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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发表于:2021-10-29 关注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

  穗越市监规字〔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越秀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越秀区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越秀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第三条 积极参与实施越秀区标准化战略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越秀区财政安排,纳入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五条 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实施标准化战略相关项目。

  第六条 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章 资助条件、范围、项目、额度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越秀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越秀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发展。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越秀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提升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越秀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第八条 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项目及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相应类别一次性资助6万、4万、2万元。

  (二)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按相应类别资助8万、5万、4万、3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8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5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3万元。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每项资助2000元。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总额不得超过8万元。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否则,按财政预算安排总额除以当年应资助总额的百分比乘以该单位应资助金额对资助单位实施资助。

  第九条 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以下依据对申请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认定:

  (一)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认定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前三的单位。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立项、验收合格的文件。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认定依据: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第四章 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每年度,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后开始资助申报。申请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在项目完成或项目获批2年内书面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提出视为放弃申请。其中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时限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各单位申报材料,并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审核,经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向获资助单位通报资助情况,由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支付至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资助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基本材料

  1.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场核对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

  (二)根据申报的项目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均需提交经申报资助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受理单位进行核对)

  1.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项目申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2.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发布正式文本;

  3.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申报:示范(试点)建设批准立项、验收评定或通过项目目标评审的有效文件;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资助申报:

  (一)申报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申报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申报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同时符合同一项目资助申报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协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越秀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资金资助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采用国际标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