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黄埔区关于开展第二批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供应链产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黄埔区关于开展第二批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供应链产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量:56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2-07/2023-12-12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通知原文

  黄埔区关于开展第二批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供应链产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园区运营方:

  按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穗埔商务规字〔2023〕1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实施细则》(穗埔商务规字〔2023〕2号)(以下简称《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的有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第二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供应链产业园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的园区运营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批发业企业(行业代码:51XX)。

 

  二、申请认定的园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在园区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包括原来已入驻园区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本区新迁入园区的企业、广东省内广州市外新迁入的企业)总计不少于20家;

  (二)根据去年同期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或2023年季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预计园区内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季度营业收入合计50亿元以上;

  (三)园区土地权属清晰,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园区业主或园区运营方拥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政策宣讲等方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

 

  三、申报时间

  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2023年12月12日前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至黄埔区商务局(收件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B栋328室;收件人:林小姐,82504030、82111062),可现场提交或快递(不支持同城急送),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在申请认定时提交区商务局,一份自留留底:

  1.《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供应链产业园认定备案表》(模板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园区运营方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3.园区运营方“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若相关工商信息有变更的必须提交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园区运营方统计关系证明材料〔园区运营方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下载打印有防伪水印的2023年最新月份“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该表中行业代码需为“51XX”)并加盖单位公章〕;

  5.园区运营方税收完税证明(园区运营方进入网上税务局汇总打印申报季度的上季度的入库期和所属期的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产权证明材料:若园区运营方同时是业主,则运营方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若运营方非业主,则提供业主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运营方和承租方非同一主体的,需提供转租合同复印件及关联证明)和缴款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入驻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清单(加盖单位公章,模板见附件3);

  8.经营场地证明照片:园区运营方提供园区大门照片1张、办公场所照片2张(加盖单位公章);

  9.运营管理制度文件:园区运营方提供运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文件、招商推广/企业服务/政策宣讲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0.运营团队证明材料:园区运营方提供运营公司专业服务团队名单、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认定程序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区商务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区商务局公示供应链产业园认定结果,若公示无异议,则区商务局继续进行内部程序确认;若公示有异议,则根据核查结果办理--区商务局下达是否同意其认定为供应链产业园的函

 

  六、认定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B栋328

  联系电话:商贸发展处82504030、82111062

 

  七、注意事项

  (一)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准确、不齐全的,不予认定。

  (二)各园区运营方要严格执行各项申报规定,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全责,不得弄虚作假。

  (三)其他未尽事项,以上级部门的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2023年12月7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