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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22-12-02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南沙新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2022年12月2日

 

  广州南沙新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南沙新区科技创新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2015〕210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科创母基金的申报、审批、投资、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母基金是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母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类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力南沙打造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

  第三条 科创母基金的对外投资主体是广州南沙区科工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科创母基金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所需资金在区财政经费中安排,科创母基金规模视年度预算安排和实际运作情况可予以调整。科创母基金也可接受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

  第四条 科创母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为科创母基金的重大事项最终决策机构。

  第五条 科创母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科创母基金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股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科创母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六条 科创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决策委员会作为科创母基金的最终决策机构,由分管科技的区领导担任主任,区科技部门、发改部门、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招商部门、金融部门及广州南沙科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各委派一名领导担任成员,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通过。

  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等科创母基金运作管理和评估考核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科创母基金投资和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审议科创母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运营报告;

  (四)审议科创母基金暂未投资资金管理等工作;

  (五)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

  (二)编制科创母基金年度预算与年度决算;

  (三)拟定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等科创母基金运作管理的相关制度,并报决策委员会审定;

  (四)监督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科创母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五)执行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对子基金及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协议谈判,按程序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本;

  (二)代表科创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科创母基金投后管理职责,监督子基金投向;

  (三)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相关重大情况;

  (四)决策委员会授权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南沙区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科创母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科创母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选定托管银行的条件及具体要求,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与政府部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银行优先考虑。

 

  第三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科创母基金由区科技部门依法遴选受托管理机构对科创母基金进行管理,并由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科创母基金进行管理。区科技部门根据科创母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委托管理资金额度,可视年度运行情况,对委托管理资金额度予以调整。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期限原则为10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区科技部门可做调整。

  第十三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在科创母基金中提取。管理费采用当年预提、次年清算的方式支付,按考核优秀等次预提当年30%的管理费。区科技部门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以该年度未退出的子基金投资额为基数,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一)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科创母基金实际出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按1.2%、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1%、超过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0.8%予以支付。

  (二)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科创母基金出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按1%、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0.8%、超过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0.6%予以支付。

  (三)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约定解除合同并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科创母基金重点投资于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海洋经济、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业等南沙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项目应聚焦子基金申报的产业领域,在该领域投资规模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在南沙区注册。

  第十七条 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运作。

  第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并购基金除外),不得再投资于其他基金。

  第十九条 科创母基金投资天使类子基金和创投类子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对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科创母基金最高出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对于行业排名前10名的机构(具体参考清科集团、投中集团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近三年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等相关行业排名)所申报的子基金,可适当放宽科创母基金出资规模上限。

  天使类子基金应100%投资于天使类项目(天使子基金后续追加投资的项目除外)。天使子基金投资的天使类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的投资应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本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10年);

  (二)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

  (三)主要在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等南沙区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第二十条 区级科创母基金支持市、区形成科创母基金(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联动机制,对市科创母基金(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优先纳入子基金支持范围。各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60%,且区科创母基金出资金额不超过市科创母基金出资金额。

  第二十一条 天使类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投资期内,天使类子基金可对其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对已经投资的超出天使类项目标准的项目再次投资的行为),用于追加投资的额度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5%,追加投资后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创投类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于南沙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科创母基金出资额的1.5倍,天使类子基金可放宽至不低于科创母基金出资额的1.2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南沙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

  (一)直接投资注册地为南沙区的企业;

  (二)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广州市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南沙区并实际运营(承诺五年内不得搬离南沙区),或被南沙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

  (三)子基金投资的南沙区以外的被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南沙区已有企业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纳入返投计算范围,且以子基金对其投资金额为限;

  (四)子基金投资的南沙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或研发基地落户南沙区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纳入返投计算范围,且以子基金对其投资金额为限(承诺五年内不得搬离南沙区);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实际出资管理的其他基金或以自有资金新增投资符合上述情形的,亦可纳入返投计算范围内;

  (六)其他经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为投资南沙区企业的。

  其中,上述第(二)种情形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子基金投资于南沙区企业的投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从子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科创母基金出资部分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科创母基金对该子基金实缴金额的2.5%,具体标准在科创母基金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科创母基金账户中暂未投资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暂未投资的资金依据决策委员会授权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创母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所投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包括二级市场交易退出、大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通过契约化方式约定,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完成科创母基金返投要求后,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科创母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科创母基金份额的权利。科创母基金可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在科创母基金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分红后,可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科创母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科创母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科创母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科创母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科创母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科创母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天使类子基金投资于在南沙区注册的企业,在天使类子基金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满足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要求,科创母基金对投资于南沙地区项目所得的超额收益予以让利,但不得承诺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所指超额收益系子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与基准收益之差,其中,基准收益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予以约定)。

  第三十条 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三十一条 科创母基金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以下机构可作为子基金的申报机构: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

  1. 企业应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

  2.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4. 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 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3支(含)以上基金的经验或3个(含)以上项目成功案例;

  6. 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出资人资金。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机构:

  1. 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 净资产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 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 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 至少拥有1名具备5年以上和2名具备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

  (三)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机构,可以其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进行申报,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申报。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应新设子基金,但子基金申报机构的已设基金满足以下条件且满足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子基金申报机构可不再新设子基金。科创母基金可以该已设基金已实缴数为基础,依法依规进行配资。

  (一)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至科创母基金受理申请之日止);

  (二)投资项目数不多于5个(截至科创母基金受理申请之日止)。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申报机构以其在境内设立的适格主体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早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除应符合上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项目(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有3个(含)以上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天使类子基金,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创投类子基金,案例可为中后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有3个(含)以上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天使类子基金,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创投类子基金,案例可为中后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的,该单位最近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协助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的,最近三年内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第七章 申报程序

  第三十五条 科创母基金按照以下程序从申报机构中甄选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及组建子基金:

  (一)公开征集。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研究制订并面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结合申报情况进行预审立项;

  (二)尽职调查。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及申报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如子基金已获市科创母基金合作设立的,且子基金获市科创母基金方案审定后未超过一年(以市科创母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算起),可直接采纳市科创母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免除重复尽职调查;

  (三)拟定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尽职调查结果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方案建议,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四)社会公示。经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将科创母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五)审议决策。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将科创母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及意向出资方案提交决策委员会审定;

  (六)签署协议。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决策委员会最终审议决策的结果按照内部程序,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七)资金拨付。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并根据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完成出资;

  (八)投后管理。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投后管理,确保子基金按要求进行投资;

  (九)退出回收。科创母基金从子基金退出时,科创母基金从子基金收回的投资及其他收益,用于科创母基金的再投入和相关奖励,滚动发展,不得用于超出科创母基金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科创母基金申报方案由子基金申请机构负责提交。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政府引导基金除外);申请科创母基金增资的子基金需满足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科创母基金对已参股子基金的增资不受该条款时间限制,但应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科创母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及同意科创母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不低于1%。

  第三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三十九条 科创母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者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子基金,对于在此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机构(具体参考清科、投中及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所管理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第四十条 子基金资产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在南沙分支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选择。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银行托管报告。托管银行需要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第四十一条 科创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其他非政府引导基金类社会资本出资人完成出资后,予以同比例末位出资到位。政府引导基金类资金按协议约定或各方协商一致出资。若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约定的期限内,社会资本出资人当期总体出资到位率不足80%,则科创母基金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四十二条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科创母基金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应当约定,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或观察员列席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但不参与子基金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仅在所参与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经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否决权的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前述一票否决权的,可约定其他监督性条款。

  第四十五条 科创母基金应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子基金投资未按照本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执行的,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责成该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要求该基金暂停投资。对整改合格的子基金,可恢复其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子基金,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子基金启动清算程序,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科创母基金应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创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科创母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因科创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在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中约定子基金投资于南沙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未能达到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或其他救济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科创母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科创母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受托管理机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停止出资、行业谴责、强制退出、启动清算等措施,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被受托管理机构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自该等行为或情形发生之日起,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申请机构皆不得向科创母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对严格遵照本办法和带来良好回报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置加分项,优先通过下一期科创母基金的配资审批工作。

  第四十九条 自子基金设立方案完成科创母基金投资决策后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仍未与科创母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科创母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自行失效,不予延期,子基金申请机构可另行申请。

  第五十条 子基金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在每年5月前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对科创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财政支出的绩效做好评价,配合区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立科创母基金定期报告制度,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科创母基金运营情况。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科创母基金的报告内容予以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科创母基金的资金拨付、投资退出等情况;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及返投情况;

  (四)编制并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

  (五)其他可能影响子基金运营的重大情况。

  第五十三条 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在子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时,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科创母基金运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相关问题和隐患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创母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科创母基金不干预子基金及其所投项目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子基金所投项目的监督管理由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 建立科创母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受托管理机构责任;科创母基金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科创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五十七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科创母基金承担亏损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内容,适用《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穗南开科工信〔2019〕1号)、《广州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穗南开科〔202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的投资方案或已签署的协议仍按原有的政策文件和协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