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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支持和鼓励非国有产权经营用房业主疫情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0-05-06 关注 

顺义区支持和鼓励非国有产权经营用房业主疫情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支持和鼓励非国有产权经营用房业主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为从事生产、办公、商务(不含商业综合体)经营活动的驻区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的非国有产权经营用房业主。其所出租的经营用房在申请政策支持之日前不在违法建设卫星遥感监测范围内或不在属地违法建设台账范围内,需建筑手续齐全,已取得竣工备案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属地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

  第三条 业主所减免房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区注册纳税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中小微企业;2.不在市区两级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内;3.不在疏解整治范围内;4.与业主无法律上所认定的关联关系,且为非转租中介,并在租赁场所实地生产经营办公;5.按照区政府要求开复工或依照防疫规定停产且不裁员、少裁员;6.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防疫工作,落实防疫措施不到位,对阻断疫情不积极不作为甚至造成聚集性疫情。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

  第三章 减免政策

  第四条 从2020年2月1日起至本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后三个月内,按照实际减免租金额的40%予以专项支持。已享受顺义区其他房租补贴政策的载体不再重复享受。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区投资促进中心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各支持对象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载体建筑手续复印件、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减免房租的附加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收付款凭证复印件、承诺书等)。

  第六条 由各属地负责对支持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区投资促进中心。

  第七条 由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规自分局等相关部门对初审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区投资促进中心上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第八条 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投资促进中心按照文件要求兑现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政策申请期限:以区投资促进中心在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条 政策减免期限:2020年2月1日开始,至本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后三个月以内。本细则由顺义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