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越秀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发布时间:2018-01-10 浏览量:754 收藏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后给予资助,根据给出的评审综合得分按照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50%经费在评审通过后拨付,剩余50%经费在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
资助资金管理适用于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已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二)入选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及2名核心成员)可按照《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及各项配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人才(团队)管理期为两年。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是指掌握先进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或者在现代服务业领域,创业理念和商业模式具有独创性;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已在越秀区创办或领办企业的专业人才或团队,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基本条件
(1)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人才团队;
(2)领军人才或团队成员有相关创业经验,或具备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
(3)自主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越秀区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可预见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2、所创办或领办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实缴货币资金出资额(包括实缴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成立年限一般在5年以内(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且领军人才(团队)拥有该企业30%以上的股份并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在管理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股权比例,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领军人才(团队)所占股份最低不得低于15%;
(3)在本区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1、被判处过刑罚,或受纪律、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者;
3、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者;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
1.《越秀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申报表》及5年内不迁出越秀区承诺书;
2.越秀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申请报告(详见附件报告提纲)
3.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
(1)申报人或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带头人及2名核心成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明;
(2)申报人或团队成员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资格证书及荣誉、奖励证书(复印件);
(3)团队组成说明,含团队组成人员专业背景、经历经验及分工架构等;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近3年企业审计报告(如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提供成立以来年度审计报告);
(5)申报单位股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专职人员名称;
(6)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获得市场化资金投入的证明材料)。
(7)申报人在申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料。
需核对原件,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文件,其中附件证明材料的电子版为PDF格式。
所有提交资料不予退还,如有技术保密需求请在申报时书面告知。
2019年9月4日起受理,至2019年10月7日截止。
区科工信局高新技术科 邓淑青 李昊 37623580 37623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