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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发表于:2023-09-28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2023年9月28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扶持办法》(穗埔府规〔2021〕10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企业,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四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扶持,但其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扶持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二章 行业引领

  第五条 对获批五星购物中心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运营方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购物中心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

  (二)购物中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选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商业文化旅游地产委员会发布的《五星购物中心名录》;

  (三)购物中心在2026年9月13日前开业,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开业所需完备证照。

  第六条 对中国连锁百强企业运营的新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方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购物中心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该主体为中国连锁百强企业或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承诺购物中心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5年以上;

  (二)扶持对象所属连锁企业在该购物中心开业年度入选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连锁百强》榜单;

  (三)购物中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开业,扶持对象在购物中心正式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业所需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

  第七条 支持在本区新建优质购物中心。对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且开业率90%以上的,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方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购物中心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且该主体承诺购物中心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5年以上;

  (二)购物中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开业,扶持对象在购物中心正式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业所需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

  (三)购物中心在正常营业一年内,实现已开业店铺建筑面积总和占购物中心可租赁店铺建筑面积总和的90%以上。  第八条 支持在本区建设新零售生活超市。对新开设的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上,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方30万元、60万元、9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新零售生活超市需以互联网为依托,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经营业务。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新零售生活超市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

  (二)新零售生活超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开业,扶持对象在新零售生活超市正式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业所需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

  第九条 本章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价,且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营业面积是指购物中心或新零售生活超市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场、办公场所、仓库等)。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第三章 转型升级

  第十条 支持现有购物中心优化升级。对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5家购物中心,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运营方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购物中心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

  (二)现有购物中心为2026年9月13日前在我区正式开业的购物中心,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改造方案的报送、实施改造、完成验收并实现正常营业或重新开业,在实施改造前向区商务部门报送改造方案,在改造结束后持完备证照报告区商务部门,由区商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确定改造完成,在完成验收后实现正常营业或重新开业并在正式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业所需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

  第十一条 对创建绿色商场并获得国家级绿色商场称号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商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

  (二)商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选商务部办公厅公布的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名单;

  (三)政策有效期内一家商场仅兑现一次。

  第十二条 支持新建或改造示范特色商业街区。对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统一经营管理和招商运营,实际(改造)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3条商业街,按照实际(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运营方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对示范特色商业街区的统一经营管理和招商运营,且承诺该示范特色商业街区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5年以上;

  (二)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项目方案的报送、实施新建或改造、完成验收并开业,在新建或改造示范特色商业街区前向区商务部门报送新建项目方案或改造方案,在建设或改造结束后持完备证照报告区商务部门,由区商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确定项目完成新建或改造,在完成验收后开业并在正式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业所需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

  第十三条 支持其他载体进行商业化改造。对依据相关规定改造后新增商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2个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项目运营方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商业化改造项目的业主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法按照省、市关于配套面积的规定完成商业化改造,实现非商业载体经改造新增商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二)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改造方案的报送、实施改造、完成验收并开业,在项目改造前向区商务部门报送改造方案(在改造方案中明确初始及改造情况),在改造结束后持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由区商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确定改造完成,在完成验收后开业并在正式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业所需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

  第十四条 本章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实际或改造投资额包括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针对硬件设施(指照明、空调、电梯、洗手间、墙地面等)建设或改造升级产生的工程结算价,且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或改造升级。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新增商业面积指经改造新增的商业部分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场、办公场所、仓库等)。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第十五条 由区商务部门在本办法有效期满1年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按照商业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场、办公场所、仓库等)、实际或改造投资额、业态品牌、环境设施等指标分别进行遴选(遴选标准另行制定),在综合得分达到基础合格的项目中分别按得分高低择优遴选不超过5家购物中心、不超过3条商业街、不超过2个其他载体商业化改造项目。

 

  第四章 品牌首店

  第十六条 支持引进国外知名品牌首店。对在本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广州首店的国外知名品牌的企业,对其开设首店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该店项目投资总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英国品牌评估机构“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公布的《全球高档和奢侈品牌价值50强》(Luxury & Premium 50)中的国外品牌持有方;

  (二)门店为本办法有效期内扶持对象在亚洲、中国大陆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第十七条 支持引进本土知名品牌首店。对在本区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广州首店的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对其开设首店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该店项目投资总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零售百强》中的零售业企业或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

  (二)门店为本办法有效期内扶持对象在中国大陆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第十八条 支持引进免税店。对在本区开设免税店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扶持对象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拥有免税执照并在我区开设实体门店且开展免税业务的企业。

  第十九条 支持引进体验店。对在本区开设科技品牌或独角兽企业体验店的,对其开设体验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项目投资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按照该店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扶持对象为体验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该门店为让消费者体验产品的实体门店,以展示最新技术或产品为主且是品牌持有方开设的体验店。  科技品牌体验店另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品牌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英国品牌评估机构“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公布的《全球最有价值的100大科技品牌》(Tech 100);

  (二)该品牌企业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提出申请时该称号仍在有效期内。

  独角兽企业体验店另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该品牌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胡润研究院公布的《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前20强;

  (二)该品牌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长城战略咨询公布的《中国独角兽企业排行榜》前20强。

  第二十条 支持引进中华老字号。对在本区开设中华老字号门店的企业,按照该店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扶持对象为“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评选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名录”中的企业(不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相关企业在本细则第六章“多元住餐”中进行扶持)。

  第二十一条 对成功引进本章国外知名品牌首店、免税店、本土知名品牌首店、体验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按照每引进1家名店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扶持对象为引进名店的购物中心运营方或商业街区运营方。

  第二十二条 本章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价,且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营业面积是指商户的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场、办公场所、仓库等)。申请扶持的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扶持于该名店开设次年兑现。

 

  第五章 品牌宣传

  第二十四条 支持在本区举办国内外知名品牌发布活动。按照场租和展场搭建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本条扶持对象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英国品牌评估组织“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公布的《全球高档和奢侈品牌价值50强》(Luxury & Premium 50)中的品牌持有方;

  (二)扶持对象为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零售百强》中的零售业企业或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

  (三)扶持对象为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英国品牌评估机构“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公布的《全球最有价值的50个服装时尚品牌》(Apparel 50)中的品牌持有方。

  第二十五条 支持在本区举办全国性商业发展论坛、省级以上商业行业协会年会。按照场租和展场搭建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扶持对象为活动主办方。

  申请本条扶持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全国性商业发展论坛的主办方为全国性的组织或协会,论坛主题需为商业发展相关主题;

  (二)省级以上商业行业协会年会的主办方为省级以上的商业行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 支持在本区举办省市主导的直播节、购物节、美食节、时尚大会等活动及对应分会场活动,上述活动开展了夜购、夜食或夜秀促销活动的,按照场租和展场搭建费用总额的30%给予活动承办单位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活动是指省、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主导、组织的活动及对应的分会场活动;

  (二)该活动需包含夜购、夜食或夜秀促销活动(时间范围为18点至次日凌晨6点)。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称场租和展场搭建费用是指活动场租费、展场搭建材料费和人工费、设备物料采购和租赁费。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扶持于该活动举办次年兑现。

 

  第六章 多元住餐

  第二十九条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建且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中五星级、四星级标准的高端酒店,分别给予其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申请酒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酒店开业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且营业地址在本区辖内;

  (二)本条款适用于未获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许可或评定资质的酒店;

  (三)申请酒店应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标准,由区商务部门委托广东酒店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评定工作;

  (四)本条款与《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11号)星级酒店扶持不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条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进行重新装修且装修成本2500万元以上的酒店,按其装修成本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申请酒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装修在一年以内完成;

  (二)开工及竣工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三)酒店在本区辖内实际经营。

  第三十一条 对在本区新建且正式营业的住宿、餐饮连锁品牌首店,按其投资总额30%,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条款所称住宿连锁品牌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在政策有效期内)被纳入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中国酒店集团TOP50报告》的连锁酒店,包括中国连锁酒店豪华品牌规模TOP10排行榜、中国连锁酒店高端品牌规模TOP10排行榜和中国连锁酒店中端品牌规模TOP20排行榜;

  (二)本条款所称餐饮连锁品牌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在政策有效期内)被纳入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美团发布的《中国餐饮加盟榜单TOP100》;或在广州市拥有3家以上门店的餐饮品牌,本区首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门店在政策有效期内开业;

  (四)本条款与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扶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不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二条 鼓励高端餐饮品牌在本区设店经营,按其单个门店装修成本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扶持。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条款所称高端餐饮品牌包括五钻级以上的餐饮店、中华老字号餐饮店、米其林餐厅以及黑珍珠餐厅。

  1.五钻级以上餐饮店:是指本区门店符合《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13391-2009)的相关标准,由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机构评审、统一批复并公示的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级)餐饮店。

  2.中华老字号餐饮店:是指由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认定,并获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名义授予牌匾和证书的企业在本区设立的餐饮门店。依法拥有中华老字号品牌使用权的餐饮门店视同中华老字号餐饮店  3.米其林餐厅: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在政策有效期内),本区门店被收录在米其林公司发布的《米其林指南》中。

  4.黑珍珠餐厅: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在政策有效期内),本区门店入选由美团评选的黑珍珠餐厅名单。

  (二)申请的企业需在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新开设门店并正式开业。区内已有餐饮店经改造升级后,达到上述高端餐饮品牌条件的,视为新开设门店,按其达到高端餐饮品牌条件前的最后一次装修成本给予本条款扶持。在政策有效期内,开设多家门店并符合条件的,可多次申请。

  (三)已获得高端餐饮品牌的投资方或者运营方在本区新设的门店,与高端餐饮品牌为同一品牌的,本区门店无需参评,可直接适用本条款扶持。

  (四)本条款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餐饮连锁品牌首店扶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不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三条 本章所称开业是指门店正式开业,正式开业时间应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本章扶持的酒店开业时间以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餐饮店开业时间以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申请扶持的酒店、餐饮店在提交扶持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本章所称装修成本包括装修设计、项目施工及装修材料(不含软装)的费用,具体金额根据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购买合同及对应发票计算。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本章所称投资总额是指单个门店装修成本,包括装修设计、项目施工以及装修材料(不含软装)的费用,具体金额根据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购买合同及对应发票计算。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第七章 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第三十四条 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参照新加坡经验建设便民社区商业中心。对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且开业率90%以上,计容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上的便民社区商业中心,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10家,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运营方最高5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项目为经城市更新部门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三旧”(旧城、旧厂、旧村)改造项目;

  (二)项目统一经营管理,项目产权不分割出售(不含《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三)计容面积的30%作为基础型商业(邻里生鲜、菜场、大众餐饮、生活超市、银行、通讯、药店、洗衣店、理发店、修理铺、缝补铺、文化用品店等)和公共服务(指为方便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所设置的公益性服务功能,如:社区工作站、民众俱乐部、养老服务中心、少儿托管中心、卫生服务站、邻里图书馆、邻里文体站、养老及日间照料中心等),该部分用房不含政府产业用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四)本条扶持对象为社区商业中心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且该主体承诺该社区商业中心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5年以上;

  (五)社区商业中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开业,扶持对象在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业所需完备证照书面告知区商务部门;

  (六)社区商业中心在正常营业1年内,应实现已开业店铺(不含按照相关规定需移交给有关部门的部分)建筑面积总和占社区商业中心可租赁店铺(不含按照相关规定需移交给有关部门的部分)建筑面积总和的90%以上。

  第三十五条 本章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价,且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计容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载明的计容面积。

  第三十六条 本章扶持项目由区商务部门在本办法有效期满1年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按照计容面积、业态种类等指标进行遴选(遴选标准另行制定),在综合得分达到基础合格的项目中按得分高低择优遴选总共不超过10家社区商业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或组织,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提出兑现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各扶持条款申报流程和兑现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三十八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受理申请方提交的兑现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商务部门,区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商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实质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区商务部门负责本办法资金发放,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仅能申请其中一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五星购物中心”及“中国连锁百强企业运营的新建购物中心”、第三条第二款“优质购物中心”、第五条“品牌首店”、第六条“品牌宣传”适用的扶持对象不受本办法第二条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申请扶持的企业或组织所属行业、统计关系归属以企业或组织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并签章确认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为准。

  本实施细则扶持金额精确至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扶持资金纳入区商务部门年度预算,由区商务部门制定相关的审批流程,并负责资金预算、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或组织基本账户。企业或组织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组织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申请单位或组织如违反承诺或弄虚作假骗取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或经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主动退回扶持资金;拒不退回的,区商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依法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企业或组织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注明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3日。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商务规字〔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