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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促进合作示范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23-06-26 关注 

  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合作示范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大宗商品贸易稳健发展,加快推动合作示范区建设,推动海珠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海珠区促进合作示范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5日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合作示范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结合省、市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和推动商贸业加快发展工作要求,促进我区大宗商品贸易稳健发展,加快推动合作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合作示范区由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认定,并与合作示范区运营方(或引荐单位)商定具体合作协议,经征求区相关部门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意见扶持的对象为批发业企业及其引荐单位,批发业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意见实施后新迁入合作示范区内从事商贸活动,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及依法纳统,在合作示范区内有固定办公地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诚信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行业分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大类代码51;

  (三)须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知悉,并遵守相关扶持政策的规定。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四条 对本意见实施后新迁入合作示范区,年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年销售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照其在本区经营情况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连续3年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

  第五条 对本意见实施后,引进经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迁入合作示范区的引荐单位,按照被引进企业在本区经营情况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引荐单位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六条 引荐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引进企业过程中向本区提供真实的企业投资意向、协助本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企业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且在近3年有2次以上成功引进企业案例的国内外各类社会专业机构;或在引进企业过程中向本区提供真实的企业投资意向、协助本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企业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的本区企业(不含上述社会专业机构),且该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被引进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10%。

  (二)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资金拨款机构及区属国有企业不属于本意见的奖励对象。

  (三)本条所称引进企业是指引导企业以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方式在合作示范区从事经济活动,其中,被引进企业是房地产建设单一项目企业除外。被引进企业的主导产业应当符合本区以及合作示范区重点倡导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第七条 预申报

  引荐单位在引入企业洽谈期间,持资质申请表、投资者签署的有效期内的委托书、预申报表格,在被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或变更之日的15个自然日以前,向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预申报。预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申报指南的要求为准。

  本意见实施后15个自然日以内的被引进企业在合作示范区从事经济活动的,可不受预申报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预申报确认

  (一)若预申报截止前仅1个申报主体对被引进企业提出预申报申请且材料齐备时,认定该预申报有效。

  (二)若预申报截止出现2个或以上申报主体对同一被引进企业提出预申报申请且材料齐备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 由申报主体进行协商确认资金奖励比例,并共同出具说明报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 若申报主体在7个自然日以内协商不成,将对被引进企业确认的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第九条 给予同一对象的扶持总额,不超过其计算贡献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新迁入企业不超过本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鼓励企业将在我区获得的本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奖励资金总额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管理团队或骨干人员补助。

  第十条 本意见规定的奖励申报由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公布申报指南,组织审查申报材料并审定扶持名单,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相关企业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合作示范区外在海珠区开展经济活动的批发业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者具有其它重大意义,报请区政府同意可参照适用本意见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政府部门规定各区配套或负担资金政策以及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依法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不低于”,不包括本数。对于广州市内跨区迁移至海珠区的企业,其经济贡献扶持需扣除迁出区预算划转基数再进行扶持。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但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企业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申请扶持资金,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但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意见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有效期届满或者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意见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本意见由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