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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06-01 关注 

荔市监规〔2021〕1号

关于印发《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通过区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附件: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        

(联系人:施惠薇,王波源,联系电话:81599227)


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荔湾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资金安排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单位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积极参与实施荔湾区标准化战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条件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绩效目标、分年度资金需求进行项目的申报,按程序审核后纳入财政项目库目,并按需编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局根据计划统筹安排专款,按程序进行拨付。

   第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资助项目、组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专项资金到账后,接受资助的单位应按要求完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助原则、范围、额度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之一: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提升我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我区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四)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项目、额度:

   (一)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的,分别资助10万、6万、5万、4万元,主导团体标准制定的,资助3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的,分别资助4万、3万、2万、1万元。

   (二)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8万、6万、4万元。

   (三)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包括复审项目),并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每项资助2000元。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一次性资助2万元;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九条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资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2万元。

   第十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以下依据对申请标准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认定:

   (一)标准制修订认定依据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前言”中的排序处于前三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标准制修订的证明。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标准“前言”中的排序处于第四及以后的单位。

   主导团体标准制定认定依据:在全国或广东省统一的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标准文本。标准“前言”中排序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单位;其他为参与制定的单位。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立项、验收合格的文件。

   (四)釆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定依据:“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的认定依据: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资助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每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获批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年度申报工作。申请单位以自愿为原则,根据第二款规定的各项目完成时间,在项目完成2年内书面提出资助申请,申请时限内未提出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时限以标准发布之日起算,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项目以标准化组织批准成立之日起算,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以项目完成验收之日起算,釆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以证书签发之日起算,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单位创建项目以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在截止申报后统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确认拟资助的单位和项目,经公示5个工作日,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审定,由区财政局按程序规定集中支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申报资助单位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一)基本资料

   1.《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标准发布正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证明材料;

   2.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项目申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3.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验收评定或通过项目目标评审的有效文件;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项目申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5.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项目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级认定证书。

   以上材料均应提交经申报资助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份,并提交原件供受理单位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资助申报:

   (一)标准化项目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的;

   (二)标准化项目不属于本法第八条规定的资助范围的;

   (三)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的;

   (四)已获得区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或奖励的。

   第十七条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同时符合同一项目资助申报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协商,推选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如果审核确定的应资助总额超过当年财政预算总额,按申报单位应资助金额占应资助总额的比例实施一次性资助,差额不再补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不接受检查监督和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单位,追缴资助资金,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区属企事业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区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获资助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绩效自评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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