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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从化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发表于:2023-12-18 关注 

  关于《广州市从化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质量,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规则》的要求,现对《广州市从化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25日期间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寄(传)至我局人才办。

  通讯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邮编:510900,电子邮箱:rsjrcb@gz.gov.cn。

  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广州市从化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广州市人才绿卡行政审核事权的通知》(穗组通〔2019〕53号)要求,结合从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领条件

  (一)人才绿卡申领对象,须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广州市人才绿卡A卡申领对象,须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申领条件第四条规定。

  (三)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申领对象,须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五条总规定,及其第(一)、(二)、(四)项规定条件之一。

  (四)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申领对象中,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五条第(四)项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

  1. 经区人社局确认的从化人才卡持卡人员。

  2. 经区教育局确认的紧缺人才,名校长、名教师等类别人才;或经区教育局确认在从化区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从事教学工作连续6个月及以上,且具有国内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

  3. 经区卫健局确认的紧缺人才;或经区卫健局确认在从化北部山区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工作连续6个月及以上,且具有国内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

  4. 经区科工商信局确认的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成员;区发改局确认的工程研究中心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成员。

  5. 在以下重点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监事长或相当层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1)经区发改局确认的从化区年度重点项目中的产业建设项目;

  (2)经区科工商信局确认的上年度本区工业50强重点企业;上年度规上企业中营业收入前30名企业;食品饮料、日化及美妆、家居家电、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前10强企业;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3)经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招商办)确认的从化区委、区政府明确支持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4)经区农业农村局确认的本区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 符合“1+3+5+N”产业政策体系高管高技能人才奖项规定、或符合从化区产业人才激励办法中除人才引进培养奖以外奖项的申领条件,并经评审、评定获得相应奖励的人才。

  7. 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其他人才。

  (五)人才绿卡举荐制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情形,可按规定举荐符合条件对象申领人才绿卡B卡。

 

  二、待遇内容

  (一)人才绿卡A卡持卡人按《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享受待遇。

  (二)人才绿卡B卡持卡人按《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享受待遇。

 

  三、申领流程

  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实施全流程网办,不接受纸质材料申报。具体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或穗好办APP,按相关流程指引进行申请。

  (二)核定。区人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申请材料存疑的,申请人须配合查验或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制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依据《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细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四)发证。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由市公安局依据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细则》在3个工作日内送区人社局指定发证点,申领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到付方式领证,区人社局同步签发电子证照。

 

  四、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申领的人才绿卡,在有效期内可按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者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细则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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