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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发表于:2014-10-29 关注 

  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和“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属于文化和旅游领域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基地,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落实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用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各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文化和旅游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实行科研与市场协同衔接的运行机制,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明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主体的权责。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发展,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承担相关科研任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及决策支撑等工作。对运行良好、成绩显著、效能突出的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产业支持项目和人才计划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推进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文化和旅游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提出对技术创新中心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二) 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三) 统筹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对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审核技术创新中心的调整方案,协助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制定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措施,将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确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 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提供相应的

  机制、人员、资金、场地、设施、技术等方面支持保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 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组建专家委员会,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 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可根据工作基础和发展需要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在文化和旅游部指导下直接开展相关的申报、建设、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文化和旅游行业需要,开展本领域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

  (二) 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为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解决方案。

  (三)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五) 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六) 加强与其他类型科技创新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七) 按要求进行重大事项报告或报批,完成年度报告,配合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十条 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依托单位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其他单位。

  (二) 依托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方面优势明显,拥有坚实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基础,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和成功案例,高水平、在行业内影响力大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人员结构配置合理、研发能力强的技术团队。

  (三) 依托单位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优良的科研资产及筹措资金的信誉和能力,近三年无亏损,无重大法律纠纷,能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良好的研发条件和产业化装备、基地等保障条件。

  (四)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及科技创新工作总体布局,聚焦关键技术领域,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化需求,在依托单位组织下建设“产学研用”相结合协同合作的技术创新平台。

  (五) 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产业化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程序:

  (一) 申报:具备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依托单位,可提出申请并填写《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文化和旅游部内司局可推荐其业务领域相关的创新中心,符合条件的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

  (二) 审查并确定名单:文化和旅游部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分为合法性审查、材料评审、现场实勘和综合论证4个阶段。审查内容包括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协同创新机制、技术创新能力、保障条件等。

  文化和旅游部依据审查结果,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经公示后确定开展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名单。

  (三) 建设:依托单位应根据《申报书》中明确的方案制定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专家论证后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开展建设,建设期不超过1年。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依据管理关系经依托单位、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文化和旅游部。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应提前2个月申请延长建设期限,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申请仅限1次,期限不超1年。逾期不提交验收、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建设。

  (四) 验收:文化和旅游部组织进行验收,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整改和未通过,通过的由文化和旅游部确定为技术创新中心;整改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

  请;未通过的终止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以企业为核心,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由依托单位作为技术创新中心的第一责任主体,并形成共同组建协议,明确各个单位的权利和责任。鼓励地方政府、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原则上不支持单一类型单位联合申报。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成果转化能力,原则上应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产业化方面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鼓励技术创新中心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探索董事会、理事会等管理组织模式。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合作企业可从成果转化过程起始阶段提前参与。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有关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及保密事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变更名称、注册地、调整创新方向和定位、发生组织人员重大调整、以技术创新中心名义举办特别重大活动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审定。变更名称或者调整研究方向的,应当先经专家委员会论证。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工作报告及考核结果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创新中心本年度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提供必要的数据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技术创新中心定期开展评估,一般以3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经申请可给予1年整改期。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技术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 不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的管理;

  (二) 不参加评估,或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三) 依托单位要求撤销技术创新中心;

  (四) 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 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六) 其他文化和旅游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其中,×××为技术创新中心研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