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04-12 关注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科规字〔2019〕1号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字〔2018〕1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4月12日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实施细则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从获得奖励的本年起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章 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第五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规模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确定。

  第六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承担50%,银行承担50%(纳入上级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参照第七条),单个企业贷款项目获得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七条 对纳入上级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科技企业首贷出现坏账,由省、市、区共担风险的,按照省、市、区的顺序进行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省市区三级累计最高不超过90%。

  第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

  2.确定科技信贷风险池重点支持领域和发布项目指南,监督审核风险池资金贷款项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

  3.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科技信贷风险池的支出使用、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损失核销。

  4.负责指导开展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运作管理。

  5.负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配套的申请。

  (二)区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区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预算安排。

  2.对本区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九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区内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管理运作,该机构应熟悉企业贷款尽职调查及贷后管理,拥有熟悉贷款风险处置及追偿的专业人员及法务人员,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选定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托管理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在银行设立风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负责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科技信贷风险池安全、完整。

  (三)提出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申请,核查支持对象资格条件,会同合作银行开展科技企业尽职调查,办理科技贷款项目手续。

  (五)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对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贷后跟踪工作,负责办理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代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第十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区科技主管部门预算,直接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按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规模的5‰或经双方商议决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拨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绩效管理费按银行实际发放信贷额的1.5‰计算,经考核确认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给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三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列入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备选企业库:

  (一)属于以下类型的企业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经科技部门人才项目扶持过的企业;

  3.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已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二)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和广州科技管理信用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已纳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备选企业库的企业,在符合上述第八第十二条的基础上,可申请纳入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备选企业库。

  第十四条 申请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的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论证,择优选定,并向社会公示。合作银行享受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与有效期限,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确认,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设有分支机构,服务效率高,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支行或专门机构;为了切实支持区内科技型企业发展。

  (二)对本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超过50%的,方可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质押、无担保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第十八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年度放贷总额视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及当年资金池规模而定,由受托管理机构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九条 进入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贷款项目,按照“自主选择、银行审贷、政府确认”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自主选择。纳入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企业与合风险池合作银行双向自主选择。

  (二)银行审贷。由合作银行自行对企业进行信贷调查,确认同意贷款后,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信贷方案及放贷批复等资料。

  (三)政府确认。受托管理机构对企业资质、信用进行核查、对合作银行报送的信贷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核实,通过后向企业和合作银行出具《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确认书》,并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四)贷款发放。合作银行须在收到《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确认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首笔贷款。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是否进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应按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贷后监管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该项材料将作为合作银行享受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因临时资金周转问题向合作银行申请展期,银行对企业开展展期的尽职调查,确认同意展期后,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展期方案及批复,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报送的展期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核实,通过后向企业和合作银行出具确认书,并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应及时通知受托管理机构,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出具中止借款合同等风险化解处置方案,由受托管理机构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合作银行在出现信贷资金风险等重大事项时未采取处置措施的,银行应就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部分损失不得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池资金代偿。

  第二十四条 借款企业贷款本息还贷逾期90天以上,或经银行会同受托管理机构确认列入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以上的,由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后,暂由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根据贷款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在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的贷款本金,由合作银行会同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追偿,依法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风险资金池按债权比例分担。依法追偿所得由合作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比例,将追偿资金返还到风险池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情况终结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年度报区政府同意后,在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池中按比例予以核销。核销后收回的资金,应按风险资金池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

  第二十七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资金核销申请书原件。

  (二)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追偿、核销义务职责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受托机构有权要求银行归还已经代偿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条 受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十一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受托管理机构应把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存量余额退还区财政国库。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负责对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及贷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按月向主管部门报告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科技信贷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合作银行发放风险资金池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额度的,将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 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自发生坏账起3年内不能申报本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恶意到期不还款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受托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强化企业研发创新资助

  第三十六条 加大对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资助力度。对在本措施实施之后获得国家科技部门或省科技部门单独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按认定年度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1%给予额外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第三十七条 企业研发创新资助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四)获得国家科技部门或省科技部门单独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文件;

  (五)上述研发机构认定当年度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盖税务部门确认章)。


  第四章 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力度

  第三十八条 鼓励、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从事创新产品研究和应用。对进入广东省、广州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创新产品目录后,在政府采购中被以首购方式中标的产品,产品采购单笔合同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按中标后实际成交金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参加奖励兑现的首购中标产品,应在进入创新产品目录之日起两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奖励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四)相关证明文件(进入广东省、广州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创新产品目录,在政府采购中被以首购方式中标的产品采购合同)。


  第五章 支持加速器建设与发展

  第四十一条 对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且园区内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不少于10家的,给予该区级加速器运营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优先支持在孵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于区孵化器、加速器内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该企业入统后一年内在区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中实际支付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

  第四十三条 申报区级加速器认定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区级加速器资质证明;

  (四)园区内至少1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清单、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等);

  (五)承诺书(内容应需包含承诺从获得奖励的本年起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申报区孵化器、加速器内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金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所在孵化器、加速器运营机构签字盖章推荐);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入统证明材料(从“一套表”系统中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财务状况表);

  (四)场地租赁协议;

  (五)入统后1年内的租金发票;

  (六)承诺书(内容应需包含承诺从获得奖励的本年起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请企业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申请企业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补助)申请,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本细则所需资金纳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四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兑现部门将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如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政策兑现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对申请企业违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对区内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的办事指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申请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