的资产评估企业或中国企业协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认定的中国管理咨询机构前五十强的管理咨询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42、7243;

  4.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认定的中国一级广告企业或广东省广告协会认定的广东特级广告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251、7259。

  (二)申请本条奖励的机构不受独立法人条件限制,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应在本区范围内。


  对新注册及新迁入企业且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的企业,统计月度新增的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具体认定条件和相关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奖励的新注册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2.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3亿元、2亿元和 0.3亿元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0.3 亿元以上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

  (二)申请本奖励的新迁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办法》有效期迁入本区,统计关系须不迟于注册地址迁入的下一年迁入本区,视同满足月度新增的条件;对2022年注册关系迁入本区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统计关系迁入的,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2.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营业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后的新增营业收入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营业收入指标的,其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

  (三)对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企业,从首个入统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均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新迁入企业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如第二年同比上一年增长低于10%的,则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奖励,但可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本细则第十条奖励。

  (四)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区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入统的企业,均属于月度新增企业,本年为月度新增当年。月度新增当年即为首个入统年度。

  (五)对于2020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0、2021、2022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对于2021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1、2022、2023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对于2022年为首个入统年的企业,可在2022、2023、2024年连续三年申请本奖励,以此类推。

  (六)《办法》印发前项目方(投资方)已与本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于《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的企业,不享受本条奖励。

  (七)当年已享受本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细则第四章扶持。


  经营贡献的其他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应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二)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由各资金发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计算。

 

  二、成长壮大奖

  对营业收入和增速达到一定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具体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等说明如下:

  (一)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或者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05‰给予奖励。

  (二)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或者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

  (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当年营业收入7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

  (四)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入统当年不享受本条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人才奖

  凡符合《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均可享受《办法》第六条企业人才奖励,相关奖励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企业人才名单和排名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统一申报,申请奖励的人才应当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在本区纳税。

  (二)奖励金额为当年本企业对人才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上述两项所得均需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实际)的100%。

  (三)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企业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四)本条奖励涉及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人应纳税额(实际)按《全区个人涉税事项兑现工作指引》计算。奖励金额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企业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四、新业态发展奖

  对依法成立并经认定通过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一)申请本奖励的行业协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

  2.服务于本区现代服务业企业,并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对提出申请的行业协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分数<90分)、合格(60分≤分数<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对优秀、良好、合格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补贴。(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信部门、商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函商区民政部门提供行业协会名单和是否纳入异常名录、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情况。


申报时间

  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8日17:00。

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zcdx.gdd.gov.cn),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申请事项预审。预审通过后,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按照办事指南要求予以收件。

  (二)区政策研究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即正式受理后,转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实质审核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核决定。

  (四)实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