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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3-09-27 关注 

  公开征求关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加快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深度合作,根据《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实施方案》(穗府函〔2019〕43号),以及《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优化提升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制形成《关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集意见时间

  2023年9月26日—2023年10月10日。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一)网页:登录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http://kjj.gz.gov.cn/)进入本通知页面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在下方“评论区”提交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cuiying@gz.gov.cn。

  (三)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4号楼东座415室,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邮编:510030,电话:020-83124035。

  意见反馈需在电子邮件标题、信函信封处注明“《关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反馈”。属个人意见的,应当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属单位意见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信息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26日


  关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意见》,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主要由市场评价技术创新成果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深度合作,根据《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实施方案》(穗府函〔2019〕43 号)及《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优化提升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下简称广州市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卖方(技术供给方)与广州市内企业合作开展的技术开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卖方单位认定为项目承担单位,买方单位认定为项目合作单位,卖方单位主持项目具体实施的负责人认定为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技术创新。

  (二)产学研合作项目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其中卖方应为广州市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买方应为广州市内企业,并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 100 万元及以上。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已通过买方单位的合同验收,实际到位合同金额达 100 万元及以上,实现了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同一研究内容未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和科技资金补助,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符合财政和科技等部门的查重规定。

  (五)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均应未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认定为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与项目认定。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广州科技大脑”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项目审核。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核。

  (三)项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由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7 天。

  (四)项目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将产学研合作项目列入年度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清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发放认定书。

  第五条 项目申报所需附件材料: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合同登记的版本一致。

  (二)项目申报书中应披露项目的标志性成果、成果转化成效以及取得的科技奖励等。

  (三)承担单位盖章的承诺书,承诺同一研究内容未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和科技资金补助。

  (四)技术合同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五)技术合同经费拨付到账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实行承诺制,承担单位对项目申报认定过程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科技局加强项目的公开公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参考《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3〕1 号),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实施惩戒 5 年,取消相关责任主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领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资格。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