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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3-12-08 关注 

  广州市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演出市场安全、规范、健康、繁荣发展,实现演出活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演出市场的强势复苏拉动文旅消费,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一流的营商环境为广州“二次创业”注入动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法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主体在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适用本办法。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包括演唱会、音乐会、驻场演出等。

  第二条 鼓励营业性演出的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丰富的演出产品和活动供给。在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演出补助专项,每年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条 进一步加快营业性演出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文化、公安审批系统对接联调、集成办理。针对重点演出场所,开通绿色快速通道,缩短流程,最大限度完成审批。

  第四条 鼓励外地大型营业性演出主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来穗落户,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会等演出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政策和服务。

  第五条 鼓励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来穗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支持本地企业建立演出票务经营平台,建设演出票务管理平台,实现票务管理与经营平台对接,建成场馆与票务联动的公开透明的票务市场。

  第六条 对在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根据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对大型营业性演出(5000人以上)的主办单位,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按照当年在本市举办演出规模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单场演出售票5000—10000人的,单场最高补助10万元;单场演出售票10000—20000人的,单场最高补助15万元;单场演出售票20000人以上的,单场最高补助20万元。同一主办单位每年获得补助上限为200万元。

  (二)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票务经营公司,在本市全年票务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按照票务收入的1‰给予补助,每家公司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开发建设“演艺+旅游”文旅融合模式,开发设计演出专享旅游线路。加大演出市场与旅游、商业、交通等资源的联动,促进夜间经济发展,共建演出市场生态链。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演出市场统计制度。重点演出场所、经纪公司、票务代理等纳入全市文旅统计信息系统,实现全口径报送。

  第九条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适应演出市场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在牢牢保住意识形态安全和生产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管理、评审、拨付、使用、监督、评估等程序,按照《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已享受市级财政其他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补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