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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培育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0-10-22 关注 

增农规字〔20203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增城区培育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培育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1021



增城区培育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2020年广州市都市现代农业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函〔202032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经由上级有关部门和增城区政府确认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分别对应由中央、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四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增城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特种养殖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产品质量安全、辐射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增城区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五条 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增城区范围内;

       (三)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特种养殖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五)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未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

       第八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丧失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已经享有资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一年内,因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近三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近四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近五年内,因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六)不配合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的、逾期不提交资料的;

       (七)其它应当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行为的。

       本条第(二)至(六)规定的期限,均从当年开展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

       第九条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农业科技服务型;其他涉农产业型5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表12

       第十条 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表3);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材料;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材料(企业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材料;

       (七)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八)农业投入品采购与领用台账、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农产品生产台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台账、农产品销售台账;

       (九)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区级农业龙头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各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镇街名义,正式行文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2.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认定。

       1.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3.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增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未享受上级贴息补贴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建等需要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进行补贴。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并相应享受各级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广州市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农业龙头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对获得国家、省新品种审定并取得审定证书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分别给予1:1资金奖励,同一项目奖励总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每个农业龙头企业每年获得的区科技项目配套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十九条 未享受扶持政策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加工类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入45%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每个农业龙头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流转土地扩大生产规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由区财政按照500/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每月、季度、年度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参照本办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监测结果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各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不影响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信息变更,该企业继续享有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扶持内容中与本区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同一扶持对象涉及增城区其他同类扶持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其中涉及的具体扶持内容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广州市增城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增农字〔2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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