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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7-12-28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南开工科信〔2017〕13号

  实施日期: 2017年01月01日

  失效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2017年12月28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

  第三条 对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广州市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南沙区,给予新落户公司50万元落户奖励。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指的企业,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首次纳入统计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第三条所指的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六条 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额外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广州市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南沙区。

  第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认定区高成长型科技企业,认定条件如下:

  (一)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在广州市南沙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3.企业拥有和自身主营业务范围内3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获得5项以上软件著作权。

  (二)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是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2.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不低于30%;

  3.已引入至少1家风险投资基金入股,且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

  4.已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

  5.企业法人或领头人是我区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

  第九条 对获认定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申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纳税证明。

  (三)申请新落户或区内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申请新落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奖励,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超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有效期的,需提供复审通过证明)和统计部门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报表。

  (五)申请新落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济贡献奖励,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超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有效期的,需提供复审通过证明),上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六)申请高成长型企业奖励需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创新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证明等)。

  (七)申请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提供所培育和引入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须专款专用,用于所获配套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研发、运行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章 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

  第十二条 对有关政府部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认定的区内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认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金配套;

  (二)获得省级创新平台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配套;

  (三)获得市级创新平台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配套。

  第十三条 对区内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根据级别进行配套:

  (一)对国家级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二)对省级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

  (三)对市级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200万元。

  “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包括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广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项目及经南沙区政府审定的重大人才团队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纳税证明。

  (三)申请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奖励,需提供相关认定证明材料(立项合同及认定证书等)。

  (四)申请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奖励,需提供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合同书或任务书。

  (五)申请科技奖励配套,需提供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证明材料。

  (六)申请领军人才团队项目配套,需提供领军人才证明材料,项目立项合同(领军人才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级财政资助下达材料。

  第十五条 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须专款专用,用于所获配套奖励的创新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的运行和能力提升。


  第四章 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南沙区内独立注册以多种主体投资、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充分运用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衔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主要对象包括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

  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包括:

  1.中国科学院直属科研院所或其他国立科研院所在南沙区牵头设立的研发机构。

  2.境内外知名高校(境内外知名高校包括国内985、211工程学校和泰晤士报世界大学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利用其优势学科研究资源在南沙区牵头设立的研发机构。

  3.由著名科学家(著名科学家包括诺贝尔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奖者和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相当于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著名专家)带领的团队在南沙区牵头设立的研发机构。

  4.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国内龙头企业或国家级产业技术联盟在南沙区牵头设立的研发机构。

  创建期研发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机构。(2)在南沙区注册和设立。申报单位注册地应为南沙区,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南沙区。(3)建设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自筹比例不少于30%。(4)配置合理的研发和管理团队。(5)具有明确的技术发展领域,并掌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达到国际一流或国内领先水平,中短期具有良好的产业前景。(6)具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认定:机构组建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系统性支持政策后征求区内相关部门意见,报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

  按照研发机构总投资额的20%,最高2000万元给予落户奖励。

  总投资额包括建设期内拟投入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自有资金、合作机构投资、各级政府部门投入等;仪器设备、项目资金、派遣人员等可以折算计入。

  本条仅适用于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九条 累计最高3000万元科研条件建设补助,包括场地租金补贴、科研场地建设或购置、仪器设备购置补贴等:

  (一)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租用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给予补贴,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在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在取得房产证明后,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款仅适用于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对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我区现阶段重点发展或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在南沙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后,按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总额度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三方评估机构指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机构,可由机构先行出具自筹基金承诺函,按前资助方式支持;事后由第三方评审,如研发机构未达到承诺出资额度,则原渠道退回相应资金。

  本款仅适用于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四)对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40%给予补贴。每年集中申请一次,累计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

  本款仅适用于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十条 累计最高20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包括科研经费补贴、学术会议补贴、科研项目配套等:

  (一)根据上一年度末在岗全职科研人员情况,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8万元、硕士学位人员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每个研发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每年集中申请一次。

  本款仅适用于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主办或承办国际性的或全国性的、会议规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论坛活动、学术会议,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三)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中国科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国家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100%配套;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70%配套;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市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50%配套。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配套额度为5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各级科技部门的项目资金,按照本细则第十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配套。

  第二十一条 累计最高3000万元成果转化资助,包括科技服务奖励、孵化企业融资奖励、创业大赛补贴、直接股权投资孵化企业等:

  (一)新型研发机构向非关联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实际获得收入的5%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每个新型研发机构单一年度该项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新型研发机构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并在南沙区注册的科技企业,获得社会创投基金投资的,按其获得的创投基金投资额的50%,给予该创新创业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南沙区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创业大赛的,根据创业大赛的投入、规模、影响力和成效,经区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1.创业大赛补助分为考核补助和奖励补助。国际性创业大赛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全国性创业大赛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创业大赛考核补助基数为:国际性大赛150万元,全国性大赛50万元。

  (1)国际性大赛参赛有效报名项目考核数为500个(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个(组),增加考核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少于500个(组)的,不给予补助。

  (2)全国性大赛参赛有效报名项目考核数为300个(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个(组),增加考核补助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少于300个(组)的,不给予补助。

  3.大赛获奖选手在大赛结束后六个月内在我区落户创业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创办公司在我区交纳社保人数不少于5人),每创办一个法人企业,给予大赛组办机构奖励补助5万元。每个法人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100万以上,再给予奖励补助5万元。单个参赛选手(团队)创办多个实体的,不重复计算。

  (四)对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的企业,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股权投资,详见本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建期新型研发机构,申请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纳税证明。

  (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或上级科技部门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证明文件。

  (四)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章程。

  (五)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

  (六)申请落户奖励,需提供办公场地购置或租赁证明(包括购置或租赁合同,完税证明等),机构的人员情况列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和验资报告。

  (七)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场租或购置办公房产补助,需提供租赁合同或购置合同,购置办公房产还需提供完税证明。

  (八)申请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补助,需提供科学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相关投资额度证明材料(其中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时间以发票为依据)、合作方(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的资质证明(注册文件、法人证书、已有成果证明等)和双方签署的合作合同等。

  (九)申请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补助,需提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或购置合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发票、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科研仪器购置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申请新型研发机构人员补助,需提供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证明材料和机构的人员情况列表、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十一)申请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论坛活动、学术会议补助,需提供相关活动的方案、影像图文光盘、合作合同、活动证明材料、费用支出凭证等。

  (十二)申请中国科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国家、省、市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配套奖励,以及各级科技部门的项目资金配套奖励,需提供立项合同书或任务书。

  (十三)申请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科技服务补助,需提供所服务对象的注册证明材料、与服务对象签署服务合同的有效凭证(包括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凭证等)。

  (十四)申请获得创投基金投资补助的创新创业公司,需提供企业在南沙区注册的相关文件、核心技术的相关证明(科技产出、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和创投基金的资质文件及相关投资(投资合同、银行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十五)申请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创业大赛补助,需提供:

  1.大赛通知、工作方案、结果公布文件、大赛总结;

  2.大赛协办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合同、费用支出凭证;

  3.获奖选手、参赛选手落地创业情况材料;

  4.大赛参赛项目资料、大赛影像图文光盘等。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的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须专款专用,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运行、成果转化和能力提升等方面。


  第五章 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颁发登记证书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有关补助对象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运营机构。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申报指南,认定一批紧密结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集聚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特色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特色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包括以下几类:

  (一)国际特色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吸引集聚境外创业团队、项目为主要方向,孵化器要求集聚境外创业企业不少于20个,以企业注册和实际办公地址为准;众创空间要求集聚境外创业项目不少于20个。

  (二)专业特色孵化器:围绕某一专业技术领域,配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聘有行业领军专家担任创业导师,集聚该技术领域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三)其他特色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已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提请区政府审定。

  对认定的特色孵化器给予200万元资助;对认定的特色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资助(提升为特色孵化器后,可再申报100万元差额资助)。

  第二十六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及进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场租补贴:

  (一)对新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区内办公场地,或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新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广州市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南沙区。

  (二)智能制造项目及经南沙开发区招商项目协调小组工作例会审定的重点科技招商项目,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孵化器以租金折价入股方式参股投资在孵企业,若在孵企业入驻后3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退出孵化器的,孵化器可按退出企业实际应发生的租金总额50%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科技众包平台、科技众扶平台、科技众筹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满足具体运营内容相关规定的要求,按其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海洋、先进制造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年新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及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每个机构资助200万元;当年新获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每个机构资助1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最多可申请一项资助。

  第二十九条 申请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纳税证明。

  (三)孵化器或创新服务平台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四)创新服务平台服务对象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年度审计报告、科技产出、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有示范意义特色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需提供入驻项目及企业清单、孵化器(众创空间)公共配套设施及服务的说明、创业导师名录、专业服务人员名录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新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场租补贴,需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的汇款证明。

  (七)进入孵化器企业申请场租补贴,需提供孵化器及自身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的汇款证明,智能制造项目及重点科技招商项目需额外提供南沙区相关部门的审议通过证明材料。

  (八)孵化器申请租金折价入股补贴,需提供孵化器自身及孵化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参股投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合同、汇款凭证、纳税证明等)。

  (九)创新服务平台申请科技服务奖励,需提供与服务对象签署服务合同的有效凭证(包括合同、发票、银行进账凭证等)。

  (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国家级省级认证资助,需提供认证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须专款专用,用于创新服务平台的条件建设、运行和能力提升等方面。


  第六章 科技金融手段补助

  第三十一条 设立首期规模5亿元的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南沙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形式参与共同投资。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南沙区。

  (二)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运作。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子基金为天使基金时,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四)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20%,对于重点投资于南沙区扶持或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的子基金,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但不超过25%,且引导基金最高出资金额不超过1亿元。

  (五)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等各发展阶段的企业。

  (六)子基金重点投向于南沙区。子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投资于南沙区注册的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子基金管理机构如协助南沙区招商部门将基金在外地投资企业迁入南沙落户,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南沙,其投资额计入投资区内企业额度)。

  (七)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八)子基金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九)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为合格投资者,均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子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且不低于1%。

  (十一)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社会资本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才缴付。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可以与其他出资人一致,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分期缴付出资。若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约定的期限内,社会资本出资人的出资额到位率不足80%,则引导基金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十二)具有一定数量的拟投资项目储备。

  (十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并购基金除外)。

  (十四)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十五)投资对象不属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十六)子基金不得再投资于其他基金。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其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必须是国际或国内的优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的基金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二)在中国大陆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行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是为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而专设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但应在申请前完成注册,且该新设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应是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控资或参控股子公司,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管理团队过往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亿元,且投资进度超过50%。

  (三)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私募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具有相应募集社会资本的能力。

  (五)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引导基金参与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南沙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经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参与同步共同投资。

  (一)子基金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投资时,引导基金可选择与子基金按照同步同价跟进投资;如果引导基金选择跟投子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子基金管理机构有义务协调被投资方同意接受引导基金跟投,并协助办理跟投相关手续。

  (二)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资支持。引导基金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三)引导基金在3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引导基金在3年以上5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从第4年起开始计算;超过5年退出的,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五条 对高成长型科技企业(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资支持。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六条 对在区内注册运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具体实施按区金融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与有关银行合作共担风险,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合作银行可为每家科技型企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申报企业必须为在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库内的企业或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

  第三十九条 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申请当笔贷款基准利率的100%,对该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其以依法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区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取得信贷资金的,企业还本付息后,按其申请当笔贷款基准利率的100%,对该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企业须满足,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营业收入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同时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且须在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一)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进入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库、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库的企业;

  (三)近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第四十条 申请科技金融手段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三)高成长型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股权投资支持,需提交:

  1.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

  3.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补助,需提交:

  1.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纳税相关证明文件;

  2.创业投资基金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运行制度文件;

  3.创业投资基金对区内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合同;

  4.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的汇款凭证;

  5.创新创业项目的立项证明文件。

  (五)科技企业申请信用贷款,需提交:

  1.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2.公司章程;

  3.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基本登记信息(网络打印);

  5.专利权属证书(如有);

  6.其他科技资质证书或国家、省、市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如有):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证书;

  7.企业商业计划书等企业简介资料(如有);

  8.员工名册(劳动部门备案);

  9.其它企业资质的情况说明(详细)或证明材料。

  (六)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补助,需提交:

  1.申请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2.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4.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还本付息明细表;

  5.企业贷款用途说明。

  6.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贴息补助需提交,出质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押合同。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的科技金融手段投资及补助须专款专用,用于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再投入和相关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滚动发展,不得用于超出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七章 鼓励专利创造与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及成果转化资助: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本区的居住证,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在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利申请须以区内生产或经营场所作为专利申请地址方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如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则第一专利申请人必须符合本条其中一项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四)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资助120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

  (六)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

  (七)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以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国内专利授权以中国专利证书上的时间为准,PCT专利及国外专利授权时间以专利检索报告时间为准。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四十四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以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专利奖的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同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专利奖项时,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知识产权贯标的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申请资助年度以贯标认证证书的发证日期为准。

  本项目采取后补助形式。其中,

  (一)贯标企业在上一年度的专利申请数量达20件,或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达5件以上的,给予企业资助10万元;

  (二)贯标企业在上一年度的专利申请数量达30件,或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达10件以上的,给予企业资助15万元。

  第四十七条 对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每年给予3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具体指在南沙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法律或知识产权研究服务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专家团队,不少于30㎡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不少于3名专利维权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会计年度核算,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利代理等资质;

  (二)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

  第四十九条 对依法在区内注册成立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五十条 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从授权之日起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资助。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的,资助20万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2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资助30万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资助40万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高于(含)1亿元的,资助50万元。

  第五十一条 推动航天航空、先进装备、船舶、信息化、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军事技术成果转向民品产业化。对相关成果形成的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十二条 国内专利申报奖励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其没有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报。

  第五十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二)单位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本区户籍居民: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3.本市在读学生:学生证、身份证;

  4.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和居住证。

  (三)专利授权资助材料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需提供中国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必要时需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PCT专利资助,需提供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发票(或收据)和PCT专利国际检索报告。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奖励需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的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扉页(及中文译本)。

  (四)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发明专利申请大户奖励,需提供每项专利提交发明专利的请求书扉页、申请受理通知书扉页和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扉页。

  (五)申请专利奖资助,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批复文件、获奖专利权人的上一年度专利工作总结和获奖专利项目简介和相关图(照)片。

  (六)申请通过贯标认证企业资助,需提供贯标认证证书和企业贯标工作总结。

  (七)申请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和维权援助工作站挂牌等相关证明材料,3人以上的律师、专利代理人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上一年度代理南沙区地址专利维权援助项目开展维权工作情况,包括维权的时间、地点、经过、维权成效及维权费用等内容。专利维权获得最终解决的相关证明文件(行政调处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和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非中文材料应翻译为中文,并出具公证证明。

  (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请运营奖励,需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

  (九)知识产权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申请资助,需提供登记证明、组织架构、管理章程和牵头单位简介。

  (十)申请企业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奖励,需提供中国发明专利证书和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必要时需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高新技术产品认证书、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其经济效益的材料。

  (十一)申请军事技术成果转民品产业化资助,需提供技术成果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

  (十二)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奖励申请单位必须与专利申请应单位应一致,当不一致时,必须同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著录事项变更”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十三)专利权人为两人或以上,第一专利权人作为本项目申请人的,提供其他专利权人共同签署的申报授权书。

  第五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的专利资助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须专款专用,用于推动专利创造与运用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八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五十五条 除引导基金、科技信贷和上市公司奖励外,申请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性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核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三)审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费额度和审批权限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审定,对支持对象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最终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审定的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在南沙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提供对企业奖励金额的审批文件,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评审小组审议后同下一批次奖励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五)事后抽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协议有效期内企业注册地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五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机构:

  (一)公开征集。按照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机构。

  (二)尽职调查。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募集计划书。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主体和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初步分析投资方案,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向决策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及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三)社会公示。对初审合格的拟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四)审议决策。决策委员会根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初审意见,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决策。

  (五)方案实施。经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引导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在社会出资人的分期出资款项实际到位之后,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程序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第五十七条 科技信贷支持申报程序:按照“政府审核,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1.企业申请。南沙服务分中心常年接受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申请,企业申请贷款应向南沙服务分中心提交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在广州市科技金融平台完善相关信息。贷款项目可由企业自主申报,也可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合作银行推荐申报。

  2.审核推荐。南沙服务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技术先进性、科技创新记录、科技信用等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贷款项目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由企业自主选择贷款银行,南沙服务分中心予以推荐。

  3.审贷调查。合作银行会同南沙服务分中心对申报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合作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合作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须向南沙服务分中心反馈原因。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向南沙服务分中心报送信贷方案,南沙服务分中心经评估核实后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确认书》。

  4.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南沙服务分中心核实确认的贷款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合作银行、借款企业和服务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合作银行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发放贷款。

  第五十八条 企业及个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及个人,按当年申报指南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企业及个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六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审核后,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于原落户南沙的企业,在享受区特别奖励扶持又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按照原特别奖励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奖励资金的提请与申请拨付;金融局负责企业上市奖励的核定;政务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企业及个人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统计局负责核实入统情况(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等数据;市场监管局负责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房屋情况证明,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由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十五条 企业获得本办法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六十六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企业,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对2016年度未按原《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兑现有关政策扶持的,参照原《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扶持标准予以兑现。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细则由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