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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3-07-10 关注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20条等文件规定,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制造业10条”)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7年,我区印发实施《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扶持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自《扶持办法》印发以来,对促进区内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平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实施成效显著。

  结合目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任务、现实需求等情况,有必要对《扶持办法》进行优化升级,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范围,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南沙方案》关于“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任务要求,深化我区四链融合政策体系,推动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

  2.《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更好发挥示范作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资函〔2022〕549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270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3〕23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2023〕4号)。

 

  三、主要亮点

  “制造业10条”核心条款共十条,从小升规、产值突破、资金配套、全年稳增长、产业联动发展、工业投资、创新驱动、智能绿色发展、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工业载体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奖励。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二是对产值突破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此项奖励的30%给予企业高管骨干人才,激发干事创业信心。三是对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二)支持企业稳定增长。一是支持企业全年稳定增长。将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0%大幅提高至30%,提高政策对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按照企业当年产值规模和同比增速,按企业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3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二是支持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区内企业联动发展,给予买方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一是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将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最高4%提高至5%,奖励金额由最高80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二是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发展。对落户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连续三年最高200万元的租金补贴。三是给予“单项冠军”支持。对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四是给予专精特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给予政策扶持。五是是鼓励企业绿色化智能化转型。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支持企业提质增效。一是鼓励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对企业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容积率的,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二是鼓励工业载体提质增效。支持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参与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提升,按照工业集聚区每新增1亿元工业产值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支持打造优质产业载体,对获得广州市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扶持的村镇工业集聚区按市扶持金额5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同时,加快产业用房供给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面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进驻企业,产业用房租金不超过25元每月每平方米。

 

  四、实施日期

  “制造业1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