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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遴选及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5-05 关注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对择优遴选的每家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如企业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补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相应的差额补助。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遴选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给予研发平台或研发经费的支持和补助,并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对企业在上市、投融资、装备更新、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支持。

  贵州省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遴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持续推动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形成铺天盖地的科技型企业发展格局,打造我省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推动新常态下贵州经济的大力发展,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5〕12号)和《贵州省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和重大创新项目实施办法》(黔科领〔20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是指通过政策资金支持和优质服务,引导科技型企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形成以创新型领军企业为重点,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为主体、科技型种子企业为后备力量的科技型企业集群。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的划分:按照不同的成长阶段,分为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五种类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与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遴选、培育和管理工作,并依托贵州科技资源服务平台,开展组织申报、集中受理、线上遴选和过程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的遴选、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遴选采取省、市(州)联动方式进行。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及审核推荐,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45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且本人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股东之一或企业法人为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科技服务业相关领域,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大学生创业企业培育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大学生创业团队,以大赛获奖项目为依托,注册成立企业,对大赛获奖项目实施转化,先行投入5万元以上并同时开展三个月以上的业务工作。

  (二)由我省经国家科技部认可的具有主发起人资格的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的在本省注册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先行投入5万元以上同时开展三个月以上的业务工作。

  (三)省级众创空间重点推荐的创业团队,注册成立企业,先行投入5万元以上同时开展三个月以上的业务工作。

  (四)先行投入5万元以上同时开展三个月以上的业务工作,且获得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投资支持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五)依托自主研发产品或技术实现上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第七条 科技型种子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且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5%以上。

  (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且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注:即指包括自主研发和自主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四)年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或年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总成本的5%。

  第八条 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注:按照企业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统计)。

  (二)年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额的4%。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注:即指包括自主研发和自主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四)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五)上年度销售额在500万-5000万元,且前三年产品销售额或净利润的年增长率达到20%以上。

  (六)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九条 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40%(注:按照企业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统计)。

  (二)年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三)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标准(主要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1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新产品)。

  (四)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人才团队),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五)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六)上年度产品销售额在5000万—3亿元,且前三年产品销售额或净利润的年增长率达到15%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50%以上;

  (七)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包括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贵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不含)。

  (三)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高新技术产品或技术年销售额1-10亿元的企业,近三年销售额每年增长30%以上,年销售额10-100亿元的企业,近三年销售额每年增长20%以上。

  (五)近三年内未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或有偷税、骗税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且在省工商局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六)属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

  注:由我省经国家科技部认可的具有主发起人资格的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的在本省注册的企业不受以上条件限制,根据企业上年度的销售额情况(500万以下(不含)、500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3亿元(不含)),划分为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注册。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登陆“贵州省科技资源服务网”(以下简称“服务网”)“http://www.gzstrs.org”,进行注册,填写贵州省科技型企业备案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核实。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填报科技型企业备案表的企业进行核实(登录网址:http://www.gzstrs.org/webadmin),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核实通过。

  第十三条 备案。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核实通过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复核备案,备案成功的企业,系统将自动生成科技型企业备案电子证书。

  第十四条 填写贵州省科技型成长企业培育行动计划书。系统对备案成功的企业按照遴选条件进行自动遴选,达到条件的企业在线填报《贵州省科技型成长企业培育行动计划书》,并需同时准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和推荐上报。通过推荐的企业需从系统导出并打印带科技厅水印的计划书纸质版一份(加盖企业及推荐部门公章并附相关附件材料)交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 复核。

  (一)申报“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复核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各企业报送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核查,对通过核查的企业,系统分别颁发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电子证书,并存入科技型成长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库;对核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申报“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的复核

  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择优遴选。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的综合评价情况,择优支持。

  第十七条 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

  (一)申报“大学生创业企业”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

  (2)大学创业者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务审计报告:1.仅通过择优遴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2.财务审计只审计企业先行投入的资金和销售收入;3.成立未满一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时间提供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一年以上未满三年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自主研发产品或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团队需提供大赛组织单位的推荐函(原件)。

  (6)众创空间和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的企业,提供有两个以上投资人签名的点评推荐意见(原件)。

  (二)申报“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 “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电子扫描件及复印件)。

  2.近三年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经在“贵州省科技资源服务网”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三)申报“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近3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专项审计报告(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企业研发经费、技术成果交易额等内容)(原件)。

  3.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认定证书(复印件)。

  5.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正式批文(复印件)。

  6.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转让、许可资金收入凭证(复印件)。

  7.企业鼓励创新、产学研等相关管理文件及资料(复印件)。

  8.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证书(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申报材料中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注意事项及要求:

  1.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单位须是在“贵州省科技资源服务网”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2.申报“科技型种子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要求:成立一年以上未满三年的科技型种子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成立未满一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时间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注:须包含科研经费投入、销售收入总额、营业总成本等审计内容)。

  3.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营业总成本的核算:

  营业总成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4.企业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数据)须真实,对材料(数据)作假企业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公示。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遴选结果在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7天;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由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确定拟入选企业名单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定,并在省政府网站公示7天。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遴选出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发放后补助并授予相应的电子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扶持方式

  1.对择优遴选的每家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如企业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补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相应的差额补助。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遴选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给予研发平台或研发经费的支持和补助,并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对企业在上市、投融资、装备更新、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支持。

  2.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弥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在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和科技服务上的先行投入。

 

  第五章 培育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的遴选遵照“总量控制、竞争择优”原则,并采取“常年备案、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滚动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与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的培育时间从遴选通过当年起计算,培育期为三年。同一阶段的科技型企业三年培育期内不能重复申报。创新型领军培育企业三年培育期满达到培育目标的,列为贵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第二十三条 培育服务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依托“贵州省科技资源服务网” http://www.gzstrs.org整合科技服务资源,采用O2O为各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在上市、投融资、装备更新、技术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管理咨询等方面 “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四条 创新型领军培育企业的管理

  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培育期内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的培育情况按照合同进行考核评估。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贵州省科技资源服务网提交当年的相关考核数据。第一年培育合同考核指标完成量低于80%的,缓拨当年结转的后补助资金;第二年仍低于80%的,报经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已认定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在年度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资格和在三年内所有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与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在申报培育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及科技型企业称号和企业培育资格;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培育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或有偷税、骗税行为的,当年考核评估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成长企业与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企业的相关补助经费使用应符合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相关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获得科技型企业称号或企业培育资格后,如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技型企业称号及企业培育资格:

  (一)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

  (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科技型企业备案标准

  附件:

  贵州省科技型企业备案标准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转让、咨询等服务以及对传统技术改造的企业。

  在贵州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科技型企业:

  1.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或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2.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1%,或企业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产生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8%。  3.贵州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符合以上规模的直接认定为科技型企业。

  3.贵州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符合以上规模的直接认定为科技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