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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后补助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1-11-25 关注 

四川省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0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和《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等文件精神,设立并实施四川省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后补助。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财政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四川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及建设发展予以事后补助。

  第三条 科技厅负责组织四川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考核评估,并根据结果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四条 后补助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由四川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安排直接用于自身科研活动等,主要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等。

  第五条 后补助不得开支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各级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后补助中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 后补助按照新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补助、建设2年以上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后补助两类管理,经费均一次性拨付,支持如下:

  (一)新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性支持30万元/个。

  (二)备案2年以上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比例合计不超过考核总数的50%。后补助额度主要依据机构的总投入及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规模及产出情况等。

  (三)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单次补助可达到500万元。

  第七条 对于绩效评估为合格和不合格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不予后补助支持。无故未参加绩效评估或中途退出绩效评估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评估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支持:

  (一)发布通知。科技厅面向社会发布通知,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二)科技厅根据正式备案文件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形成后补助支持建议。

  (三)建设2年以上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厅组织开展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和现场考核情况,形成后补助支持建议。

  (四)结果公示。科技厅将后补助支持建议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理。

  (五)实施补助。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补助建议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后补助,后补助项目支持不签订任务合同书,不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后补助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科技厅定期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补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补助实施管理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