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已废止)

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已废止)

发表于:2021-09-03 关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工信技改函〔202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规定,为规范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投资奖励资金由地级以上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奖励额度的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经地级以上市政府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地级以上市政府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须符合投资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可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完成的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政府围绕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使用范围,将投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应结合当地财政资金政策和管理相应规定,进一步细化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地区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投资奖励资金测算申报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投资奖励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投资奖励资金评审测算和支持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复核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金额,编制投资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制订全省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组织公示、下达和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投资奖励资金监督检查,按规定做好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投资奖励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省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九条 省统计局负责复核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完成的纳入投资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地级以上市统计局负责依据省统计局《投资领域统计工作规范化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完成的纳入投资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投资奖励资金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统筹本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上报、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测算项目评审遴选,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相应规定对支持项目进行评审、实施、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政府指定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根据各地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已纳入统计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省财政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第十二条 测算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测算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已按规定纳入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且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相应期间纳入统计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二)测算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三)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制造业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完成总投资须10亿元以上;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制造业项目立项和“十四五 ”期间完成总投资须5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地发生变更的,按项目最终实际建设地申报条件和标准执行。

  (四)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方式及期限: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省财政按其申报期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

  第十四条 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格式见附件)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政策实施期满后根据测算项目的“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账管理的测算项目所获取的投资奖励资金,省财政予以清算收回,具体清算办法由其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投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资金使用主要范围如下: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

  (二)投资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

  (三)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投资奖励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奖励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6月底前发文通知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开展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有关工作,地级以上市政府依据省有关要求组织评审遴选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等工作,按规定程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将不安排预算。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围绕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提前做好组织评审遴选支持项目的相关准备工作。支持项目要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避免“小、散、杂”。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收到地级以上市政府上报的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情况后,由省统计局核实地级以上市符合条件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统计局核实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规定复核地级以上市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金额,结合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编制投资奖励资金预算。以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核算的奖励额度仅作为编制预算的参考,不等同于最终安排的资金额度;省将根据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确定最终的资金安排额度。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规定评审遴选支持项目,结合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预算额度,编制支持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将支持项目清单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要求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地级以上市政府报送的支持项目清单等,编制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项目计划,结合绩效目标审核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在规定时限内下达本地市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同时将本地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投资奖励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投资奖励资金实行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投资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投资奖励资金省级及地市分配程序及结果。

  (四)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政府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全省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制订并上报本地的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支持项目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直部门财政预算安排“四挂钩”办法》等规定,将投资奖励资金预算安排与项目入库、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意见指标挂钩。

  第二十九条 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