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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增城区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等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1-01-26 关注 

关于征求《增城区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等意见的公告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区全社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促进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我局起草了《增城区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就该文件具体内容及其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等事宜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2月4日前通过来函或电子邮件或线上留言反馈至我局,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

  联系人:曾丹

  联系电话:020-82752115

  电子邮箱:kj82752115@163.com

  地址:增城区荔湖街惠民路1号行政中心4号楼225室


    广州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增城区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我区全社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促进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原则

  研发经费投入补助以全面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等研发活动单位开展研发活动,鼓励其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确保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高于(含)100万元的企业、科研机构。


  三、补助依据

  对不同类型的单位上一年度研发费支出额度的计算依据为:

  (一)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的单位,以企业纳税申报表子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5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作为补助计算依据。

  (二)纳入科技统计调查名录的科研机构,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中“R&D 经费”报表的“R&D 经费内部支出(代码RD200)”作为补助计算依据。

  (三)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税前加计扣除数据的纳统企业,可以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补助计算依据,且只能申报研发费增长奖励。


  四、补助标准

  (一)研发费基础奖励

  以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的研发费支出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500万元。

  其中符合《增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增府办规〔2020〕13号)的企业,按照《增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执行。

  符合《增城区促进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增府办规〔2020〕14号)的企业,按照《增城区促进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执行。

  (二)研发费增长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额外奖励,具体为:

  研发费相比前一年度增长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研发活动单位,额外奖励30万元;

  研发费相比前一年度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研发活动单位,额外奖励60万元;

  研发费相比前一年度增长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研发活动单位,额外奖励100万元。

  研发费相比前一年度增长1亿元(含)以上的研发活动单位,额外奖励200万元。


  五、补助方式和资金使用方向

  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

  获得补助的单位须在研发投入补助资金中安排30%对单位完善、落实研发制度和研发财务支出制度以及完成研发费申报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最高50万元。


  六、经费来源

  研发经费投入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七、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

  区科工商信局对申报单位的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核定补助经费。

  (三)公示

  区科工商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名单。


  八、工作分工

  (一)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研发经费补助工作的申报、审核、汇总及公示等相关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将所需经费编入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研发经费补助经费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经费拨付工作。

  (三)增城税务局负责提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资料。


  九、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经费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通过虚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区科工商信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单位未来5年申报区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5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获补助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科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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