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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名校硏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表于:2018-11-01 关注  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东莞市名校硏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东科〔2018〕231号

  2018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东莞市研究生培养(实践)扶持力度,提高东莞市人オ整体层次,推动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补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来莞进行专业实践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生活补贴,报销往返高校、科研院所与东莞之间交通费,以及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莞设立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是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东莞市财政局是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的监督部门;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是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标准:

  (一)在东莞市内企业进行培养(实践)的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500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月,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为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月,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为3万元。

  (二)在东莞市内新型研发机构(平台)或其他事业单位进行培养(实践)的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月,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为4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月,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为2万元。

  (三)学校往返东莞之间交通费补助标准:

  研究生来莞培养(实践)补助资金中设交通费补助,凭据报销。按规定交通费可报销票种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以及汽车票,其他交通工具不在报销范围内,且一年内只能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就读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须与东莞市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意向书、共建基地协议书,或申请人与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所在院系、实践单位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四方协议书;

  (二)申请人所读专业以理工科类为主(含农学类、在东莞市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实践)的医学类专业的研究生),在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实践)的研究生可适当放宽至与该机构研发方向匹配的专业类别;

  (三)申请人来莞培养(实践)必须连续满三个月(经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确认的报到日始至签离日止);

  (四)申请人在莞培养(实践)期间无严重违法乱纪或违反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等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交到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二)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拟定补助拨付名单与明细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定;

  (三)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定补助拨付名单与明细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第七条 交通费报销流程:

  申请人填报《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申请表》中关于交通费的报销申请,并提供往返交通报销票据到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经核査后,由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直接报销交通费。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每年按季度申请,逾期未申请,补助申请可顺延至下一季度,顺延期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

  第九条 在莞进行培养(实践)的研究生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东莞市财政有关研究生培养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

 

  第三章 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补助

  第十条 支持具有研究生培养职能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东莞市设立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是指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莞设立的法人机构单位或与东莞市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平台),以及其委托的在莞注册且具有学历教育培训资质的法人机构单位。东莞市财政对该机构在莞开展研究生培养(实践)工作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补助标准:

  (一)高校院所的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每组织一名全日制研究生来莞进行专业实践,按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机构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月,每人累计金额不超过2万。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组织来莞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必须符合补助资金申请条件。

  (二)高校院所的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若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每争取一个研究生指标来莞进行联合培养,按每人每月2000元给予机构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月,每人累计金额不超过4万,学生资格以高校院所颁发的录取通知书或当年招生简章等为准

  (三)原则上每年累计给予每个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的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年给予所有培育管理机构的补助资金总额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统筹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需承担研究生在莞培养(实践)期间的安全、考勤等管理工作,协调硏究生在莞期间的学习、生活、交流、补助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枃补助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所依托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必须与东莞市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意向书或共建基地协议书;

  (二)申请单位必须经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备案;

  (三)申请单位必须为每20名实践研究生至少安排1名专职人员;

  (四)申请单位组织来莞培养(实践)的研究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或违反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等行为的,该名研究生不纳入机构补助核算。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枃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写《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建设补助经费申请表》及《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枃培养研究生明细表》,加盖公章,并提交到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

  (二)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拟定补助拨付名单与明细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定;

  (三)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定补助拨付名单与明细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补助资金按年度发放,每年年初受理上一年度的补助资金申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在莞培养(实践)期间研究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或不服从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享受补助资金资格,并取消该管理机构管理该研究生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和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研究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其往后申请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的资格;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已发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二)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有东莞市科学技术局附则解释,补助资金具体申请时间和申请材料清单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补助经费申请表

  3.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培养(实践)研究生明细表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