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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纳税申报,会计别给自己惹麻烦,纳税申报这4个常识要记牢

发表于:2020-10-15 关注 

      10月份大征期纳税申报已经开始,一般纳税人申报、小规模企业申报、个体工商户季度申报;增值税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等。会计在完成纳税申报的时候,注意下面这4个常识问题。

      1、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申报环境保护税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先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集完成后,系统会产生环境保护税申报表,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一般应选择《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附表按季进行申报。如有减免税,还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三季度预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三季度怎么纳税申报?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三季度的总体销售额未超30万元,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怎么操作?

      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后,主税已申报信息自动带入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完成所有申报表填报后,实现七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

      4、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缴个人所得税吗?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