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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重点工作

发表于:2018-05-03 关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重点工作》已经粤港双方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港澳办反映。

   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重点工作

 

  一、跨界基础设施

  1.加快协商港珠澳大桥跨境交通安排等通行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口岸办,珠海市政府,海关广东分署,珠海边检总站,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力争广深港高速铁路工程香港段于2018年建成与内地段接轨通车。(广铁集团,省口岸办)

  3.继续推进莲塘/香园围口岸及其连接路工程建设,力争在2018年建成启用。(深圳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口岸办)

  4.统筹珠三角地区机场空域规划和管理,协同发展、协调推进,以加强珠三角地区整体空域使用效率和空中交通处理能力,提升珠三角地区航班运行效率,促进珠三角地区内各机场共同融合发展,开创互利共赢的格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深圳、珠海市政府)

  5.2017年举办大珠三角地区五大机场联席会议,促进大珠三角地区主要机场交流和合作。(省机场管理集团,深圳、珠海市政府)

  6.为便利珠三角西岸的中转旅客经港珠澳大桥往来香港国际机场,珠海市与港方继续协调落实开设两地机场接驳巴士服务。(珠海市政府)

  7.研究以试点形式开通香港与广东个别城市跨境直升机服务的可行性,以提升珠三角地区跨境运输服务,带动粤港两地更多元化的商贸和其他经济活动。(民航中南管理局)

 

  二、现代服务业

  (一)服务贸易自由化。

  8.广东继续推动CEPA《服务贸易协议》开放措施的落实,深入实施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对香港服务业界的宣传,协助业界用好CEPA下的开放措施。(省港澳办、商务厅)

  (二)金融合作。

  9.鼓励广东企业利用香港投融资平台,为广东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促进粤港企业合作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投资及其他重点项目。(人行广州分行)

  10.支持广东企业在香港成立企业财资中心,加强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业务流动资金管理及汇率风险管理。(人行广州分行)

  11.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各项措施,推进粤港两地在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研究开展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推动广东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等方面合作。(人行广州分行)

  12.推动粤港两地金融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促进粤港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完善非现金支付工具(包括银行卡、电子支票等)跨境使用和清算,便利两地企业跨境业务资金往来。(人行广州分行)

  13.支持粤港两地保险业务创新合作发展,探讨粤港两地保险市场互联、保险产品互通的可行性。争取适度放宽香港保险公司进入广东市场的条件,为广东省居民提供较多元化的保险选择,进一步拓展两地保险市场。(广东保监局)

  14.深化粤港两地资本市场合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广东企业到香港上市、发行人民币债券。共同优化、深化“深港通”机制,积极推动RQFII、QFII、QDII等跨境投资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丰富跨境交易品种,鼓励广东金融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进一步加强两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人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省金融办)

  15.按“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共同争取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放宽香港证券类金融机构进入广东市场的条件,支持更多香港金融机构在广东设立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广东证监局)

  (三)旅游合作。

  16.合作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旅游产品,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邮轮市场,共同开发粤港邮轮旅游“一程多站”路线,加强邮轮旅游宣传推广的合作。(省旅游局,广东海事局)

  17.落实《粤港旅游合作协议》合作项目,包括加强海外联合推广,深化邮轮旅游合作,建立两地旅游市场合作监管机制,鼓励两地旅游业界开展人才培训合作等。(省旅游局)

  18.在符合粤港两地出入境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下,促进两地游艇旅游业的发展,探索推动实现香港游艇在广州南沙通行。(广州市政府,省旅游局、港澳办)

  19.加强旅游交流和旅游信息互通,共同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欺骗和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广“优质诚信香港游”,积极研究扩展“优质诚信香港游”红名单计划,提升两地旅游业整体素质和促进跨境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省旅游局)

  (四)物流、运输与会展合作。

  20.举办“香港海运周”、“亚洲物流及航运会议”、“互联网+亚洲物流会议”等活动,促进粤港两地物流业合作,强化大珠三角地区物流连接能力,共同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省交通运输厅)

  21.继续落实《珠江口区域VTS数据共享合作计划》,加快推动珠江口水域船舶交通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加强船舶航行、进出港口动态及恶劣天气警报等航行安全信息的共享,促进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和畅通高效。(广东海事局,省气象局)

  (五)文化创意合作。

  22.鼓励粤港两地粤语电影业合作,支持港产粤语电影在广东发行。通过举办香港国际影视展、电影交流考察等活动,加强两地电影人才交流合作,促进电影投资合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六)专业服务合作。

  23.香港落实2016年11月推出的“专业服务协进支援计划”,资助香港专业服务业界与广东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专业服务业界的交流项目、推广项目和合作项目。深化专业服务、城市管理和国际化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联合推广香港优质的专业培训服务和设施。(省商务厅、港澳办)

  24.依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构建粤港项目投资和商业争议解决合作机制。鼓励广东企业利用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优势,选择香港作为解决“一带一路”项目投资和商业争议的中立第三地。(省司法厅、法制办、自贸办)

  25.共同研究探讨CEPA框架下法律服务业对港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探讨进一步优化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律师或大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开放措施。(省司法厅)

  26.进一步鼓励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参与法律查明的相关工作,为内地的商事活动提供香港或国际法律查明服务。(省法院,省法制办)

  27.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推动粤港律师共同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省司法厅)

  28.在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争取放宽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的限制,包括争取放宽对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业务合伙人的限制等。(省财政厅)

  29.推动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行创新项目管理模式,争取将前海的专业企业名册和专业人士登记备案制度的安排扩展至南沙和横琴,并在南沙、横琴遴选试点项目引入香港建设模式。争取延续有关建筑专业取得资格互认,以及推出更多优惠开放措施,便利香港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业界在广东注册执业和开业。(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0.鼓励广东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工程时,与香港的建筑和工程企业合作,聘用香港的建筑及相关工程专业人士参与项目的策划、建设和管理及提供顾问服务。(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创新及科技

  31.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战略,制定相关粤港年度创新及科技专项计划。(省科技厅)

  32.粤港两地研究成立粤港创新圈、粤港创新和研发联盟,利用香港在高科技设备进口、科技人才及资金流通等方面优势,促进两地创新及科技方面的合作。(省科技厅)

  33.通过“粤港联合创新领域资助计划”(又称“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继续推动粤港重点科研合作项目,范围包括移动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省科技厅)

  34.粤港两地通过磋商,探索广东省科研经费跨境使用的方式及管理办法,推动香港科研成果在广东产业化。(省科技厅)

  35.支持广东科研人才赴港就业,香港科学园和生产力促进局对包括广东省在内的内地科研人才赴港工作加强“一站式”服务。(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36.鼓励粤港两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合作,组织研究团队,在广东共建联合实验室及研发中心,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研究项目。(省科技厅)

  37.通过粤港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适用于两地的标准和指引,继续推动两地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慧城市等技术和应用,促进两地业界参与国际组织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8.继续举办粤港物联网技术应用高峰论坛等活动,推动物联网、电子商贸、云端运算、RFID技术成果转化等交流合作,支持新兴科技产业在两地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9.促进粤港两地科技人才交流。通过香港科学园和数码港的培育计划,支持香港科技创新企业与内地企业合作。(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40.加强粤港两地科技创新部门交流,探索发展智慧城市的合作空间。继续推进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工作,推广粤港电子签名互认证书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的应用,制订相应的证书管理办法及应用策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贸易投资促进。

  41.粤港共同牵头组织赴“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考察、推介及招商,共同探讨投资合作机遇。(省商务厅)

  42.粤港共同就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模式开展专题研究,广东省组织代表团出席香港举办的“一带一路”高层次主题论坛。(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43.鼓励广东企业利用香港国际商贸中心平台的优势,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业务。积极鼓励两地企业合作建立商品销售网络,共同参与国际投资、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支持两地企业积极参与广东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境外合作园区建设。(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44.联合举办2017粤港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搭建两地政商各界对接交流的平台,深入探讨、共同谋划推进经贸投资、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创业合作等。(省商务厅)

  45.通过境外经贸工作网络,加强粤港两地政府驻海外办事处的信息交流,联合开展投资贸易环境推介和项目服务,助力两地抱团开展“引进来”和“走出去”工作。(省商务厅)

  (二)通关监管。

  46.香港推进发展贸易单一窗口(“单一窗口”)计划,为业界向政府递交出入口货物文件提供“一站式”电子平台,优化清关、报关程序。香港与包括广东在内的内地相关部门探讨“单一窗口”系统连接的可行性。(省口岸办,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知识产权保护。

  47.深化粤港知识产权贸易合作,加强业界研讨交流,推动双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贸易发展,助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签署《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17-2018年)》。(省知识产权局、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版权局,海关广东分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商标局驻广州办事处)

 

  五、优质生活圈

  (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8.落实《2016-2020年粤港环保合作协议》合作项目,继续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推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水环境保护合作等工作。(省环境保护厅)

  49.2017年内公布《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中的《2015年中期回顾研究》及《确立2020年减排目标研究》的结果,总结2015年的减排成果和确定2020年的减排目标。完成粤港澳区域性PM2.5联合研究,推动制订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政策。开展珠三角大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的前期工作,加强空气污染预报技术交流合作和粤港澳珠三角区域空气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合作,继续联合发布区域空气质量资讯。(省环境保护厅)

  50.通过粤港海洋环境管理专题小组机制,建立通报警示系统,协调处理海漂垃圾等海洋环境问题,改善区域海洋环境质量。(省环境保护厅)

  51.推进粤港两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交流合作,包括开展天气气候预报技术、流感及虫媒传染病气候预报和预警技术、城市排水、斜坡安全、近零碳排放示范等领域交流合作,支持两地认证机构开展低碳产品认证交流,提高两地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能力。(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

  52.继续共同推进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鼓励和协助粤港两地港资工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工序,改善两地环境质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53.推动珠江口红树林等滨海湿地保护,加强两地保护区的管理及保育交流,包括深港两地红树林生态系统保护、监测与研究、深圳湾候鸟栖息地保护交流合作。(省林业厅)

  54.举行粤港海洋资源护理专题小组会议,加强生态保护交流合作,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增殖等生态修复工作。深化海洋与渔业联合执法,建立粤港联合打击非法捕捞长效机制。强化流动渔船安全监管,防止渔船造成环境污染。加强渔业资源评估协作及珊瑚普查技术交流,深化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保育工作。加强水产养殖技术交流,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水产养殖环境监测上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及极端天气为水产养殖业带来的风险。(省海洋渔业厅)

  (二)文化交流。

  55.加强粤港两地文化交流合作,举办粤港澳文化合作第十八次会议,选派舞剧《沙湾往事》赴香港演出。发挥香港“超级联系人”优势,共同组织艺术团赴巴林参加中国丝绸之路艺术节演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心相通工作。(省文化厅)

  (三)医疗卫生。

  56.落实《粤港医疗卫生交流合作安排》合作项目,包括设立传染病防控工作组、医疗合作工作组等,推进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医院管理、医疗技术、医护人才培训、医疗服务发展、医疗卫生规划等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7.推进香港居民病历转介试点计划,定期进行转介流程演练,确保病历转介流程运作顺畅。探讨将香港居民病历转介逐步放宽至更多深港两地的医院,并研究开展跨境陆路转运非急救病人服务试点。(省卫生计生委)

  (四)食物安全及检验检疫。

  58.落实《粤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协议》合作事项,包括积极推进广东省食品检验所与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安全中心、化验所的交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骨干培训合作、在食物化验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举办粤港两地食品安全专家会议。(省食安办)

  59.粤港两地就实施《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加强联系,确保供港食物及农产品的稳定、及时和足量供应。两地继续利用现行的联络员制度就除害剂残余超标个案保持沟通,并联合开展跟踪及调查。(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

  (五)社会保障和服务。

  60.加强养老合作,香港继续推行各项便利长者回乡养老的计划,包括“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广东计划”及“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试验计划”。(省民政厅)

  61.鼓励更多香港社会服务机构在CEPA框架下,以独资民办非企业方式在内地开展安老、残疾人士福利等社会服务业务。(省民政厅)

  62.鼓励香港社会福利界加强与内地合作,深化粤港社工的专业培训交流。(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3.继续推动劳动监察政策和执法交流合作,办好粤港劳动监察会议和执法培训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六)治安管理。

  64.继续深化粤港警务合作,通过情报交流打击跨境犯罪、非法越境及走私等活动。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和演练,提升联合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省公安厅)

 

  六、教育、人才和青年合作

  65.香港特区政府推出首批获得“青年发展基金”资助项目,为有志创业的香港青年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更多香港青年善用南沙、前海、横琴等地创业平台。广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港澳办)

  66.通过“青年内地实习资助计划”,安排香港青年到广东企业及机构实习。在2017-2018年度提供更多不同类型的实习岗位,吸引更多年青人参加。(省港澳办)

  67.加强粤港两地青年双向交流,鼓励更多内地青年到香港开展交流,积极开展“青年同心圆计划”等合作发展项目。(团省委,省教育厅、港澳办)

  68.举办主题鲜明的粤港青年实习交流项目,包括合作安排粤港两地学生于2017年暑期到北京故宫博物院及四川卧龙大熊猫保育中心实习,提升对文物保护和自然保育的认识。(团省委)

  69.推进“粤港澳高校联盟”建设,促进学生交流、科技研究等方面的协作发展。(省教育厅、港澳办)

  70.推进两地中小学生交流、教师交流培训等方面合作,增进了解和促进协作关系。(省教育厅)

  71.推进粤港两地姊妹学校交流合作,举办多层次、多元化活动,进一步增进两地学生和老师的互相了解。(省教育厅)

  72.推动粤港两地职业教育培训合作。加强两地职业及培训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鼓励互访考察。继续推行已发展的“一试多证”项目,鼓励香港职业专才教育学生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加强两地职业教育学生和老师的知识、技能和相关资讯交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重点合作区域

  73.推进《粤港共同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合作协议》的合作事项,包括鼓励粤港两地企业进行商业洽谈及开展经贸投资合作和考察、合作举办研讨会和政策说明会、建立联络机制等。(省自贸办、商务厅、港澳办,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

  74.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下,粤港加强沟通和配合,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支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部署要求,合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的建设,共同配合国家做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港澳办)

  75.深港双方根据《关于港深推进落马洲河套地区共同发展的合作备忘录》,共同将落马洲河套地区发展成为“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并支持深圳在深圳河北侧毗邻河套地区建设“深方科创园区”,结合“港深创新及科技园”的发展,构建具有协同效应的“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打造深港合作新平台。(深圳市政府)

 

  八、合作机制

  76.完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发挥深港、穗港、珠港合作机制作用,协调加快推进各领域合作项目进度,研究重点合作项目。(省港澳办,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

  77.发挥粤港发展策略研究小组机制作用,推动两地专家学者围绕粤港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议题开展深入研究,举办相关研讨活动,服务两地政府决策。(省港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