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4-02-01 关注 

  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质效,精准配置专利预审资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斟北京、四川、浙江等省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普遍做法,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月31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质效,精准配置专利预审资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预审额度管理工作坚持质量和目标导向,引导备案主体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从源头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第三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备案主体上年度预审合格量和预审合格率确定当年预审额度,具体设置如下:

  

 

  注:1、上年度预审合格量是指上年度预审通过的案件总量;2、上年度预审合格率=(上年度预审合格量/上年度已受理预审案件总量)×100%。

  第四条 备案主体年预审额度不能满足其需求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年预审额度使用完毕后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增量额度计划:

  (一)具有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且具备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和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四)其他确有充分依据和合理理由需要增加预审额度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备案主体提交增量额度计划需在年预审额度使用完毕后通过预审平台一次性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增量额度申请表(见附件);

  (二)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审核后确定当年增量的预审额度。

  第六条 备案主体应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要求,配合做好信息反馈、服务调研和资格复核等工作。

  第七条 备案主体应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提交的预审案件进行严格质量管控。

  第八条 预审额度是指全年最高可提交数,备案主体的额度使用应按照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案件预约相关要求,合理有序提交预审申请。

  第九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每年定期对备案主体进行资格复核,并在信息复核后按照相应条件统一配置预审额度。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